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生产企业税务稽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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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造企业检查重点

水泥制造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

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不同类型企业其生产工艺及流程不同,但从税务稽查的角度来讲,大同小异,检查中需要加以注意的重点如下:

一、增值税业务事项

(一)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价外费用是否做销售处理:重点检查上下车力资费是否未视为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额。另外还要特别注意有没有因购货方延期支

付货款(比如使用承兑汇票)而另外收取的贴现补偿,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未视为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额。

3、加强对代垫运费的审查,看是否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处理方式和方法等异常情况存在。重点检查是否有用代垫运费的名义挤占货物销售额,少缴税款。

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生产的水泥等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个人无偿领用,如用于本厂在建工程项目;无偿赠送周边社区、关系单位、利害相关方等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5、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6、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7、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8、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9、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煤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

税。

10、销售半成品熟料等有无不做收入或少做收入的情况。

11、当购买方是个人,居民、农村用户等不需要发票时,该部分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账计税。

12、税收优惠政策,即征即退的免税产品PC32.5是否依法核算: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重点审核水泥的种类、性质、强度等级、应用范围等情况,看其利用废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是否具备,防止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发生。

(二)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

致的发票用于抵扣。重点检查:煤、电、汽油、柴油、石灰石、粘土,红土,水渣、铜渣、砂页岩等等。对煤的检查要查明主要供货方有哪些,是否存在货物、发票、资金三者不一致等异常情况;对柴油的检查要注意购进数量是否与实际耗用量相符;对石灰石、粘土、红土、水渣、铜渣、砂页岩的检查重点是看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没有虚开、代开、用其他发票(比如汽、柴油)替代等现象存在。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重点检查和煤相配套的运费发票取得情况,

看有没有运输方与销货方不在同一个线路上的情况,有没有收款人和开票人不一致的情况等等。

3、用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修理、修缮购进的货物以及劳务,有无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4、是否存在购进材料、水、电、汽油、柴油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5、是否存在购买烟、酒、运动保健器械、礼物等赠送客户及关系单位,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6、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水泥、熟料等盘亏,有没有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3、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4、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免税和不征税收入范围,将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的政府奖励,散装水泥基金返还、社保返款、代征个税手续费返还等,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列支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管理费、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费、第三方费用、地方政府摊派费用等情况。

2、是否存在列支“车改”以后本单位高、中层领导干部车辆使用费(如汽油费、修理费、保险费等)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是否存在通过各种预提性质的科目比如“预计负债”等列支费用,多列支一些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5、是否有将永久性差异的项目,按时间性差异处理,尽管在当期进行了纳税调整,但以后各期将会发生反向调减的情况。(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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