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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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在结算时可以分为四种:1、支票结算。2、银行汇票结算。3、银行本票结算。4、商业汇票结算。

第三条票据的特点。

1、支票:(1)无金额起点的限制;(2)可支取现金或用于转账;(3)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则依次顺延;(4)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5)可以挂失。

2、银行汇票:(1)无金额起点限制;(2)无地域的限制;(3)对申请人没有限制,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4)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5)可以背书转让,但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準;(6)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7)现金银行汇票可以挂失。

3、银行本票::(1)不定额本票无金额起点限制,定额本票金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 000元;(2)结算快捷,见票即付。

4、商业汇票按照不同的承兑人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

业单位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条票据的管理

1、票据的保管要做到三专(专人、专房、专柜)和六防(防火、防盗、防霉、防蛀、防鼠、防丢失)

2、保管相关的票据应立票据登记薄。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3、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

4、票据领用人要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支票折叠、污损、丢失。

5、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经理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和最高限额,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收回注销。

6、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填写,按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子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注:票据的填写检查要求:

⑴、票据填写是否工整、清楚。

⑵、票据内容是否齐全。

⑶、是否在签发点位处加盖单位印鉴。

⑷、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

⑸、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六条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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