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论文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论文:论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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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论文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论文:论如何建设社会
主义法制国家
摘要:本文阐述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依法治国的内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方针,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德治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增添了新的内容。十五大以后,在总结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历史经验,把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党逐步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十六大加以确认。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内涵
1996年2月,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1996年3
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阐述完善了依法治国的涵义、内容和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确立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管理活动中的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
活的法制化和制度化;“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第一,加快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到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框架,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有待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仍然任重道远,还需要做艰辛的努力。
第二,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和司法
制度。有了法,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重要的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完善司
法体制,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加强执法、司法队伍
建设,加强对执法活动和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可以说,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机关不能保证其公正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公正的司法既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社会正义的盾牌。没有公正的司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就根本不可能实现。
第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不仅要有制度的保证,而且要有思想观念的深刻转变,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如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曾指出过,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都是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有待于健全和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包括干部队伍在内的全民法律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我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一,“法治”与“德治”。法治,其实是与人治相对而
言的一个概念。就人类社会系统而言,除了政治层面,还有器物层面和观念层面。器物层面的发展构成物质文明内容,制度及规则层面的发展,构成制度文明的内容,智力及观念层面的发展构成精神文明的内容。法治即法律治理,法律与制度紧密联系,法律化就意味着社会生活制度化。
德治,今天我们所坚持的德治不是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古代传统德治,即主张用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统治人民。这是儒家的一种政治思想。中国古代“德治”,不仅仅是社会治理方法的概念,也是反映当时时代特征的概念。我们今日所言的“德治”,主要是从治理方法上而言的,同时德治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就德治对法治文明的作用可以从多方面说明。不过,最为突出的在于对法治文明的精神功能上。这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德治对法治文明具有批判作用上体现了它的精神功能;二是德治通过社会舆论方式维护法制文明,体现它的精神功能;三是德治可以进入人的内心世界,通过对话、交流方式实现社会控制,体现它对法治文明的精神功能。
第二,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2001年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的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思想,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安邦治国的基本方略的概括,是对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的总结,对推进我国新世纪的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