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固定资产投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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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投保制度

第1条投保目的

为确保企业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降低各种非正常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选择投保的基本原则

1.投保的金额应与所投保的固定资产相适应。

2.所投保险的时间长度应该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相匹配。

第3条投保范围

1.原值在万元以上的,易引起灾害、导致重大损失发生的固定资产。

2.投保资产包括设备、房屋、建筑物、仪器、电器和车辆等。

第4条投保申请

1.资产管理部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的固定资产,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资产管理部经理核准后送财务部门签署意见,转呈总裁批准。

2.一份送总裁办公室,一份送回资产管理部,一份送财务部门。

第5条办理投保

1.固定资产原值大于万元人民币的投保,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企业。

2.固定资产投保申请书审批通过之后,资产管理部开具要保书,会同财务部向保险企业接洽商谈保险事宜,确定保险的类别、期限和金额等,并填写保险合同。在填写投保单及明细附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法人名字要写全称,投保固定资产所在地址要明确。如果投保标的存放地址不止一处,应另加附表列明各处地址及投保标的项目。填写地址时应注明邮政编码。

(2)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的特点选择账面原值、账面原值加成数、重置价值及以其它方式确定投保价值。

(3)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投保短期保险,但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由双方确定合同起止时间,期满另办手续。

(4)对投保单填写内容核对无误并对条款内容及说明清晰了解后,对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表示认可,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并填写填单日期。

3.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资产管理部自存,保单副本连同收据送财务部。

4.财务部根据保险合同要求办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6条固定资产保险合同签定后在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存档备查。

1.资产管理部应在固定资产台账中添加关于保险的部分,如购买时间、险种、期限、保险合同编号等。

2.财务部固定资产会计根据保费支付的相关业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7条投保期间如果固定资产遭受损失,资产管理部应与保险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明确损失造成的原因,编制相应的分析报告,待保险企业核实批准后进行索赔。

第8条保险期届满后,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尚未结束,应向保险企业申请续保。

第9条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应定期复核保险记录和保险合同,对于到期的保险合同应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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