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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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定职责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其他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 政权力 理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 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 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 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县级人民政 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 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 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 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领导人和负责人对各 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 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等支撑体系建设资金的投入;对上级安排的安 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 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 监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治资金。 2.【行政法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9号发布) 第十八条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3.【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 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 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 监督管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 公布)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 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第 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 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 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同1. 3.同1. 1.依法由同机关内多个部门 4.同1. 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实施的行 5.【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政检查,应当合并检查。 程序规定》(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 2.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 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 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 围,避免重复检查。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 3.公开实施行政检查的正当 两人; 理由、事项和内容。 (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 4.按规定的时间、次数以及 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 范围实施行政检查。 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 5.指派2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 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检查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 前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身 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 份证件。 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 6.对检查过程进行如实记 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 录,并让被检查人签字(盖章) 、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 确认。 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 7.实施行政检查所需的经费 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 由开展此项检查的行政机关承担 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 。 者盖章; 8.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6.同5. 7.【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 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第二 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 建设资金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等支撑体系建 设资金的投入;对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 金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监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 治资金。
1.【国务院命令】《国 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 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 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 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 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 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 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 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 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 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 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 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 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 处理。 2.【行政法规】《乡镇煤 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9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煤炭工业主 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符合开办乡镇煤矿 的条件不予审查同意的,或者 不符合条件予以同意的; (二)符合矿长任职资格 不予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或 者不符合矿长任职资格予以颁 发矿长资格证书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百度文库发现的违法 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 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 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 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 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 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 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 的行为。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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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 政权力 理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 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 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 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县级人民政 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 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 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 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领导人和负责人对各 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 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等支撑体系建设资金的投入;对上级安排的安 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 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 监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治资金。 2.【行政法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9号发布) 第十八条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3.【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 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 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 监督管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 公布)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 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第 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 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 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同1. 3.同1. 1.依法由同机关内多个部门 4.同1. 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实施的行 5.【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 政检查,应当合并检查。 程序规定》(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 2.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 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 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 围,避免重复检查。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 3.公开实施行政检查的正当 两人; 理由、事项和内容。 (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 4.按规定的时间、次数以及 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 范围实施行政检查。 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 5.指派2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 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检查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 前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身 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 份证件。 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 6.对检查过程进行如实记 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 录,并让被检查人签字(盖章) 、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 确认。 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 7.实施行政检查所需的经费 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 由开展此项检查的行政机关承担 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 。 者盖章; 8.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6.同5. 7.【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 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第二 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 建设资金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等支撑体系建 设资金的投入;对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 金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监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 治资金。
1.【国务院命令】《国 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 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 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 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 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 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 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 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 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 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 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 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 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 处理。 2.【行政法规】《乡镇煤 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9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煤炭工业主 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符合开办乡镇煤矿 的条件不予审查同意的,或者 不符合条件予以同意的; (二)符合矿长任职资格 不予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或 者不符合矿长任职资格予以颁 发矿长资格证书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百度文库发现的违法 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 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 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 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 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 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 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 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