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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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摘要:洛克论证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是基于人民的同意,而他避免了霍布斯对主
权者的权力没有限制的弱点,提出了分权理论。洛克的分权理论从关注自然法形成的自
然权利的内容转变为关注自然权利的实现,是基于英国传统的议会制、司法和当时英国
的政治形势,其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产生是对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洛克的分权
理论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存在着不足,之后的孟德斯鸠发展了他的分权理论,提
出三权分立,标志着分权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洛克;分权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法国革命时曾指出,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的”。英国正是洛克发展了自由思想,他被西方世界誉为“第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理论家和伟大的著作。1640年开展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宣告了世界近代史的开端,是当之无愧的伟大时代,约翰.洛克正是在这个时代写出了《政府论》,从理论上完成了对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尤其是他的《政府论》下篇,提出的分权理论更是他思想中的精华,开创了西方现代政治文明。
一、分权理论产生基于自然法
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集中精力驳罗伯特.菲尔麦《先祖论》宣扬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在下篇洛克则提出他的思想主张,通过由自然法论证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提出分权理论。
洛克追溯政府权力的起源从考察人类的自然状态开始。他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而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其支配作用,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是在自然法的内,那么,自然法就必须得到执行。基于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可以执行自然法,即在自然状态中惩罚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恶。但是这样就出现了如何保证自然法的执行是合理适度的问题。洛克指出: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偏袒自己和他的朋友,而在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的惩罚别人,结果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所以上帝确曾用政府来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因此,洛克指出:“正是这种情形是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
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洛克认为,人们之间只要有了共同联合的一致同意就可能组成一个政治社会,从而组成一个国家和政府,政府的权力就形成了。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略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政治权力就是基于自然法而订立成文法的权力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也就是立法权和执行权。“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是解决“如何”的问题,执行权是解决“运用”的问题。他同时又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攫取权力。然后,他们就可以凭借这种权力摆脱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以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为依据。”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分别由立法机关即议会和君主及其下属的内阁掌握。洛克所说的执行权是在政治社会内部对一切社会成员执行社会内部的法律,是处理内部个体之间矛盾的权力,而整个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政治社会即其他国家发生利益关系时,处理这有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的权力就是对外权力。由于执行权和对外权联系在一起很难区分,所以要交给相同的人掌握。
二、分权理论的产生基于英国传统
历史上人们一直批评洛克“对司法权一言未发,由此决定他的权力分立学说是不完善的。他的理论还不是成熟形态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对权力制衡的论述也还缺乏深度和完整性。”①但是,他提出这样的理论是受当时的英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历史传统所制约,并且各个学者对于洛克对司法权的态度也有各自的看法。有的人直接提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是提出了司法权的,并用洛克在书中的一些话语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但是,我认为洛克的司法权独立于执行权的思想是存在于他的理论中,但他并没有专门提出司法权独立的概念,为此,苏凯在《洛克分权理论研究》中提出英国国情决定洛克的分权理论思想的观点,很有借鉴意义。
苏凯指出,追根溯源地探究洛克分权理论的历史渊源.我们能证明洛克理论的国别特。洛克的分权理论有三点传统影响:第一是立法权支配地位源于议会政治的传统。在英国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贤人会议到后面的封建主会议,尤其是1215年的《大宪章》的签订更是成为英国议会的起源,1258年的“狂暴议会”通过的《牛津条例》更是规定“成立主要由男爵组成的永久性15人会议参与王国的管理”,在宗教改革过程中英国议会逐渐取代了国王,英国历史上形成的“议会政治”的传统决定了立法权的支配地位。第二是英国的地理环境导致的
①赵理富.自由与分权: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言说[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4):26.
地缘政治决定了对外权设立的必然性。英国是一个岛国,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其民族具有岛民的特点:冒险精神、强烈的扩张欲望和对大陆国家和民族抱有的警惕心理,这些导致对外权从执行权中分离对英国民众有重大的意义。第三是英国的司法独立性蕴含在普通法的历史之中。英国主要的普通法传统中具有独立性,法官的司法行为依据的是已经存在的判例或传统的规则,而非国王制定的法律。英国王权自始尊重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历史上的英国国王都不能更改法院的判决。英国法官也具有独立审判的历史传统,历史上的威廉法官曾说:“为了国王的尊荣.我不会违背理性而服从国王的意志。如果那样做我将是对国王犯罪.将违背国王向人民施行正义的义务.我也将树立一个背信弃义而屈从国王错误意志的邪恶榜样。……”由此可见英国法官独立审判的力量和决心。
《政府论》一出版,就广为英国有识之士所接受了,他的分权理论也被当时的人们所接受。一种思想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所接受,与作者本人的关系也许并不那么大,而是与读者的知识结构有关。所以,我们要用唯物史观来看待洛克的分权理论,不能片面的强调他的不成熟性,结合历史和英国国情来理解洛克的思想,就司法权与对外权之于洛克的不同意义。
三、分权理论的产生基于自由的保护
自由是人们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自由权是自然权利中最本质的内容。
洛克说:“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他还指出:“凡是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由此可见,洛克认为,自由权利不可丧失,即使人们将自己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交给政府,但自由权利是人们仍然享有的,并且政府有义务保护人们的自由权。
政府存在的价值和目的就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但只要有政府存在,人们就面临着暴政的危险。如果处在暴虐的统治之下,那还不如停留在自然状态中。因此为了防止暴力专制,洛克提出了有限政府说。
法律也不是对自由的限制,恰好相反,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