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创业板制度创新法律研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创业板制度创新法律

研究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期法律课题

创业板制度创新法律研究

课题主持人:金晓斌(海通证券总经理助理兼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课题参加人:吴淑琨(海通证券研究所宏观部经理)

罗培新(海通证券研究所宏观部高级研究员)

陈峥嵘(海通证券研究所宏观部高级研究员)

目录

1. 引言 (3)

2. 国外创业板的模式及我国创业板的主要特点 (3)

2.1 国外主要的创业板市场及其设立方式 (3)

2.2 国外创业板市场的模式 (4)

2.3 我国创业板的设立模式选择 (6)

2.3.1我国创业板的主要特点 (6)

2.3.2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模式选择 (7)

3. 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面临的法律障碍 (8)

3.1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所面临的法律障碍 (8)

3.1.1国外主要创业板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8)

3.1.2创业板市场准入所面临的法律障碍 (11)

3.2 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法律问题 (12)

3.2.2公司法要求的信息披露周期过长 (13)

3.2.3保荐人的持续保荐期规定过短 (14)

3.3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法律障碍 (17)

3.4 我国创业板市场推出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障碍 (17)

4.我国创业板制度分析及其面临的制度创新 (18)

4.1 关于创业板上市对象的定位 (18)

4.2 关于创业板股票的发行制度 (20)

4.3关于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制度 (21)

4.4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本流通与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21)

4.4.1创业板市场应是全流通市场,建立风险资本退出的有效渠道 (21)

4.4.2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有限制 (22)

4.5关于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制度 (23)

4.6关于创业板股票的发行核准制度 (25)

4.7关于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 (25)

4.8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27)

4.9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27)

4.10 关于创业板市场公司退市制度 (28)

5. 我国创业板做市商及股票期权法律制度 (29)

5.1欧美国家创业板做市商制度比较 (29)

5.3.3我国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对策 (32)

5.3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股票期权法律制度分析 (33)

6. 我国中小企业板向创业板过渡过程中的制度创新 (34)

6.1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对象和作用 (35)

6.1.1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对象 (35)

6.1.2设立中小企业板块的作用 (35)

6.2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分步推进创业板建设的具体安排 (36)

6.3中小企业板块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制度安排 (36)

6.4中小企业板加强监管与制度创新的政策取向 (38)

6.5加强诚信建设是中小企业板块平稳健康发展的根本条件 (39)

6.5.1江苏琼花所为有违诚信义务 (39)

6.5.2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的措施 (39)

6.6严格有效的监管是中小企业板块坚实的立市之本 (42)

6.6.1监管和发展是证券市场不可分割的两个面 (42)

6.6.2加强中小企业板块监管的措施 (42)

6.7强化制度创新是推动中小企业板块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44)

6.7.1中小企业板块的发展方向:创业板市场 (44)

6.7.2强化中小企业板块制度创新的措施 (44)

7. 结论:我国创业板法律制度创新列表 (48)

参考文献 (50)

1. 引言

全球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创业板市场在推动新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在我国设立能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机制、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化要求的创业板市场,已成为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企业的发展、提升我国经济实力和科技竞争力的必要条件。它的设立将是我国融资机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关键性一步。创业板市场能否成功运作,不仅取决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热情,更取决于市场的定位是否合理、管理者是否具备高水平的监管能力以及市场是否拥有先进有效的交易机制等诸多因素。

对创业板的研究,应当分为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本法律研究课题,将主要着眼于我国建立创业板市场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 国外创业板的模式及我国创业板的主要特点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创业板刚开始是和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场相对应,以中小型公司为主要上市对象的市场形象而出现的。19世纪末期,一些不符

合大型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的中小型公司只能选择场外交易市场(OTC)和地方性交易所作为上市场所。到了20世纪,众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场外交易市场也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自20世纪60年代起,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和欧洲等地区为了解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纷纷开始大力创建各自的创业板市场。目前创业板已经发展成为帮助中小型新兴企业、特别是高成长性科技公司上市融资的市场。

2.1 国外主要的创业板市场及其设立方式

一般而言,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绝大部分都设有创业板市场。其中尤以美国的Nasdaq(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市场)规模最大,运作最为成功,催生了一批诸如英特尔、微软、网景公司等的高新技术企业。而仿效美国的Nasdaq,欧洲大陆建立了Easdaq(欧洲证券经纪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建立了Sesdaq(新加坡证券经纪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日本的创业板市场则引入了Jasdaq证券交易系统。马来西亚证券交易及自动报价场外证券市场(MESDAQ)和吉隆坡证交所第二板市场(KLSE)在过去的几年中非常活跃。日本独立的第二板市场“场外交易所”(OTC Exchange)已颇具规模,1996年上市公司已有780家,市值达1250亿美元。法国巴黎1996年诞生的“新市场”(Nouveau Marché),如同英国伦敦继“非上市证券市场”(Unlisted Securities Market)1996年停止运作后设立的附属于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另项投资市场”(AIM,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那样,自启动以来表现相当不错。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1997年3月设立的“新市场”,更与法国、荷兰、比利时的新市场连接成网络,组成“欧洲新市场”(Euro-NM)。我国台湾地区不仅有相对活跃和健全的OTC市场或“店头市场”(ROSE),而且还设立了更低一级的“报备市场”。1999年香港联交所出台《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自当年11月25日起正式运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