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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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年龄:性别: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手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附:有关材料份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的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含临时)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1、审批主体:县(县级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2.、具体承办主体:XXX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审批的条件:
(1)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2)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
(3)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以及其它具体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镇规划区内需要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申请材料是: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3)土地使用有关证明(含临时);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关材料。
镇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审批的应提交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年龄:性别: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手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附:有关材料份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负责审批,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1、审批主体:县(县级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具体承办主体:XXX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条件为: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2)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图纸;
(3)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
(4)属于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5)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村民小组(含生产队)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意见;
(7)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象为建设单位或者农
村村民个人,实施范围为在县辖区范围内,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