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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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暂行):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1、凡在我院医疗、预防、保健以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与疾病防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按规定妥善处理。

3、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委托医院处理遗体的,医院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经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院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由医院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理。

4、遗弃在医院内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医院应当报告公安部门,公告7日后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监护人的,由所在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并按规定程序处理死婴遗体。

5、因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死亡的婴幼儿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6、第六条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院相关科室负责登记,登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

(二)病死婴幼儿死亡原因、来源;

(三)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

(四)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院签订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委托书》;

(五)病死婴幼儿遗体交接时间;

(六)病死婴幼儿遗体最终去向;

(七)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经办人签名。

7、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火化处理。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倡火化。

8、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终末清洗消毒。

9、医院相关科室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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