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案例例子分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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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阳老干妈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案

原告贵阳南明实惠饭店成立于1994年1月,创始人是陶华碧女士。该饭店于1994年11月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店,1997年5月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厂,1997年11月再次更名为贵阳老干妈公司。1994年11月,贵阳老干妈公司推出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备受消费者欢迎。1996年8月,贵阳老干妈公司开始在其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外包装上,使用由该公司经理李贵山设计的包装瓶瓶帖。该瓶贴以红色为基本色调,整体图案的中部为产品发明人陶华碧女士的肖像。肖像下部为书写独特、鲜明的“老干妈”三个字,肖像两侧自上而下分别写有“风味豆豉”等八个字,该八个字均置于黄色椭圆形图案内;整体图案左部为产品说明文字,右部为产品配方和执行标准等文字,在这些文字的上下两边分别写有“香辣突出”等字,这些字置于黄色椭圆形图案内。1997年12月李贵山就其设计的瓶贴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于1998年8月22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李贵山还于1997年12月30日将该瓶贴在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了产品设计图纸的版权登记。1999年1月,贵阳市人民政府将“老干妈”风味豆豉列为贵阳市名牌产品,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贵州省技术监督局确认陶华碧牌“老干妈”风味豆豉为贵州省名牌产品。贵阳老干妈公司提供了其自1997年到2000年每年销售“老干妈”风味食品的数量及向国家纳税的有关证据。1998年12月30日,贵阳老干妈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使用类别为第30类商品。该商标亦已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被告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于1997年9月,同年10月,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了“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生产“老干妈”风味豆豉,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提供技术,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及场地。同年11月,双方联合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开始上市,该产品使用的包装瓶贴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使用的包装瓶贴相比,除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厂址电话、邮政编码不同以及将陶华碧女士肖像换成了刘湘球女士肖像外,其余色彩、图案、产品名称及“老干妈”三字的字体均相同。其中,“老干妈”三个字的字体是从书法家史穆先生的题词“祝愿湖南华越食品公司老干妈风味豆豉飞黄腾达”中摘录下来,用作联营产品外包装上的。史穆先生提交文字证明称,题词中“老干妈”三个字系按照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提供的字体临摹的,不是其本人作品。

1998年1月,湖南华越食品公司“老干妈”风味豆豉的瓶贴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1998年10月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1998年4月,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双方终止了联营关系。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开始单独生产“老干妈”风味豆豉等系列风味食品,仍以“老干妈”为商品名称,并继续使用原来的包装、装潢。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未宣传其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花费了一定数量的广告费用。

被告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于1999年与北京市兴蜀蓉府南食品有限公司建立商品代销关系。1999年5月,北京市兴蜀蓉府南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向湖南华越食品

公司购买价值7万余元包括“老干妈”风味豆豉在内的系列产品。之后,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开始为北京市兴蜀蓉府南食品有限公司代销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系列风味食品。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审查了由北京市兴蜀蓉府南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1999年8月,贵阳老干妈公司从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购买了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及“老干妈”风味辣三丁,外包装瓶上使用的均是湖南华越食品公司获得外观涉及专利权的瓶贴。1998年12月1日,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使用类别为第30类商品。该商标已经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商标异议期内,贵阳老干妈公司与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分别对对方商标提出异议。2000年8月,国家商标局分别作出了商标异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人所提的异议。双方均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目前正在审理中。1999年11月30日,贵阳老干妈公司以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盗用了其产品的特殊名称,并仿冒其产品瓶贴,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其产品瓶贴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及其标识、瓶贴;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停止适用并销毁其在未获得外

观设计专利权前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相近似的包装瓶瓶贴;湖南华越食品公司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驳回贵阳老干妈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贵阳老干妈公司、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贵阳老干妈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其一,虽然湖南华越食品公司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法院应对其专利权进行具体的分析,并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而一审法院以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认定不构成侵权,缺乏法律依据;其二,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尚处于核准异议的复审阶段,没有获得最终授权,但原审判决却认定其已经获得商标权,显然是错误的;其三,原审判决判定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只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没有合理的依据;其四,原审判决判定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不承担侵权责任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其一,根据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与南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的“联营协议”内容,由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提供联营产品的瓶贴,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瓶贴不是湖南华越食品公司设计的,侵权责任不在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其二,在贵阳老干妈公司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时,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已经不使用该瓶贴;其三,贵阳老干妈公司的产品不是知名产品,不可能造成同一地区消费者的误认;另外,信息沟通的欠缺造成了不适当的竞争。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在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实施了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相冲突的经营行为,是与反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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