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关系的实证分析——以美国《宪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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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关系的实证分析——以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为例

[ 09-08-08 10:15:00 ] 作者:冯晓青编辑:凌月仙仙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美国宪法/利益平衡/实证分析

内容提要: 美国《宪法》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规定,通过赋予作者和发明者对他们的创造物的有限的专有权来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对此,可以从宪法的角度审视知识产权法的目的。知识产权法的这一目的内涵了利益平衡的理念。从美国宪法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的关系。

Abstract: The clause of copyright and patent rights of Constitution of the U. S. A provides that, to promote science and useful artsprogress by giving authors and inventors for their creation of a limited exclusive right. In this connection, we can examine the aim ofinteuectual property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ai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nnotates the concept ofbalancing of interests. A certain degree of understanding can be obtained as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im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law and balancing of interests from the above provisions.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balance of interests; empirical analysis

在知识产权法目的规定方面,美国《宪法》关于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的规定具有较大的代表性。[1]本文将对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分析。从该条款可以看到,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反映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精神。

一、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

根据美国《宪法》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的规定,通过赋予作者和发明者对他们的创造物的有限的专有权来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2]这里的“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意味着促进学习和知识。这一条款的目的旨在通过对公开的创造性发明和作品授予权利来促进思想和信息的广泛传播。同时,通过授予知识创造物中的财产权,最大限度地激励这种知识创造物的生产。换言之,根据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3]增进知识和学习是知识产权法的目标之一,而使作者和发明者的利润达到最大化并不是其最终目标。

美国《宪法》的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还可以看成是制定著作权和专利立法的政

策目标。体现在美国《宪法》中的美国著作权政策根源于民主价值。著作权条款的制定者把它看成是建立民主政府所必须的——民主政府需要为社会提供新思想和知识。实际上,知识产权立法都有其政策目标,而政策可以理解为法律所直接要实现的目标或者目的。如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确立的著作权的基本政策是:鼓励学习的政策、赋予作者以著作权的政策和有限时间保护的政策。美国《宪法》中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的政策即是增进知识和学习。美国《宪法》使用“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的措词意味着促进学习和知识。著作权法通过鼓励作者创作和传播他们的作品,专利法通过激励发明者从事发明、革新活动和公开他们的发明创造成果,实现了这一目标。仅就著作权法来说,被传播的作品越多,这一目标实现的程度就越高。著作权法试图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最大限度的创作和传播,这是著作权法的主要目标。通过鼓励创作出新的作品,公众能够不断获得在文学、音乐、戏剧等作品中思想的新的表达形式与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讲,新作品的丰富是著作权法的主要目标。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在起草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时,意识到“科学”和“艺术”有可能被盗版,因而需要保护。他们也看到了知识和信息作为公共产品很容易被他人搭便车,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对它们的专有无法实现。因此,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也被看成是对盗版的回应。

二、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涉及的利益平衡问题

(一)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

美国《宪法》的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赋予美国国会制定著作权法律也反映了适当的受限制的财产权服务于繁荣国家文化的一般公共利益。《宪法》的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表明,宪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利益是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这样,对发明者和作者的奖酬不是宪法的目的。对发明者和作者的奖酬只是一种实现宪法目的的手段。这一观点在美国联邦主义报告中也可以见到。根据詹姆斯?麦迪逊的观点,著作权是“公共产品…...完全地与个人的主张一致的例子”。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一方面注重授予作者和发明者有限的专有权,另一方面更注重通过赋予这种专有权,刺激知识创造活动,丰富知识和信息宝库,最终增进公共利益。这实际上是在对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在一般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美国《宪法》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所确立的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已经得到众多学者和司法判例的肯定。它所确立的这种平衡机制被形象地描述为对创造的激励和对知识接近的个人权利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

根据美国《宪法》的著作权条款,国会制定著作权法律,该法律授予一些创造性作品中的财产权。仅仅就《宪法》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中的著作权条款而言,美国最高法院在划定著作权条款的范围时,注意到了著作权法中核心的平衡问题。如在Twentieth CenturyMusic Corp. v. Aiken 案[4]中,最高法院指出,著作权人法定的有限范围,如宪法要求的有限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一样,反映了对公共利益的竞争性平衡:应当鼓励创造性作品的创作和获得收益,但私人动机最终必须服务于促进公众广泛接近文学、音乐和其他形式。1909 年的美国国会报告则有这样的表述:“根据宪法条款,国会制定的著作权立法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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