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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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需求,减少棚户区居民过渡安置时间,尽快改善居住条件,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棚户区改造相关精神及要求,自2015年起,我县将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规模

(一)适用范围

县城区纳入国、省、州棚户区改造的项目。

(二)规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规模以每年省州下达的任务数为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

二、实施方式

(一)方式一

由普安县县城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搭建服务

平台,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服务平台公布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信息,组织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到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

(二)方式二

针对有其它自有合法住房且不愿意再购买住房,自愿选择货币化

可采取直接发放领取货币化安置款的方式进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行货币安置。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主选择货币化安置实施方式。

(二)公开原则。一是将棚户区改造居民到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所需求的房源方位、数量、套型、面积、标准要求等向社会公开。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向服务平台提供的安置房源地址、户型图、套型、面积、挂牌价格(经价格谈判小组与房源提供方谈判商定的最高销售价格)、交房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公平原则。凡有符合安置房源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均可自愿申请进入服务平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限制其进入服务平台。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指定房源强迫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

四、服务平台建设及组织

(一)搭建服务平台

由管委会牵头,组织棚户区改造实施企业、相关单位负责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宣传,筹集落实房源,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发布信息。

1.征集需求房源信息。由棚户区改造实施企业通过摸底调查、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发放房源需求信息征集表等方式,广泛征集并汇总上报房源需求信息。

公布房源需求信息。由县管委会将汇总、整理后的房源需求信2.

息通过电视、报刊、网站、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开发布房源需求信息,邀请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到服务平台登记安置房房源。

3.公布提供房源信息。由县管委会和改造实施企业将核实后的登记房源相关信息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场及服务平台进行公布,提供给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开放选购。

(三)房源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1.房源提供方条件及房源要求

向服务平台提供商品住房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市场信誉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无不良市场交易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房源需满足房源需求信息条件,且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未预售的期房,或已通过竣工验收具备交房条件并未销售和设定抵押的现房。

2.其他相关要求

(1)房源提供方应承诺所提供的房源相关信息为真实、有效的信息,如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损失自愿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2)房源提供方应承诺将所提供经核实公布纳入服务平台的房源予以锁定,锁定期限原则上为2个月,锁定期间不得将其锁定房源对外出售。

(3)房源提供方应承诺经与价格谈判小组商定并公布的最高销售价格为同一项目、同一户型、同一时期的最低成交价格,在棚改居民

具体价格由房源提选购时其最终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供方与棚改居民协商确定。

(四)购房合同签订

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协议后,即可与服务平台房源提供方签订《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初步确定安置房号及价格。待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确认后,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服务平台房源提供方按照认购协议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协议后,若自愿选择购买期房的,过渡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承担。

(五)购房款支付

购房款按正式购房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其中: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款低于购房款的,其货币化安置款由棚户区改造实施企业直接支付给房源提供方,不足购房款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与房源提供方结算;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款高于购房款的,其货币化安置款由棚户区改造实施企业先向房源提供方支付购房款后,剩余部份再由棚改实施企业直接支付给棚户区改造居民。

五、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

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服务平台房源供应方)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给服务平台作为安置房源的商品住房,被棚户区改造居民选中购买的。可依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协议,按棚户区改造居民原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商品房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棚户区改造居民

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购房成交价与货币补偿等值部分免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资金筹集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上级补助资金。县财政根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数占当年棚户区改造计划总户数的比例,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部分中省补助中可安排资金作为货币化安置资金。

(二)地方配套资金。县财政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支出,在财政预算、公共预算、基金预算中安排列支。

(三)企业自筹。棚户区改造企业可通过国开行贷款、公积金贷款以及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存量土地变现等方式自筹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七、货币化安置补偿办法及标准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办法及标准由棚户区改造实施企业自行研究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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