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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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朔政办发[2011]117号
【发布部门】朔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29
【实施日期】2011.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朔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朔州转型跨越发展步伐,推动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发挥重点工程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调动和提高重点建设单位和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推进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构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前期预备项目的储备、准入、落地、建设、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市发改委和市重点办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县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和准入标准
第四条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中型基础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基础设施项目、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骨干工程;
(二)能够带动产业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创品牌,有益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大项目;
(三)引领科技创新,工艺技术先进,能够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四)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重大的社会发展项目;
(五)国家、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申请列入省重点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市重点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设施项目
1.国家和省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其他社会投资的铁路项目;
2.高速公路项目和一级公路建设项目;
3.大水网项目、水库建设项目等水利工程。
(二)工业类项目
规模以上工业结构调整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装备制造项目。
(三)电力类项目
火力发电、煤矸石或热电联产电厂建设项目。
(四)煤炭类项目
大型矿井建设项目。
(五)新兴产业项目
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生态环保等新兴产业和高科技项目。
(六)公益项目
1.政府投资的教育、卫生及其他民生类公益性项目;
2.保障性住房项目、电力城网和农网改造项目作为打捆项目整体列为省重点工程建设
项目。
第六条申请列入市重点工程的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纳入省重点工程的工业类新建和扩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未纳入省重点工程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六条,上年度未建成投用的续建项目,以及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工程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工程预备项目。
第八条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年初筛选确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咨询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对经济、社会、环境影响较大的,社会群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项目,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