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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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原文出处】重庆行政

【原刊期号】20063

【原刊页号】14~16

【分类号】D4

【分类名】中国政治

【复印期号】200611

【作者】常樵

【作者简介】常樵,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摘要题】地方政府与基层政权

如果以组织形式作标志划分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那么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大体经历了人民公社、家庭经营两个阶段,现在到了进行组织创新,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新阶段。

形式

早在1990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审阅十四大报告稿时,进一步阐明了这个思想,提出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发展集体经济。农村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有的地区农民已经提出集约化问题了。这个问题,这次不提也可以,还是巩固承包制,但是以后总会提出来的。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限,甚至超过区的界限。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他还引用李先念同志的话说,“这是一个大思想”,但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

看来,农业农村的集体化集约化组织化的发展方向是明确的。问题是组织化的形式。用什么方式把农业农村农民纳入一定的组织体系中?目前看,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带动组合型。即我们通常简单说的“企业+农户”、“企业+公司(协会)+农户”。这种模式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订单等契约方式联结广大农户,形成产、加、销紧密衔接的产业组织体系。龙头企业外连市场,内连基地,变农产品的市场交易为组织体系内部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农户的市场风险,既解决了农产品卖难问题,降低了企业成本,又提高了农业的综合效益。吉林的德大公司是个大型禽产品加工企业,2004年即已形成集粮油种植、种禽繁殖、饲料生产、食品和油脂加工于一体的组织体系,联结省内7个县市、61个乡镇、6000多个养鸡农户,同时与8个县市、20多个乡镇、31万多个农户签订了大豆生产合同。现在吉林省分别依托玉米、大豆、禽牧、长白山特产等资源优势构筑了粮、牧、特等龙型企业群。大家对这种组织形式比较有共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是专业协会、合作社型。专业协会是农民自愿结成的较为松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这种组织形式为农民进入市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目前,在吉林省有各种各类专业

协会近6000个,约占全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60%多。其中长岭县双龙乡蔬菜专业技术协会,会员达到万余人,涉及全县13个乡镇及周边10多个县市区,协会对会员实现“五统一”服务,即统一提供蔬菜新品种、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种植标准、统一销售,蔬菜不仅行销省内、国内,还有一部分远销朝鲜、韩国等地。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共有的一种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更为明确,合作方法多样,分配方式灵活。吉林省农村有专业合作社1700多个,占全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18%以上。最具代表性的是榆树市弓棚子镇。该镇通过建立农机合作社解决了土地分散经营和机械统一作业的矛盾。农业机械化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劳动力就业结构得到了合理调整,一部分人饲养生猪,一部分人从事运输、销售,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特色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入市场,产品销售从省内扩大到省外乃至全国,平均每天运输生猪2000多头。

三是股份公司型。这是较高水平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公司采取股份制,具体操作上,可将原有的集体资产经过权威机构评估,折价入股,集体资产可作为集体股参股,也可平均分配到农户个人名下,农民可以资金、土地、机械、劳动等入股,成为公司股东。吉林省辉南县金川镇坦平村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是由村干部牵头兴办的农民股份公司。村集体以山林、预留地入股,村干部带头以土地和资金入股,带动村民以土地自愿入股。目前公司利用山林和林缘坡地,发展林下参、林下天麻、五味子等药材1000多亩,年收入超过50万元,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分红,实现集体农民双增收。小岗村农民的新一轮合作采用的就是股份制公司形式。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民营庄园。通过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转让、买断等方式,建立农业庄园或园区,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种、养、加、销等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吉林省长春的可达公司,农安县伏龙泉镇的龙泉山庄,东辽县的白泉科技示范园区等。这是一种资源特色鲜明的新型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特点是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都较高。最近,在吉林省扶余县又出现了全国首例用企业资金与农民土地经营权融合组建的股份公司。今年4月10日,扶余县政府与吉林省绿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绿集团)在扶余县共同签约,建设“绿色乡约新村”项目。该项目由吉绿集团投入资金,扶余县三骏乡投入土地,在乡约村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以自己承包的土地为资本出资,与企业资本融合,成立“吉林省乡约村企业发展股份公司”,使土地实现科学流转、机械化作业、集约化经营。农民成为公司股东,绝大多数农民成为公司的产业工人,具有部分资产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

四是围绕生产经营的服务组织。如劳务输出组织、培训组织等等。吉林省榆树市光明乡的劳动力服务中心,分别在长春、吉林、延吉等大中城市设立了5个办事处,还在哈尔滨、大连、沈阳等城市设立几个代办处,在乡内11个村分别设立了服务站,同时实现微机联网,进行劳务信息的搜集和发布,通过劳动服务中心输出的人员约占全乡输出人口的55%,劳务输出收入约占全乡农村经济总收入的17.3%,输出的打工人员遍布国内9个省区68个大中城市,还进入日本、韩国、俄罗斯并继续向国际扩展。至于见诸报端的河北承德根据市场需求确定订单,采用订单培训,变农村劳动力的无序流动为有序转移,实现从农民到产业工人的惊人一跃则是更为成功的办法。

这些新的组织形式未必十分完备,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但是它们为在新的条件下,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指示了方向,提供了思路。

1. “三农”的组织化首先是农业生产经营流通的组织化。

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首先是适应生产活动而确定的。农业生产活动的组织是整个“三农”组织化的基础和依托。要按照农业生产经营流通的发展规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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