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化与农民组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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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和协调,将产品质量控制对每个生产环节提出的要求落到实处,才能确保终端产品达到预定要求,不对销售产生不良影响。即使发生技术责任纠纷,也可以运用标准化手段进行客观公正的仲裁,切实做到谁不按标准规定行事,谁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不至于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和谐与稳定。

(四)提供减少技术应用成本支出的重要途径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按照“统一、简化、协调、优化”的原理和方法制定或修订出来的。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按标准种地,没有种过地的也能种好地。借助标准化手段,将需要推广应用的农业新技术整合到技术操作规程中推广应用,可以提高技术使用效果,减少作业人员的培训次数,大幅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本支出。

二、农民组织化为农业标准化

带来良好的发展基础

(一)提供必要的组织手段标准化作为质量管理的技术手段,需要借助组织化建设形成相应的制度约束,以确保标准化技术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尤其是作为标准化活动核心的标准,是对生产过程或其结果作出的规定,是经过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发布实施的,是各有关行为者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其本质就是限制和约束,实施过程需要借助组织化手段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所以,越是先进、精细、系统化的农业标准的实施,就越需要有高度组织化的农业生产作背景。只有这样,农业标准作出的规定,才能转化为所有作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而落到实处。龙头企业之所以对农业标准化生产具有带动作用,就是因为有现成的组织手段可以运用,能让基地农民像车间的工人那样,严格按照标准作出的规定进行生产。

(二)带来技术上的需求标准化作为不可替代的质量管理手段,其价值是通过解决批量产品质量同一性问题得以体现的。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大量存在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其生产规模和产品数量都不足以让标准化的价值得到客观体现,从而也很难对标准化形成技术上的需求,农业标准化也因此缺乏良好的发展基础。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在农民组织化建设方面有所作为。如有的地方农民组织起来搞“一村一品”生产经营,客观上就形成了对标准化的技术需求。否则,一家一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将面临着因参差不齐而遭到冷落的尴尬。此外,农民组织化还会带来机械作业的普及使用和劳动生产的合理分工。前者可以大幅度提高作业质量的一致性,且能确保播插、收割等作业更加适时进行,后者可以充分发挥作业人员的技能和专长,对准确实施农业标准都是非常有利的。

(三)降低农业标准化成本支出如福建省农业厅安排建设的南安市煌力食用菌基地、涵江区莆兴农牧发展基地等多个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采用的农业标准先进、精细而又系统化,他们内部的严密组织固然可以确保标准的严格实施,但他们仍然希望成立行业协会,进一步提高组织化程度。他们认为,行业协会的成立有利于更大规模集中采购农业投入品,不仅可以降低进货成本,而且还可以用较少的技术力量较好地把住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他们把这些设想付诸实践并得到验证。由南平市大禾、天大、星星、成兴、三农5大养猪企业发起成立的新和成猪业合作社,拥有成员260多家,年出栏生猪80万头,巨大的投入品需求成了许多供应商追逐的目标。他们都向合作社开出了较好的价格优惠和服务,并确保质量。目前,获得合作社准入资格的兽药、疫苗供应商就有国内外知名企业8家。为了赢得这个庞大的成员市场,有的兽药疫苗企业在南平设立办事处,提供一系列售后服务。合作社的团体“重磅订单”也成了饲料市场上的争夺对象。合作社采购部购进的饲料质量高度保障,价格又低于市场,每年可为社员节约费用600万元。

三、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与

农民组织化的相互促进作用

(一)选好可作为农业标准化与农民组织化相互结合的生产经营项目农民进行自身的组织化建设,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广泛建立个体农户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将某种农产品做大做强,以适应大市场大流通的要求。而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其目的则是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对批量农产品的质量特性要求及相应的农艺过程或生产方法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以此为依据组织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达到拓展市场和增加收入的目的。农民组织化与农业标准化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需要以农产品的商品化生产作为依托。那些商品性特征不突出的农业生产项目,不宜作为选择对象。入选的项目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有良好的生产基础和资源优势可以利

用,具备能将农产品做大做强的潜力;(2)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受当地环境、作物品种等客观因素制约,可以用标准化手段不断进行提升;(3)农产品经过质量提升有良好的销售前景,市场风险小,盈利机会多;(4)农民对组织化经营、标准化生产有初步的认识,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扶持农民以项目为依托组成专业合作组织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农民要组成专业合作组织,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和扶持。世贸组织决定将成员国给予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列入绿箱政策,就是根据这一实际情况作出的。因此,帮扶农民组成专业合作组织,是政府应该履行的重要职责。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是要让农民感受到组成专业合作组织确实会带来额外好处,是他们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其次是要帮助农民学会对自己的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管理和运行,建立起能够进行自我发展和完善的工作机制。具体做法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这些工作对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也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1.组织农民集中进行投入品的采购。政府可以通过牵线搭桥,让农资服务组织承担此类工作,一是可以大幅降低成本支出,二是可以统一把关化解风险,三是可以提高使用效果促进增产增收。

2.扶持组织起来的农民搞好先进技术设备引进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政府可以通过实行财政支农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让农民感受到参加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节省许多昂贵的支出,使原先个体农户无法办到的事,通过组织化建设便可以顺利地办好。

3.向农民展示组织化给农业技术应用带来的好处。如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可以借助组织化带来的便利,实行统一购药,定量发放,定时施用,不仅可以更好地把握防治时机,避免盲目用药,防止交叉传播,减少用药次数,而且还能降低农药残留,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培训指导。通过培训指导工作的开展,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务核算、民主监督和利益分配等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经营决策、质量管理、品牌培育等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只有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才能不断地进行自我发展和完善。

(三)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或修订出先进的产品执行标准在标准化生产情况下,农产品是标准运行的产物。因此,要生产出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必须制定出先进的产品执行标准。由于农业生产受气候、土壤、地形地貌和作物品种等因素的极大影响,农业标准的适用范围都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生产上很难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目前,国家出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安全等原因,只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作出了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国家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制定先进的技术标准,生产优质安全农产品。因此,作为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农技推广机构,应该主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修订出高于国家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以便生产出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要做好这一方面的工作,首先,必须深入市场调查,广泛听取经销商和消费者的意见,将市场需求作为制修订技术标准的依据,将消费者对农产品特性的要求充分反映到制修订的技术标准中;其次,要充分了解当地实际,密切关注农业科技发展动态,将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和突现当地特色与优势的农业新技术,及时整合到即将发布实施的技术标准中;再次,要坚持运用实践检验标准,一旦发现标准有不完善之处或不适应生产发展趋势,则应果断地进行完善和更新,以提高标准的实效性。只有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才能生产出优质的产品,打造出属于自己的品牌。

(四)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分等分级技术服务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和分等分级工作,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重要环节,也是农技推广服务向产后延伸的重要领域。从质量管理的要求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不具备进行质量安全自检的技术、设备等条件,广大农民对农产品分等分级这一技术性工作也不熟悉,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分等分级技术服务,不仅可以有效填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质量安全检测的空白,而且还能真实了解农业标准的实施效果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中的质量安全管理,步入能够进行自我完善的良性循环之中。从实际效果看,做好这一方面的工作,不仅可以提高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取得消费者的喜爱和信赖,也便于将不同等级的农产品,以不同的价格销往不同的消费群体,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获得更高的利润。

(五)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业标准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作用2007年5月,《农民日报》记者对山东省济南市几家有代表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收入比其他农户高出10%~15%。这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标准化生产方面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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