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与衡量规程(2014年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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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2014年度试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次

前言............................................................................................................................................... I 引言.............................................................................................................................................. II

1 围 (1)

2 规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工作准备 (3)

6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3)

7 开发区评价类型划分 (5)

8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5)

9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8)

10 成果编制 (10)

11 成果验收与公示 (11)

12 成果应用与更新 (12)

附录 A (规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 (13)

附录 B (规性附录)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 (14)

附录 C (规性附录)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 (19)

附录 D (规性附录)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 (21)

附录 E (规性附录)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 (23)

附录 F (规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用表 (25)

附录G (规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用表 (36)

附录H (规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权重区间 (39)

附录I (规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编制要求 (40)

前言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均为规性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大学、中国地质大学()。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略)

本规程其他起草人员:(略)

引言

为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开发区土地管理水平,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审核、实施动态监管、建立相关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1 围

本规程规定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成果要求等。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审批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除外)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

开发区相关区域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

以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划等为导向,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不断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

3.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过程。

4 总则

4.1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全面掌握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审核、动态监管、规划计划管理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4.2 评价围与对象

4.2.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围包括主区和发展方向区。主区为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开发区界线围。发展方向区为主区以外属开发区管理机构通过代

管等方式实际管辖且已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围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未来发展用地空间。

4.2.2 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应参照《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实施方案》划定。

4.2.3 未划定发展方向区或发展方向区划定方案未通过审核的开发区,评价围为主区。4.2.4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对象为评价围的全部土地。

4.3 评价原则

4.3.1 政策导向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为前提,以国家对开发区管理的各项政策为导向,充分体现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4.3.2 综合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从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等方面,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综合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4.3.3 因地制宜原则

评价工作应充分考虑开发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标准。

4.4 工作体系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体系包括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三个方面。

4.4.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简称“用地调查”)是指依照本规程的要求,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基础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的过程。

4.4.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简称“程度评价”)是指在用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的过程。

4.4.3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简称“潜力测算”)是指在用地调查和程度评价的基础上,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的过程。

4.5 工作程序与方法

4.5.1 工作程序

a)工作准备;

b)划定评价围;

c)用地调查;

d)确定开发区评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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