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_魏良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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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上文而 言,也 正 是 由 于 我 国 这 方 面 的 立 法 尚 待 完 善,造成在法 律 实 务 当 中 的 问 题 重 重,缺 乏 可 操 作 性,以 至 于有人说 我 国 的 房 屋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制 度 已 经 形 同 虚 设!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 首先,不论是《合同法》还是 2009 年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其相关规定都未免过于笼统 话、原则化、僵 硬 化,缺 乏 具 体 的 事 实 细 则 方 面 的 规 定。 其 次,关于该优先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方式的规定缺乏统一的 使用规则与标准。再次,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房屋承租人优 先购买权的性 质 界 定 也 没 有 统 一 而 有 说 服 力 的 理 论 ,致 使 法院在适用该 制 度 时 往 往 只 能 僵 硬 的 依 据 法 律 条 文 ,而 不 能针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合理的权衡,导致立法初衷的落空。
( 三)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 根据上文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的简要分析 可知,该权利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房屋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专 属 于 承 租 人。 建 立 在 租赁合同关系 基 础 上 的 房 屋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其 立 法 初 衷及法律考量主要是为了保障处于社会相对弱势群体地位 的承租人的居住权利,维持现存的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的稳定,因此,该权利是专属于房屋承租人的。 其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在我国,相关立 法对房屋承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规 定 较 为 特 殊 ,即 该 权 利 客 体只能是作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客体的房屋。 最后,房屋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不 具 有 物 权 对 抗 效 力。 由于 2009 年《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21 条之规定,该 司法解释改变了 1988 年《民通意见》第 118 条,从而确定了 房屋承租人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债 权 性 质,不 再 具 有 对 抗 第 三 人
[参 考 文 献 ]
[1]王 利 明. 物 权 法 研 究 ( 上) [M]. 北 京: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07: 735. [2]袁锦秀. 优先购买权法经济学分析[M].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 社,2006,8: 1. [3]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修订版( 第一册) [M]. 北京: 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5: 477. [4]梁慧星. 民法总论( 第三版)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74. [5]杜小丽.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救 济[D]. 山 东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2013. [6]王治.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权损害赔偿研究[D]. 湖南大学硕士 学位论文,2011. [7]范猛. 试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 吉林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 文,2011. [8]李超. 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硕 士学位论文,2010. [9]江雪峰.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D]. 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 位论文,2011.
法学研究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2015·10( 中)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
·85·
魏良冠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摘 要: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在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促进交易效率、发挥房屋的最大使用价值等方面皆具有无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近几年以来,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骤热,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也不断涌现。但是由于法律对该制度的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化、模糊化,造成
2. 该制度并未违反公平与正义原则 有学者认为,因 为 房 屋 承 租 人 优 先 于 任 意 第 三 人 与 出 租人订立房 屋 买 卖 合 同,这 是 对 第 三 人 的 不 公 平、非 正 义, 可是,法律之所 以 作 出 这 样 的 规 定 是 因 为 在 出 租 人 出 卖 房 屋之前,出租人 已 经 于 承 租 人 存 在 一 层 基 本 的 法 律 关 系 即 房屋租赁关 系。 承 租 人 凭 借 对 房 屋 的 有 权 合 理 占 有,可 以 说已经形成了 以 该 房 屋 为 中 心 的 一 系 列 的 法 律 关 系 ,并 不 可避免的对该 房 屋 形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依 赖 ,而 房 屋 承 租 人 优 先购买权制度的初衷也恰恰是为了维持这种现有的对房屋 的占有法律关 系,以 保 护 承 租 人 这 一 当 今 社 会 相 对 弱 势 群 体的社会利益,才更能保护承租人的最基本的居住权利,由 此可以说,这种看似不公平的规定才是真正的公平公正,更 符合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武器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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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立法现状以及未来的立法趋势,可以很清晰的知晓,不 管是在我国古 代 法 律 中 该 制 度 的 悠 远 历 史 沿 革 ,还 是 从 当 今世界各国如德国、日本对于该制度的重视程度,我国大陆 地区当今的法 律 规 定 中 都 不 得 不 对 该 制 度 加 以 充 分 、足 够 的重视。因为,该 制 度 不 管 是 对 于 维 护 社 会 的 相 对 弱 势 群 体的居住权益还是发挥法律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功能而言 又是必不可少的。尽管在学术界有学者提出应该废除该制 度,总括而言这 些 学 者 的 观 点 主 要 是 他 们 认 为 房 屋 承 租 人 优先购买权 有 悖 于 房 屋 出 租 人 的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但 是,从 我国大陆地区 当 今 立 法 的 意 向 及 趋 势 不 难 看 出 ,虽 然 我 国 古代就有该优 先 权 制 度 的 法 律 渊 源,但 真 正 把 该 制 度 明 确 为民法中的重要制度的并且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毫无疑问的 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 230 条之规定。总体而 言,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尚有许多不甚完善之处,缺乏行之有 效的具体细则,也没有建立统一适用的行使条件与标准,致 使在司法实务当中是该制度的立法初衷难以得到切实的保 障,这也正 是 下 一 步 我 国 立 法 工 作 将 要 着 重 面 对 的 问 题 之一。
之效力。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 ( 一)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 1. 并未违背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笔者并不同意有些学者提出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有悖于民法 上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的 观 点,因 为,不 论 是 出 租 人、 承租人还是任 意 第 三 人,在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仅 仅 表 达 初 步 的 出卖或者购买意愿时都已经能够知道法律上对于该房屋的 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具体而言,第三人知道出租人和承租人 之间存在的租赁关系会影响到自己与出租人将要定力的房 屋买卖合同; 出租人在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也已 经并且应该预 料 到 如 果 自 己 将 来 出 卖 房 屋 时 ,会 受 到 房 屋 承租人优先 购 买 权 制 度 的 约 束。 所 以 说,该 制 度 并 没 有 违 反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反,恰恰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的体现。
了在司法实务当中的混乱不堪,难免有损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
研究,以探求法律规定该制度的立法初衷。
关键词: 概念; 法律特征; 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5) 29 - 0085 - 02
作者简介: 魏良冠( 1989 - ) ,男,汉族,山东郓城人,延边大学法学院,2014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民法学。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 一)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概念 欲研究房屋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笔 者 先 从 该 概 念 的 上 位概念即优先 购 买 权 予 以 界 定 与 探 讨,再 做 进 一 步 的 细 化 与深入的研 究。 当 前,均 未 有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范 对 优 先 购 买 权作出明确清 晰 的 界 定 与 辨 析,仅 仅 是 在 法 学 理 论 领 域 我 们能得以概 略 地 了 解 该 制 度 的 始 末。 一 般 而 言,优 先 购 买 权包括《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以及 《物权法》第 101 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对于优先购 买 权 的 概 念,在 理 论 界 较 有 影 响 的 观 点 认 识有,如王利明教授: 所谓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 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 财产的权利。还比如,王泽鉴先生认为: 权利主体凭借法律 之规定或协议 之 约 定,在 标 的 物 所 有 人 出 售 动 产 或 不 动 产 的场合,在同样 条 件 下 能 够 优 先 买 受 之 权 利 即 为 优 先 购 买 权。除此之外,理 论 界 尚 有 许 多 不 同 意 见。 但 笔 者 通 过 查 阅相关资料文献发现,许多意见多流于偏颇,它们或过于简 略,未将优先 购 买 权 的 主 体、特 征、行 使 条 件 等 诸 多 深 刻 而 必需之内涵予 以 表 现 出 来,或 仅 仅 局 限 于 当 前 的 立 法 规 范 和有限的适用 领 域,未 能 真 正 最 大 化 地 发 挥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最大价值。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2 条中规定 的股东的优先 购 买 权 虽 然 亦 属 于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范 畴 ,但 是 股东的优先购 买 权 的 权 利 客 体 却 仅 仅 限 于 股 权 ,股 权 乃 为 一种权利,若依王泽鉴先生对优先购买权之辨析,则当然排 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明显有悖于法律之精神。 基于以上的论述与认识,笔者以为,在定义这一概念时 必须考虑一下因素: 首先,该概念应当区别于其他相关且同 属于优先权 下 位 概 念 的 相 关 概 念。 其 次,应 当 尽 可 能 的 体 现出优先购 买 权 的 特 征。 再 次,在 法 律 用 语 的 选 择 上 务 必 做到严谨、简洁、逻辑通顺。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优先购买
权是指购买人,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中,当出卖人 出 售 房 屋 时,有 权 在 同 等 条 件 下,优 先 于 他 人 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之一, 是指一个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当卖方 出卖标的物 时,在 同 等 条 件 下,优 先 于 第 三 人 购 买 的 权 利。 在我国《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以 及《物权法》第 101 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理 论界,较有代表 性 的 观 点 如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王 泽 鉴 先 生 认 为: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于所有人 出卖动产或 不 动 产 时,有 依 同 样 条 件 优 先 购 买 之 权 利。 笔 者以为,在定 义 该 概 念 时 需 要 表 现 该 权 利 的 主 体、客 体、特 征、基础法律关系、行使前提与条件、行使效果等等。目前, 通说认为: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以出租人出 卖为条件,并 且 排 除 了 出 租 人 与 第 三 人 互 易、赠 与、继 承 或 者公权力征收等其他情形。
( 二) 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的考量 由上述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的阐述可知, 该优先购买权 是 指 当 房 屋 所 有 人 出 卖 房 屋 时 ,权 利 人 在 同 等条件下优先于任意不特定第三人去房屋出卖人( 所有人)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至于如何行 使 该 优 先 权,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及 学 术 界 的相对通说,一般而言是指当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应当 在“一定期限”内 以“合 理 方 式 ”通 知 房 屋 承 租 人 ,房 屋 承 租 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与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 同。至于该通 知 的 具 体 内 容,一 般 而 言 是 指 告 知 房 屋 承 租 人将要出卖房屋的客观事实以及与第三人初步达成的关于 出卖条件的初 步 意 向 等。 至 于 具 体 的 行 使 条 件 如“一 定 期 限”、“合理方式”以及行使方式等,下文尚有论述。 关于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
( 三)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 根据上文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的简要分析 可知,该权利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房屋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专 属 于 承 租 人。 建 立 在 租赁合同关系 基 础 上 的 房 屋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其 立 法 初 衷及法律考量主要是为了保障处于社会相对弱势群体地位 的承租人的居住权利,维持现存的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的稳定,因此,该权利是专属于房屋承租人的。 其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在我国,相关立 法对房屋承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规 定 较 为 特 殊 ,即 该 权 利 客 体只能是作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客体的房屋。 最后,房屋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不 具 有 物 权 对 抗 效 力。 由于 2009 年《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21 条之规定,该 司法解释改变了 1988 年《民通意见》第 118 条,从而确定了 房屋承租人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债 权 性 质,不 再 具 有 对 抗 第 三 人
[参 考 文 献 ]
[1]王 利 明. 物 权 法 研 究 ( 上) [M]. 北 京: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07: 735. [2]袁锦秀. 优先购买权法经济学分析[M].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 社,2006,8: 1. [3]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修订版( 第一册) [M]. 北京: 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5: 477. [4]梁慧星. 民法总论( 第三版)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74. [5]杜小丽.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救 济[D]. 山 东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2013. [6]王治.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权损害赔偿研究[D]. 湖南大学硕士 学位论文,2011. [7]范猛. 试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 吉林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 文,2011. [8]李超. 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硕 士学位论文,2010. [9]江雪峰.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D]. 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 位论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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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良冠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摘 要: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在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促进交易效率、发挥房屋的最大使用价值等方面皆具有无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近几年以来,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骤热,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也不断涌现。但是由于法律对该制度的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化、模糊化,造成
2. 该制度并未违反公平与正义原则 有学者认为,因 为 房 屋 承 租 人 优 先 于 任 意 第 三 人 与 出 租人订立房 屋 买 卖 合 同,这 是 对 第 三 人 的 不 公 平、非 正 义, 可是,法律之所 以 作 出 这 样 的 规 定 是 因 为 在 出 租 人 出 卖 房 屋之前,出租人 已 经 于 承 租 人 存 在 一 层 基 本 的 法 律 关 系 即 房屋租赁关 系。 承 租 人 凭 借 对 房 屋 的 有 权 合 理 占 有,可 以 说已经形成了 以 该 房 屋 为 中 心 的 一 系 列 的 法 律 关 系 ,并 不 可避免的对该 房 屋 形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依 赖 ,而 房 屋 承 租 人 优 先购买权制度的初衷也恰恰是为了维持这种现有的对房屋 的占有法律关 系,以 保 护 承 租 人 这 一 当 今 社 会 相 对 弱 势 群 体的社会利益,才更能保护承租人的最基本的居住权利,由 此可以说,这种看似不公平的规定才是真正的公平公正,更 符合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武器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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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立法现状以及未来的立法趋势,可以很清晰的知晓,不 管是在我国古 代 法 律 中 该 制 度 的 悠 远 历 史 沿 革 ,还 是 从 当 今世界各国如德国、日本对于该制度的重视程度,我国大陆 地区当今的法 律 规 定 中 都 不 得 不 对 该 制 度 加 以 充 分 、足 够 的重视。因为,该 制 度 不 管 是 对 于 维 护 社 会 的 相 对 弱 势 群 体的居住权益还是发挥法律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功能而言 又是必不可少的。尽管在学术界有学者提出应该废除该制 度,总括而言这 些 学 者 的 观 点 主 要 是 他 们 认 为 房 屋 承 租 人 优先购买权 有 悖 于 房 屋 出 租 人 的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但 是,从 我国大陆地区 当 今 立 法 的 意 向 及 趋 势 不 难 看 出 ,虽 然 我 国 古代就有该优 先 权 制 度 的 法 律 渊 源,但 真 正 把 该 制 度 明 确 为民法中的重要制度的并且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毫无疑问的 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 230 条之规定。总体而 言,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尚有许多不甚完善之处,缺乏行之有 效的具体细则,也没有建立统一适用的行使条件与标准,致 使在司法实务当中是该制度的立法初衷难以得到切实的保 障,这也正 是 下 一 步 我 国 立 法 工 作 将 要 着 重 面 对 的 问 题 之一。
之效力。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 ( 一)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 1. 并未违背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笔者并不同意有些学者提出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有悖于民法 上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的 观 点,因 为,不 论 是 出 租 人、 承租人还是任 意 第 三 人,在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仅 仅 表 达 初 步 的 出卖或者购买意愿时都已经能够知道法律上对于该房屋的 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具体而言,第三人知道出租人和承租人 之间存在的租赁关系会影响到自己与出租人将要定力的房 屋买卖合同; 出租人在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也已 经并且应该预 料 到 如 果 自 己 将 来 出 卖 房 屋 时 ,会 受 到 房 屋 承租人优先 购 买 权 制 度 的 约 束。 所 以 说,该 制 度 并 没 有 违 反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反,恰恰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的体现。
了在司法实务当中的混乱不堪,难免有损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
研究,以探求法律规定该制度的立法初衷。
关键词: 概念; 法律特征; 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5) 29 - 0085 - 02
作者简介: 魏良冠( 1989 - ) ,男,汉族,山东郓城人,延边大学法学院,2014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民法学。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 一)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概念 欲研究房屋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笔 者 先 从 该 概 念 的 上 位概念即优先 购 买 权 予 以 界 定 与 探 讨,再 做 进 一 步 的 细 化 与深入的研 究。 当 前,均 未 有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范 对 优 先 购 买 权作出明确清 晰 的 界 定 与 辨 析,仅 仅 是 在 法 学 理 论 领 域 我 们能得以概 略 地 了 解 该 制 度 的 始 末。 一 般 而 言,优 先 购 买 权包括《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以及 《物权法》第 101 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对于优先购 买 权 的 概 念,在 理 论 界 较 有 影 响 的 观 点 认 识有,如王利明教授: 所谓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 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 财产的权利。还比如,王泽鉴先生认为: 权利主体凭借法律 之规定或协议 之 约 定,在 标 的 物 所 有 人 出 售 动 产 或 不 动 产 的场合,在同样 条 件 下 能 够 优 先 买 受 之 权 利 即 为 优 先 购 买 权。除此之外,理 论 界 尚 有 许 多 不 同 意 见。 但 笔 者 通 过 查 阅相关资料文献发现,许多意见多流于偏颇,它们或过于简 略,未将优先 购 买 权 的 主 体、特 征、行 使 条 件 等 诸 多 深 刻 而 必需之内涵予 以 表 现 出 来,或 仅 仅 局 限 于 当 前 的 立 法 规 范 和有限的适用 领 域,未 能 真 正 最 大 化 地 发 挥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最大价值。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2 条中规定 的股东的优先 购 买 权 虽 然 亦 属 于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范 畴 ,但 是 股东的优先购 买 权 的 权 利 客 体 却 仅 仅 限 于 股 权 ,股 权 乃 为 一种权利,若依王泽鉴先生对优先购买权之辨析,则当然排 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明显有悖于法律之精神。 基于以上的论述与认识,笔者以为,在定义这一概念时 必须考虑一下因素: 首先,该概念应当区别于其他相关且同 属于优先权 下 位 概 念 的 相 关 概 念。 其 次,应 当 尽 可 能 的 体 现出优先购 买 权 的 特 征。 再 次,在 法 律 用 语 的 选 择 上 务 必 做到严谨、简洁、逻辑通顺。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优先购买
权是指购买人,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中,当出卖人 出 售 房 屋 时,有 权 在 同 等 条 件 下,优 先 于 他 人 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之一, 是指一个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当卖方 出卖标的物 时,在 同 等 条 件 下,优 先 于 第 三 人 购 买 的 权 利。 在我国《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以 及《物权法》第 101 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理 论界,较有代表 性 的 观 点 如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王 泽 鉴 先 生 认 为: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于所有人 出卖动产或 不 动 产 时,有 依 同 样 条 件 优 先 购 买 之 权 利。 笔 者以为,在定 义 该 概 念 时 需 要 表 现 该 权 利 的 主 体、客 体、特 征、基础法律关系、行使前提与条件、行使效果等等。目前, 通说认为: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以出租人出 卖为条件,并 且 排 除 了 出 租 人 与 第 三 人 互 易、赠 与、继 承 或 者公权力征收等其他情形。
( 二) 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的考量 由上述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的阐述可知, 该优先购买权 是 指 当 房 屋 所 有 人 出 卖 房 屋 时 ,权 利 人 在 同 等条件下优先于任意不特定第三人去房屋出卖人( 所有人)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至于如何行 使 该 优 先 权,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及 学 术 界 的相对通说,一般而言是指当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应当 在“一定期限”内 以“合 理 方 式 ”通 知 房 屋 承 租 人 ,房 屋 承 租 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与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 同。至于该通 知 的 具 体 内 容,一 般 而 言 是 指 告 知 房 屋 承 租 人将要出卖房屋的客观事实以及与第三人初步达成的关于 出卖条件的初 步 意 向 等。 至 于 具 体 的 行 使 条 件 如“一 定 期 限”、“合理方式”以及行使方式等,下文尚有论述。 关于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