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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教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副院长(挂职)
wenku.baidu.com
议题
一、食品安全法的演进(包括新旧法对照) 二、监管主体 三、食品安全标准 四、责任主体 五、食品生产许可 六、质量管理要求 七、特殊食品 八、食品进出口 九、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议题
一、食品安全法的演进
• 1、“食品安全”的概念 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广义上讲主要包括
• 新法规定了法定情形下,消费者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 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 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 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原 法中已有规定,但三倍损失以及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 千元按一千元计则是基于食品的特性而做出的新规定, 这在产品价款较低但造成的损失较高时更能体现惩罚力 度。
新旧法对照
• 新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 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 新法共10章154条,比起现行食品安全法的 10章104条,多出50条。
• 新食品安全法被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 那么, “史上最严”又严在哪里?
• 食品企业该如何看待新法?
• 1.分清变化和继承
• 新法条文的改动甚多,但实际上,新法一方面有突破,另一 方面是大量继承和吸纳已有的制度和规定(比如对新食品原 料申请、剧毒农药不得使用、转基因食品标签说明等等), 并在继承中进行调整。因此,企业需要透过大量条文更改的 背后,了解哪些修订是实质性变化,哪些修订是继承性吸纳。 对于实质性变化,企业要根据就其带来的新义务、新要求 采取新措施;而对于继承性条文修订,尽管没有产生新的 义务要求,但由于新法采取了更严的法律责任体系,企业 需要评估继承性条文是否带来责任的变化。
(3)成熟阶段(1981-2009),我国食品安全法 制建设趋向成熟阶段,主要表现为从《食品卫生 法(试行)》到《食品卫生法》颁布,再到《食 品卫生法》的不断修改完善,最终《食品安全法》 出台。这一阶段,我国的食品监管法制化最终确 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式形成。
(4) 完善阶段(2009-)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 进入新一轮的完善阶段,面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 件,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新版食品安全法共 十章,154条,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 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 “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 (1)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 新增首付责任制:新法规定民事赔偿实行首付责任制,在尊
重消费者选择赔偿主体的基础上,突出规定先接到消费者赔 偿请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推诿; 首付责任制度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 中相关规定的深化。以上两法中均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 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 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食品安全法》则在此基 础上,在明确保护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利的基础上,从被索赔 对象的角度规定了先行赔偿的责任,避免生产经营者以其他 方过错为由加重消费者索赔难度。
• 2.史上最严和风险评估
• “史上最严”是对新法的一个标签式形容。新法 大幅度加重了违法责任,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还 是行政处罚责任,均体现了惩罚性的立法思路。 对于整个食品行业企业而言,直接的影响是违法 成本大大提高,尤其对于大型食品经营企业,有 必要在加重责任的大背景下,系统对企业进行风 险再评估。
• 3.更新企业“防火墙”
• 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从 事的具体业务,更新企业的食品安全防火 墙,防火墙更新应突出两个方面:
• 一是新法中实质性变化而带来的新要求, 如食品经营企业自查义务、保健食品注册 和备案要求、经营者索证和记录保存新要 求等等;
• 另一方面是由于责任加重带来的风险领域。
• 第三方连带责任: • 第三方主体如明知食品经营者从事严重违法行
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将 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 另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依法对入网 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而使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 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完善赔偿标准:
三个方面内容: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发展安全。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
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 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 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则是一个狭 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 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 慢性危害。
新法的实质性变化
• 1.大幅加重法律责任,健全责任机制
• 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法律责任、重罚治乱是 《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新 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加重法律责任突出表现在 三个方面: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加大行政处罚 力度、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除此之外,新法在 严厉执法的同时还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
• 2、《食品安全法》的演进阶段
(1)萌芽时期(1949-1963),1950年卫生 部设立了我国第一个食品检验机构——药品食 品检验所,正式开始对食品进行化验和制定食 品标准。卫生部门颁发了一些规章,这一阶段 只是对由食品引起的疾病进行管理,没有形成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监管比较简单。
(2)发展阶段(1964-1979),1964年《食品卫 生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标志我国食品卫生管 理进入全面管理阶段。到1979年国务院正式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标 志我国食品管理法制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 4.关注持续的新变化
•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各法律规范的上位法, 在引入很多变化和突破时,很多采用原则性规 定,新法给予5个月左右的时间作为生效时间, 一方面是为食品行业主体提供适应和准备期, 另一方面也在等待新的执行性条例的调整和到 位,比如保健食品的备案制度等等。企业应当 在准备的过程中,持续关注食品安全领域的新 变化。
教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副院长(挂职)
wenku.baidu.com
议题
一、食品安全法的演进(包括新旧法对照) 二、监管主体 三、食品安全标准 四、责任主体 五、食品生产许可 六、质量管理要求 七、特殊食品 八、食品进出口 九、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议题
一、食品安全法的演进
• 1、“食品安全”的概念 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广义上讲主要包括
• 新法规定了法定情形下,消费者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 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 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 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原 法中已有规定,但三倍损失以及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 千元按一千元计则是基于食品的特性而做出的新规定, 这在产品价款较低但造成的损失较高时更能体现惩罚力 度。
新旧法对照
• 新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 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 新法共10章154条,比起现行食品安全法的 10章104条,多出50条。
• 新食品安全法被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 那么, “史上最严”又严在哪里?
• 食品企业该如何看待新法?
• 1.分清变化和继承
• 新法条文的改动甚多,但实际上,新法一方面有突破,另一 方面是大量继承和吸纳已有的制度和规定(比如对新食品原 料申请、剧毒农药不得使用、转基因食品标签说明等等), 并在继承中进行调整。因此,企业需要透过大量条文更改的 背后,了解哪些修订是实质性变化,哪些修订是继承性吸纳。 对于实质性变化,企业要根据就其带来的新义务、新要求 采取新措施;而对于继承性条文修订,尽管没有产生新的 义务要求,但由于新法采取了更严的法律责任体系,企业 需要评估继承性条文是否带来责任的变化。
(3)成熟阶段(1981-2009),我国食品安全法 制建设趋向成熟阶段,主要表现为从《食品卫生 法(试行)》到《食品卫生法》颁布,再到《食 品卫生法》的不断修改完善,最终《食品安全法》 出台。这一阶段,我国的食品监管法制化最终确 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式形成。
(4) 完善阶段(2009-)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 进入新一轮的完善阶段,面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 件,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新版食品安全法共 十章,154条,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 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 “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 (1)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 新增首付责任制:新法规定民事赔偿实行首付责任制,在尊
重消费者选择赔偿主体的基础上,突出规定先接到消费者赔 偿请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推诿; 首付责任制度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 中相关规定的深化。以上两法中均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 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 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食品安全法》则在此基 础上,在明确保护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利的基础上,从被索赔 对象的角度规定了先行赔偿的责任,避免生产经营者以其他 方过错为由加重消费者索赔难度。
• 2.史上最严和风险评估
• “史上最严”是对新法的一个标签式形容。新法 大幅度加重了违法责任,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还 是行政处罚责任,均体现了惩罚性的立法思路。 对于整个食品行业企业而言,直接的影响是违法 成本大大提高,尤其对于大型食品经营企业,有 必要在加重责任的大背景下,系统对企业进行风 险再评估。
• 3.更新企业“防火墙”
• 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从 事的具体业务,更新企业的食品安全防火 墙,防火墙更新应突出两个方面:
• 一是新法中实质性变化而带来的新要求, 如食品经营企业自查义务、保健食品注册 和备案要求、经营者索证和记录保存新要 求等等;
• 另一方面是由于责任加重带来的风险领域。
• 第三方连带责任: • 第三方主体如明知食品经营者从事严重违法行
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将 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 另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依法对入网 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而使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 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完善赔偿标准:
三个方面内容: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发展安全。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
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 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 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则是一个狭 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 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 慢性危害。
新法的实质性变化
• 1.大幅加重法律责任,健全责任机制
• 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法律责任、重罚治乱是 《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新 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加重法律责任突出表现在 三个方面: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加大行政处罚 力度、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除此之外,新法在 严厉执法的同时还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
• 2、《食品安全法》的演进阶段
(1)萌芽时期(1949-1963),1950年卫生 部设立了我国第一个食品检验机构——药品食 品检验所,正式开始对食品进行化验和制定食 品标准。卫生部门颁发了一些规章,这一阶段 只是对由食品引起的疾病进行管理,没有形成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监管比较简单。
(2)发展阶段(1964-1979),1964年《食品卫 生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标志我国食品卫生管 理进入全面管理阶段。到1979年国务院正式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标 志我国食品管理法制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 4.关注持续的新变化
•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各法律规范的上位法, 在引入很多变化和突破时,很多采用原则性规 定,新法给予5个月左右的时间作为生效时间, 一方面是为食品行业主体提供适应和准备期, 另一方面也在等待新的执行性条例的调整和到 位,比如保健食品的备案制度等等。企业应当 在准备的过程中,持续关注食品安全领域的新 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