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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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行 性 原 则
公 平 与 民 主 原 则
实 现 公 平 利 原 则
行政决策的体制
领导决策系统
公民磋商与参与系统
专家咨询系统
政务信息系统
成功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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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上的一些现象……
1.提出决策提议 2.进行决策研究,了解掌握情况,收集意见建议 3.形成初步决策方案 4.就初步决策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征求意见 5.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6.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决策意见 7.执行决策
行 政 决 策 的 原 则
科 学 预 测 原 则
信 息 原 则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 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 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 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 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 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 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 任。

失误分析

临海市有52艘水线以上平均高度为26-28米的船舶,这些船舶不能通 过桥孔高度为22米的椒江大桥是明显的事实。然而台州市政府却一意 孤行地以22米作为净空高度,违背了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原则。 建造一座几个亿资金的大桥不是件小事,台州市政府在进行决策的时 候,不应该只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请单一的机构、少数的专家对 大桥的设计进行论证。大桥关系的不仅是台州市人民的利益,它同时 也关系到大桥上下游其他市人民的利益。所以台州政府的做法违背了 实现公共利益原则。 椒江大桥属于台州市自筹资金的自建工程,其决策权属于台州市政府, 但是他们不应该对于邻近的临海市政府、省交通厅以及本市的人大代 表等的意见置之不理,这样的做法只会带来决策的不科学和决策的失 误,使决策最终严重背离最优化的轨道,违背了公平与民主原则。


自椒江大桥立项兴建时,对其净空高度一直存在各种争议。鉴于海圳荣公司 装运液化气的进口槽船均在3000吨以上,空载高度为26至28米,椒 江大桥净空20米的设计高度将切断海圳荣公司的进口航运通道,直接危及 该公司生存和临海市的经济发展。为此,临海市人民政府和海圳荣公司自1 994年起,数次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紧急请示,强烈要求抬高椒江大桥的净 空通航高度。椒江大桥的净空高度也引起了台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 度关注,数年来各项提案不断。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质询,台州市交 通局于1998年7月7日书面答复称,设计单位保证,该大桥净空高度可 使3000吨级航船每天都具有通航时间。因此,该净空高度维持不变。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图片

浙江省台州市政府为了大桥两岸人民的利益,促进两岸人民的交通、 物流的加速流通,促进台州市的经济发展,1993年决定自筹资金建 设椒江大桥,这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是,由于台州市政府 决策的重大失误,使得这座大桥截断椒江,大桥建成之时同时是一些 与海运密切相关的企业陷入困境之时,大桥上游的临海市原有 52艘 3000吨级船舶,因无法通过这道 '拦江索 ",只能望江兴叹。尤其是 海圳荣公司因此无法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公司固定资产、利 润、停产等经济损失合计 7600多万元。细细思索椒江大桥案,台州 市政府'好心办坏事"是因为政府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违背了行政决策 的许多原则,才造成了后来的决策失误,最终因 " 造桥断江 "而赔款 的结局。
行政决策案例分析

行政决策特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 到预定的目标,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条件,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 统地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 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的过程。
椒江大桥建成通车引发巨额诉讼

大幅投资 3.46亿元人民币兴建的台州椒江大桥是浙江省的优良重点工程, 然而就在大桥通车不满1年的2002年5月24日,大桥建造的决策者台 州市政府及大桥的经营者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却被告上了法庭。 1993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椒江大桥列为该省第三批交通基 础设施“四自工程”。1994年浙江省交通厅批复该大桥通航净空为20 米。
失误分析

决策科学化是指用科学的观点、程序、方法及手段来进行决策,以求 尽可能地掌握决策目标的全面情况,充分权衡利弊,选出最优方案, 从而以最低的代价取得最好的效果。科学决策要求依据科学的、符合 认识规律的决策理论,按照决策科学的程序,运用科学的决策技术进 行决策,最终以正确合理的目标和完整的决策方案表现出来。而椒江 大桥的建造没有经过科学的分析,违背了行政决策的科学预测原则。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而台州市政府从1993年工程立项到1998年正式施 工,固守自己的设计方案,不从实际出发,不听取来自各方的意见。 没有以事实材料为依据,以逻辑推理为基础来做出决策,违背了行政 决策中的信息原则。


2000年1月18日,浙江省政府卢文舸副省长在看到该报告的当 天作出批示:“如情况属实,确实是一大遗憾,是项目设计或决策的 失误,请台州市政府认真对待”,并嘱浙江省交通厅“了解详情,并 告我”。虽然卢文舸副省长的批示在台州市上下激起强烈反响,然而 木已成舟,只能面对大桥施工已近尾声的现实。 2001年6月29日,椒江大桥正式合龙,并于10月17日通车。 2001年9月29日,台州市海事局发布台海事航 2001 10 号航行通告,称通航最高度为22米。至此,海圳荣公司所租用的3 000吨级海轮均因高度超过22米而无法通航,公司经营陷于停顿。 原先能自由通航并为临海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52艘3000 吨级船舶从此泪洒椒江。2001年11月1日,海圳荣公司正式以 相邻权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台州椒江大桥实 业有限公司及台州市人民政府侵权,要求赔偿5010万元。

1998年10月,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并 决定依然按原定设计方案施工。这自然遭到了大桥上游地 方政府和有关企业的强烈反对,尤其是已租有45艘30 00吨级海轮的红光码头业主海圳荣公司及临海市政府的 强烈反对。 台州市政府置之不顾,不仅没有重新组织论证,反而继续 沿用20米净空高度。1998年10月,椒江大桥正式 动工。不得已,临海市政府越级向浙江省政府紧急送达了 “临海对椒江大桥合龙后52艘3000吨级船舶不能通 航反响强烈”的专题报告。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20141024/n4054095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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