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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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切实增强资助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申请主体

我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研究生,如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可以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根据学校规定享受有关助学政策。

第二条认定标准

参照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通常情况下,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为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的,认定为一般困难。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排序中予以优先考虑: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以及残疾人家庭子女;

(二)单亲家庭子女,其抚养者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失业),

或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或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三)父母一方或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父母一方或配偶患重病或需常年就医,医疗费用造成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降低的;

(五)学生家庭为所在地区特困户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

(六)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突发性变故或意外造成家庭人身或及财产重大损失,且对家庭经济有长期影响的;

(八)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

对于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虚假信息、无特殊原因在校外租住房屋或有其他明显奢侈浪费行为的研究生,一般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认定程序

(一)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复旦大学研究生经济状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二)符合申请认定范围的研究生如实填写《调查表》,父母(或配偶)单位、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以证明该生家庭经济状况。

符合烈士子女、优抚子女、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家庭享受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等条件的须提供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如残疾证、低保证等)。

(三)符合申请认定范围的研究生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提出认定申请,向班级辅导员提交《调查表》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院系成立以学生工作首要负责人为组长,研工组长和辅导员代表参加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本院系研究生的认定申请材料,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综合表现,研究确定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名单、档次、困难程度排序。审核结果与相关材料无异议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认定。

(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院系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进行最终认定。

认定工作分为集中认定和日常认定。集中认定主要是对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开展集中的认定工作。日常认定是指,家庭收入显著下降、不再有能力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的研究生可以随时提出认定申请,院(系)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时受理申请、实施认定。申请日常认定的研究生,除提交集中认定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此前一年(入学不足一年的为入学以来)在校经济状况及困难情况说明,并由导师和院系学生工作首要负责人签字证明。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具备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的研究生,应及时向辅导员和院系申请不再作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享

受资助政策,由院系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四条资格复查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实行资格复查制度,院(系)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复查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经济状况,并根据复查结果对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应及时终止享受资助政策的资格,必要时收回已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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