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结算(第七章)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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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保兑行责任的开始
• 从前面引用的UCP600第8条可以看到,b款规定,保兑行 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 的责任。
• 这一款规定是UCP600新增的,UCP500对此并没有明确的 文字表述。
• (四)保兑行的议付
• 当保兑行同时为被指定议付行时,保兑行的责任为议付。
• (3)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 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 (4)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 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 (5)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 标准信用证格式的承诺条款是:
• We (Issuing Bank) hereby issue the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in your favour. 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2006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600) and engages u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thereof, and especi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Article 7a thereof.
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 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其可不
予照办,但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告知此信用证 不加保兑。 • (一)定义和保兑行责任 • 见保兑行的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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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义和保兑行责任
•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 议付的责任如下:
• 2.受益人也可不立即发出接受通知,直到交来单据符合尚待接 受的修改书时,该修改书生效,即对受益人起着约束作用。
• 3.对于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此部 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第二节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
• 一、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 • 保兑信用证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承付或议付
• 一、定义和开证行责任 •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
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确 定承诺的责任,必须承付。 • 具体说来,信用证必须为以下情形之一: • (1)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 (2)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 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 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保兑行的话)和 受益人的明确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这就是不 可撤销信用证的本质,即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 UCP600秉承了现代信用证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的主流意 见,规定一旦信用证脱离开证行的控制,即为开立并生效, 从而不可撤销地约束开证行,开证行不得单方撤销或修改 该证。
• (5)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 2.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
• (二) 保兑的需要和做法
• 保兑的做法是:
• 1.通知行的通知书Notification上面注明通知行加上“保兑” 当做面函附在信用证上面。
• 2.保兑行在信用证上面加列保兑条款和加盖保兑行名称的 橡皮章表示它已保兑此证。
• (五) 保兑行对于修改的处理
• 保兑行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这一行为本身就被视为它已同意 将保兑延展至修改的表示,并自那时起受该修改约束。
• 保兑行还可以选择不把保兑延展至修改,但却不能不对该 修改进行通知,在通知修改时应不延迟地告知开证行和受 益人它的保兑并不延展至修改。
• (六)单据绕过保兑行
• 1.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 • (1)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 (2)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 (3)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
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 (4)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 的汇票,或虽已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 要注意的是,保兑行的议付与其他指定银行的议付有两点 不同:
• (1)作为保兑行,其必须对相符交单履行议付的义务, 而其他指定银行没有必须议付的义务,除非其事先与受益 人达成协议;
• (2)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是没有追索权的,而其他指 定银行对受益人的议付须根据是否有汇票,以及该行与客 户之间的协议而定。
• UCP第10条a款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如需修改或撤销必须 获得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保兑行的话)和受益人的明确同 意,修改书才能生效。
• 如果保兑行不同意修改,可按照本条b款的规定,不将其 保兑责任延伸到修改上。
• 现将修改书对当事人的生效时点分述如下:
• 其一、对开证行而言,自其发出修改书时起修改书即行生 效,即对开证行起着约束作用。
• 其二、对保兑行而言,得将其保兑行为扩展至修改书上的 内容,并应自其通知修改书时起修改书即行生效,即对保 兑行起着约束作用。
• 其三、对受益人而言,在他接到修改书后,应作出明确表示接 受或拒绝接受修改,这种表示方法是:
• 1.收到修改书后,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源自文库表示接受,则修改书生效,对受益人起着约束作用,反之修 改不生效。
国际结算(第七章)
第七章 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 第一节 不可撤销信用证 • 第二节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
证 • 第三节 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第一节 不可撤销信用证
•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的特点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 承诺(Definite Undertaking of Payment)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Irrevocability)。
• 如果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审核相符后再寄单,绕过保兑 行,直接寄给开证行,等于是放弃使用保兑行的保证付款 机会。
• 从前面引用的UCP600第8条可以看到,b款规定,保兑行 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 的责任。
• 这一款规定是UCP600新增的,UCP500对此并没有明确的 文字表述。
• (四)保兑行的议付
• 当保兑行同时为被指定议付行时,保兑行的责任为议付。
• (3)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 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 (4)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 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 (5)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 标准信用证格式的承诺条款是:
• We (Issuing Bank) hereby issue the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in your favour. 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2006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600) and engages u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thereof, and especi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Article 7a thereof.
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 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其可不
予照办,但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告知此信用证 不加保兑。 • (一)定义和保兑行责任 • 见保兑行的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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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义和保兑行责任
•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 议付的责任如下:
• 2.受益人也可不立即发出接受通知,直到交来单据符合尚待接 受的修改书时,该修改书生效,即对受益人起着约束作用。
• 3.对于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此部 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第二节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
• 一、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 • 保兑信用证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承付或议付
• 一、定义和开证行责任 •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
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确 定承诺的责任,必须承付。 • 具体说来,信用证必须为以下情形之一: • (1)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 (2)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 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 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保兑行的话)和 受益人的明确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这就是不 可撤销信用证的本质,即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 UCP600秉承了现代信用证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的主流意 见,规定一旦信用证脱离开证行的控制,即为开立并生效, 从而不可撤销地约束开证行,开证行不得单方撤销或修改 该证。
• (5)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 2.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
• (二) 保兑的需要和做法
• 保兑的做法是:
• 1.通知行的通知书Notification上面注明通知行加上“保兑” 当做面函附在信用证上面。
• 2.保兑行在信用证上面加列保兑条款和加盖保兑行名称的 橡皮章表示它已保兑此证。
• (五) 保兑行对于修改的处理
• 保兑行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这一行为本身就被视为它已同意 将保兑延展至修改的表示,并自那时起受该修改约束。
• 保兑行还可以选择不把保兑延展至修改,但却不能不对该 修改进行通知,在通知修改时应不延迟地告知开证行和受 益人它的保兑并不延展至修改。
• (六)单据绕过保兑行
• 1.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 • (1)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 (2)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 (3)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
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 (4)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 的汇票,或虽已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 要注意的是,保兑行的议付与其他指定银行的议付有两点 不同:
• (1)作为保兑行,其必须对相符交单履行议付的义务, 而其他指定银行没有必须议付的义务,除非其事先与受益 人达成协议;
• (2)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是没有追索权的,而其他指 定银行对受益人的议付须根据是否有汇票,以及该行与客 户之间的协议而定。
• UCP第10条a款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如需修改或撤销必须 获得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保兑行的话)和受益人的明确同 意,修改书才能生效。
• 如果保兑行不同意修改,可按照本条b款的规定,不将其 保兑责任延伸到修改上。
• 现将修改书对当事人的生效时点分述如下:
• 其一、对开证行而言,自其发出修改书时起修改书即行生 效,即对开证行起着约束作用。
• 其二、对保兑行而言,得将其保兑行为扩展至修改书上的 内容,并应自其通知修改书时起修改书即行生效,即对保 兑行起着约束作用。
• 其三、对受益人而言,在他接到修改书后,应作出明确表示接 受或拒绝接受修改,这种表示方法是:
• 1.收到修改书后,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源自文库表示接受,则修改书生效,对受益人起着约束作用,反之修 改不生效。
国际结算(第七章)
第七章 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 第一节 不可撤销信用证 • 第二节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
证 • 第三节 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第一节 不可撤销信用证
•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的特点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 承诺(Definite Undertaking of Payment)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Irrevocability)。
• 如果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审核相符后再寄单,绕过保兑 行,直接寄给开证行,等于是放弃使用保兑行的保证付款 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