言论自由_概念及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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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

温辉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言论是人类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因此,言论自由的保障,/有助于思想与资讯之流通,为推动文明进步与发展之原动力0。112密尔在其代表作5论自由6一书中,对言论自由对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做出了精辟的概括,122并指出:/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0132没有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就没有思想之激荡,社会之进步。在这个意义上,如卡多佐法官所称:言论自由是其他权利产生的摇篮,几乎为其他每种权利不可缺少的前提。142我国有学者提出:随着生存权问题的基本解决,自由权特别是言论自由权将成为我国人民的首要人权。152基于言论自由在发展个人才智、增强民主参与、制衡政府滥权等方面有着重大价值,162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载入宪法,有124个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发表意见自由,占总数的87.3%;另有18个国家的宪法没有规定发表意见的自由,占总数的12.7%。172当然,通过宪法对言论自由予以确认是一回事,在实践中如何保障言论自由则是另一回事。因此,言论自由的保障就成为各国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欲从言论的概念及言论自由的边界两个方面,探讨我国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

一、什么是言论

(一)我国的理论和实践

在我国,学界对言论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甄树青将其归纳为以下10种:(1)狭义

112 122 132 142

152 162

172朱武献:/言论自由之宪法保障0,载5公法专题研究6(二),1992年,第25页。

详见[英]约翰#密尔:5论自由6,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6页。

同注2引书,第17页。

Pa l ko v.C onnecti cu t,302U.S.319,327(1937).转引自Peter E.Qu i n t:/宪法在私法领域的适用)))德、美两国比较0,余履雪译,载5中外法学6第15卷(2003年)第5期,第616页。

杜钢建:/首要人权与言论自由0,载5法学61993年第1期,第8页。

关于言论自由重要价值、功能等方面的论述,进一步阅读可参见林世宗:5美国宪法言论自由之理论与阐释6, (台湾)师大出版社1996年版,第5-11页;林子仪:5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6,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7页;甄树青:5论表达自由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138页;孙宁、尹德亮:/我国宪法制度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0,载5政法论坛62003年第4期,第52-53页。

[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5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6,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页。

说。即言论自由只是以口语表达思想、意见的自由。(2)中义说。即言论自由的外延囊括出版自由和狭义言论自由。(3)说话、聆听自由说。(4)说话、聆听自由与内容不受干预说。(5)基本广义说。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6)广义说。包括书写、印刷、艺术形式和广播、电视、电影等现代传播媒介形式出现的言论。(7)更广义说。言论的形式包括谈话、演说、通信、投稿、写作、表演、设计、研究和出版。(8)政治言论自由说。言论仅限于政治法律用语。(9)言论内容不受干涉说。(10)言论目的与内容不受干扰强调说。182如果以解释的尺度为标准,上述10种不同的观点可以简化为以下两种:一种为字面解释。所谓字面解释,即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做出的解释。192这就是甄树青博士书中所称的狭义说。依字面解释,言论即是以口头表达为形式的表现行为;1102或称凡意见之以口语表示者为言论。1112甄树青也持这种观点,并强调言论的口语性,认为:/言论自由的最显著特征是它的口语性。它专指人们采用口头语言的形式或说话的手段的自由。01122另一种为扩充解释。扩充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包括甄树青所归纳的中义说、基本广义说、广义说和更广义说。依这种解释,言论自由之言论不仅限于通过口头表达思想、意见,还包括思想、意见表达的书面形式,甚至包括研究、文艺创作、申诉、控告等其他表现形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上,言论一般则仅指口头表达。如在刘进城治安处罚案中,1132公安机关并没有认定刘进城等身着写有/维护宪法人人有责0、/公民住宅不受侵犯0、/住房所有权不许剥夺0等字样的白大褂,在区政府门口/宣传宪法0的行为,是法律意义上的言论。刘进城本人也仅强调自己的行为是宣传宪法,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意图,也并没有从言论自由角度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在上海大众状告刘桂臣侵害名誉权案件中,1142虽然法院认定刘桂臣没有捏造、虚构事实,但认为其在车身张贴对上海大众不满的标语的做法欠妥。显然,法院并不认为刘桂臣在车身张贴标语的行为是一种言论。

(二)他山之石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宪法上的言论包括纯粹言论(pure speech),及象征性言论(sy m-bolic speech)。所谓象征性言论,是纯粹言论的对称,是指/带有足够交流成分的行为0。11525布莱克法律辞典6将其解释为:对某一问题表达意见或思想的行为,1162即带有/言论成分0的/表达式行为0。1172如在奥布莱恩案中,1182法院就承认奥布莱恩毁灭征兵

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温辉

182 192 1102 1112 1122 1132 1142 1152 1162

1172

1182甄树青:同注6引书,第35-40页。

孙国华主编:5法理学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

许崇德主编:5宪法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

王世杰、钱端升:5比较宪法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页。

甄树青:同注6引书,第41页。

详见/一次有争议的市民-宣传宪法.行动0,载5南方周末62003年12月4日。

刘慎良:/一场官司两年未了,上海-大众.成为被告0,载5北京青年报61999年11月26日。

张千帆:5西方宪政体系6(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页。

亨利#坎贝尔#布莱克主编:5布莱克法律辞典6(B l ack.s Law D ictionary,W est Pub li sh i ng Co.,1979,5th Ed-i ti on,p.1299.)

把行为当做人类的意念表达和自我实现的基本方式,这类行为被称为/表达式行为0。参见张千帆:同注15引书,第381页。

U.S.v.O B'ri en,391U.S.367,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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