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性评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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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予再注册; 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在临床 应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 (续)“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首先在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施行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中进行。”
• 第十四条提出“将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审批改为备案。” • 可以说,后面制定的一系列相关法规,均是以此文件为基础的。
• 大家都知道,临床数据核查是制药业2015年的大事件,也被称作 “7.22惨案”,公告中要求:“对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 注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情况开展自查,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 可靠,相关证据保存完整”,共有1622个品种开始第一轮的临床 核查。
• 公告中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 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从源头上保 障药品安全、有效,也提到“对核查中发现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 存在问题的相关申请人,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等处罚措施。
• 2、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包括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和原研药 品地产化品种,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局征求意见稿)
•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 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 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国务院8号文)
• 其实,早在2013年,国家局就已经发布了“关于开展仿制药一致 性评价的通知”,并配套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如下:
• 2013年,开展50个基本药物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 • 2015年,全面完成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
• 2015~2020年,全面完成基本药物质量一致性审查工作。
• 随后,国务院正式发布44号文,重点针对药品注册中存在的“注册申请资料质量不 高;仿制药重复建设、申请,市场恶性竞争;临床急需新药的审批长,药品研发机 构和科研人员不能申请药品注册”等问题,正式拉开了本轮药品改革的大幕,也将 一致性评价工作上升到国家高度。
• 第三条提出“加快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 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
• 2、凡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化学药品仿制 药口服固体制剂(附件),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国家局征求意见稿)

• 1、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 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 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国务院8号文)
• 目前,河北省政府已于5月4日发布冀政办字〔2016〕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这是第一个以省政 府名义下发的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文件,随后,江苏省也 发布一致性评价意见,这也说明一致性评价工作已经正式进入到全面实施阶段。
• 这次药品改革的另一个重头戏就是药品注册分类改革,新发布的化学药品注 册分类方案明显简化了药品分类方式,直接把药品注册分为新药(创新药、 改良药)和仿制药(仿国外、仿国内)两类。
• 第七条提出“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 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应将其产品按照 规定的方法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 送评价结果”。
• (续)“参比制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征询专家意见后确定,可以选择 原研药品,也可以选择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 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 2、上述第(二)款以外的化学药品仿制口服固体制剂,自第一家通过一致性评 价后,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同品种一致性评价申请。(国家局 征求意见稿)
• 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相关措施,包括:可在药品说明书标识;申报 作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优先 选用;在技术改造给予支持等内容,也提及同一品种达到3家以上通过一致性评 价的,在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评价的品种。
• 已经公布的“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2016年第80号 通告)也根据新的注册分类按“1、2、3、5.1”和“4、5.2”分别提交申报 资料,其中的MAH、辅料包材关联审评等等都透露出一些新的信号。
这是一致性评价非常重要的三个指导原则,分别是:
• 1.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 • 2.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 • 3.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
• 相信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会很快发布。
• 为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总局还发布了“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 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6〕19号),对具有明显临床价 值的7种情况、防治7种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列入优先审评审批流 程。近期CDE也分别发布了HCV、抗肿瘤药物的优先审评名单,相信对新药研 发会有很强的导向作用。
• 第六条提出“将仿制药由现行的‘仿已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 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根据上述原则,调整药品注册分类。仿制药审评审批要 以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确保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一致”。
• 对改革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在质量一致性评价 工作中逐步解决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问题”。
• 这是今年3月以国务院的名义,专门为一致性评价下发的文件,随后国家局也出台配套的意 见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范围、时限、参比制剂、企业责任和监管责任等内容。在附录中还 列出了289个基本药品的目录,这些品规在2018年底前必须完成一致性评价。
• 1、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 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务院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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