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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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解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一种社会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是基于劳动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劳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从其概念来看,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当中是平等的主体;

(二)劳动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劳动合同的主体自发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兼顾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据劳动法律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能力。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两者统一、不可分割,要求必须本人依法行使,不能代理,而且某些工种对妇女、未成年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是有所限制的,当遇到两个以上劳动法律关系时应该有主次之分。

2、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依法设立到终止,两者统一、不可分割,可由其职能机构的相关人员或代理人行使。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没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1、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劳动报酬取得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技术培训接受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劳动争议处理提请权、其他权利等。劳动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卫生规程、其他义务等。

2、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因此,法人的权利与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劳动者的权利即是法人的义务,劳动者的义务即是法人的权利。为了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第四条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以及相关事项。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种各样的劳动活动,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财富。对法人单位来说,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通过组织劳动,发展经济,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是劳动法律事实。产生劳动法

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限于主体双方一致的合法的意思表示(一般)。在引起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中,除主体双方一致的合法意思表示外,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或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

五、个人感悟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后即转变为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实际运行的劳动关系同样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有二:其一,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其二,存在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显然,如果没有国家意志的干预,劳动关系就完全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形成,是纯粹的双方的行为。近现代社会倡导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只要雇员与雇主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合意,即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其运行并不以劳动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为前提条件。只要生产的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产生分离,要进行劳动,两者必须结合起来。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过程中,必然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过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因而,劳动关系的产生是以劳动条件的分离为其条件。但是,由于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不同目标和必然产生的利益差异导致劳动关系运行的冲突,在利益冲突普遍化的状态下为保持必要的秩序,使其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才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劳动法在历史上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中清楚地反映了这种事实。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定义劳动关系的概念时总是将法律要素包含在劳动关系之中。

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法律制度,特别是劳动法律制度已经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运行的客观条件或者说是劳动关系运行的制度环境。实际上,国家意志已经明确而具体地介入到劳动关系之中了,在这种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当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确认、调整和保护时,劳动关系也就不完全取决于雇主与雇员双方的意志。当事人必须服从国家的意志,在确定劳动关系各方面的内容以及劳动关系当事人各自的行为时,如工时、工资、劳动条件等,以及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服从国家意志的制约,使确立的劳动关系既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又符合国家法律意志的要求。与此同时,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范,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后,即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雇主和雇员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无论是劳动者还是法人单位都应该切实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推动劳动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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