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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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一、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
(2)具有城乡低保对象身份;
(3)80周岁(含)以上,或60周岁(含)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4)未入住养老机构
二、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发放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现金的形势按月发放。
四、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省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和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收到申请材料后,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并组织民主评议。
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注明公示结果。
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三)审批。
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未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认证。
已经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的老人,由其本人或代理人于每年7月1日——7月30日,到乡镇(社区办)办理继续享受补贴的审核认证手续。
由乡镇(社区办)填写《河北省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资格认证表》并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报送县民政局。
(五)发放。
县(市、区)民政局汇总申请材料和认证材料,并填写《经济困难高龄老人花名册》和《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人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社会化发放的程序发放至补贴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