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亮饰条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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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亮饰条技术条件
汽车亮饰条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PVC复合装饰亮条(简称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以软质PVC和不锈钢钢带复合的亮面密封条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使用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1040.2-2006 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2部份:模塑和挤塑塑料的试验条件GB/T 2411 -2008 塑料和硬橡胶使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邵氏硬度)
GB /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dtISO 2859一1:1999)
GB /T 2917.1-2002 以氯乙烯均聚物和共聚物为主的共混物及制品在高温时放出氯化氢和任何其他酸性产物的测定刚果红法
GB /T 3672.1-2002 橡胶制品的公差第1部分:尺寸公差(ISO3 302- 1 :1996,ID T)
GB /T 5470-2008 塑料冲击法脆化温度的测定
JIS G 4305-2005 冷轧不锈钢带
GB /T 7141-2008 塑料热老化试验方法
GB /T 7762-2003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耐臭氧龟裂静态拉伸试验
GB/T 16422.2-1999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第2部分:氙弧灯
QC /T 643-2000 车辆用密封条的污染性试验方法
GB/T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JIS D 0205 汽车部件的耐候性试验通则
GB/T 10125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盐雾试验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3.2 特殊要求
应符合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封样件或样板要求。
3.3 规格尺寸
3.3.1 产品断面形状及尺寸应符合其十倍放大倍率的控制图公差范围之内,如无明确要求的可按GB/T 3672.1-2002执行。
3.3.2 产品长度尺寸及公差应符合其图样的有关规定。未注公差可按表1执行。
3.4 材料
3.4.1 产品PVC部份材料性能应符合表2要求。
3.4.2 不锈钢带部份材料要求。
3.4.2.1 不锈钢带部份材料性能应符合表3要求。
3.5
4. 试验方法
4.1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由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4.2规格尺寸
4.2.1产品的截面尺寸及形状,取2-5mm厚的样片,放在十倍投影仪上投影,下对照产品十倍投影控制图公差进行检查。
4.2.2产品的长度尺寸及形状用检具进行检查。
4.3材料性能
4.3.1硬度测定按GB/T 2411-2008进行。
4.3.2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按GB/T 1040.2-2006进行。
4.3.3热空气老化按GB/T 7141-2008进行。
4.3.4脆化温度GB/T 5470-2008进行。
4.3.5热稳定性GB/T 2917.1-2002中的A法进行。
4.3.6耐光照老化按GB/T 16422.2-1999进行。
4.3.7耐臭氧老化性GB/T 7762-2003进行。
4.3.8污染性按QC/T 643-2000进行。
4.3.9化学成分、屈服强度、拉伸强度、延伸率、硬度、弯曲性按JIS G4305进行。
4.3.10耐腐蚀试验按GB/T 10125进行NSS(23℃*240h)。
4.4成品性能
4.4.1 压缩永久性变形
使用产品长度100mm,与车身相当检具,压缩量为设计基准值及基准值时。
4.4.2 热老化性
使用产品长度100mm,与车身相当检具,压缩量为设计基准值及基准值时。
4.4.3 耐寒性
使用产品长度100mm,与车身相当检具,压缩量为设计基准值及基准值时,-30℃×24hr→RT×2hr。
4.4.4 耐候性按JIS D 0205执行。
4.4.5 耐化学性
从挤出段的任意部位取下试样,试样长度为150mm±2mm。
a)耐洗涤剂:用洗涤剂清洗,试验后不应出现可能拒收的颜色、光泽变化或材料黏结的脱离和皱褶; b)耐清洁剂:用清洁剂清洗,零件保持清洁完好。
4.4.6 耐腐蚀性能
对于亮面试样根据GB/T 10125的规定进行NSS测试(23℃*240h)。
4.4.7 阻燃性能
根据GB/T 8410的规定进行阻燃性能试验。
4.4.8 污染性
按QC/T 643进行污染性试验及进行评定。不允许在试板上出现棕色污染轮廓。当有要求时对此项进行测定。成品件与车身油漆接触的建议进行油漆惰性的检验,油漆惰性的检测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将适当大小的样片夹持在二块车身白色漆或其它浅色漆油漆板(油漆板按照车身涂装技术条件手工喷涂或者挂板在涂装线上制备,油漆板在制作完成后24h至四周内使用)上,并给于10N/cm2的加载,经过80℃循环空气作48h存放后,油漆板表面不得出现任何超越敷漆试样外形的变更,在接触点,只许上漆表面少有光亮或膨胀。
5 检验规则
5.1 合格文件和标记
产品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记。
5.2 产品检验类别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设计、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主机厂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 正常生产每年一次。
5.3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以一定生产周期的产品为一批,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和验收。
5.4 抽样方案、判定规则和复验规则
5.4.1 出厂检验
外观质量、产品长度检验:出厂前按GB/T 2828.1-2012正常一次抽样方案取AQL为1.5和一般检验水平II随机抽样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该批产品退回生产部门返工,对返工后产品进行全检,产品全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材料性能中除硬度、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延伸率每批一次外,其余项目为每年一次。如试验不合格,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若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不合格品不允许流入下道工序。
5.4.2 型式检验
5.4.2.1 外观质量、断面形状及尺寸和成品长度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2件,检验后若有一项不合格,则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5.4.2.2 材料性能检验:随机抽取试样,测试后如有不合格,应从同批材料中另取双倍数量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验,复验后若有一项不合格,则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6 标识、包装、运输及存储
6.1 标识
6.1.1 产品上应标明产品的批号、件号、名称、供应商代码及生产日期。
6.1.2 包装箱上标注的内容按用户的要求进行标注。若用户无具体要求时,可注明:
a) 产品名称或代号;
b) 制造厂名或厂商编号;
c)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d) 件数;
e)堆码极限(瓦楞纸箱);
f) 包装箱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