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及重点项目拆迁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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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及重点项目

拆迁补偿方案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改善城市环境,打造宜居城市,保护拆迁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周口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凡在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因市政工程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地上附着物

及地下人防工程,并对产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

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三个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的拆迁补偿管理工作。区财政

局、住建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

政工程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及重点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确属本居委会居民,且只有一处住宅的,该房屋由评估公司

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示。该类住宅认定合法建

筑面积为24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每平米450元予以

赔偿。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不属于本居委会居民,且入驻本居委会3年以上者,该类房屋补偿标准

为每平米450元。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为大田地临时简易房,不能达到入驻条件,该类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50

元。拆迁时可由办事处帮助其拆房。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为门面房或库房,视房屋结构酌情给予补偿。

第九条一户多宅的只认定一处住宅,超出部分按照违章建筑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条拆迁依法批准的经营用房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以及搬迁费、过渡费,以每户3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围墙、厕所、猪圈、大棚等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制定拆迁标准。

第十二条辱骂、欧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抢占房屋、煽动闹事、阻挠拆迁、哄抢国家或集体财

产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干涉

房屋拆迁活动的,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

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及重点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仍按本办法执行,但过渡费安置费可酌情以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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