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大连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大连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大连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

序言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数据洞察报告

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进行剖析和阐述。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数据洞察报告

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等,对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进行了全面

深入的分析和总结。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数据洞察报告

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大化,是了解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 (1)

第二节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3)

一、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

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

计 (3)

四、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大连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7)

一、大连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大连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大连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大连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9)

七、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9)

八、大连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0)

图表目录

表1: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1)

表2: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3)

表3: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3)

表4: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表 (3)

表5: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4)

表6: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4 表7: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5)

表8: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

表9: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 (6)

表10:大连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7)

表11: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7)

表12:大连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表 (7)

表13:大连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8)

表14:大连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8)

表15: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9)

表16: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

表17:大连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数据分析报告2018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进行深度剖析,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职工年末参保人数,退休人员年末参保人数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组织及个人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数据分析报告旨在全面梳理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现状概况 (1) 第二节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 量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 量(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职工年末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7) 一、上海市职工年末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年末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职工年末参保人数占全国职工年末参保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职工年末参保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8)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条例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11 26号

大政发 [2011] 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立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多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险工作。

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数据分析2018版

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数据分析 2018版

序言 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数据分析从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总人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趋势变化。 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数据分析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及发展趋势。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经过专业统计分析,清洗及整理得出。 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数据分析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总人数指标分析 (3) 一、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三、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总人数占全国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总人 数比重统计 (3) 四、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总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总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总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总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河北省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总人数同全国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参保总人 数(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河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指标分析 (7) 一、河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河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比重统计分析.7 四、河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2020年最新大连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比例

2020年最新大连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比例 (1)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报销50%; (2)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的部分,报销55%; (3)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报销60%; (4)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报销65%; (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 大病保险的报销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 也就是说,只要住院参保人的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6500元就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另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因病或非第三方责任造成意外亡故的,由大病保险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 付抚恤金5万元。 例如:某参保人员一年住院保内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应承担医疗费为13.65万元。实行大病保险后,大病保险将再 向其支付6.45万元,个人仅需负担医疗费7.2万元。 一.2017大病医保如何办理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方法与时间: (一)参保方法

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参保采取由各县(市)、区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具体经办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驻我市各高校大学生参保,由各高校自行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2、城镇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就近选择其户籍所在地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参保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3、低保人员(含学生儿童)参保、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民政部门集中办理。 4、参保信息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要求采集,低保(含学生)、低收入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参保时,除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应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的相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和征缴的费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集中上报市医保局城镇居民服务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级匹配资金按参保人员户籍所在行政区进行匹配。 (二)参保时间 10月1日---11月30日,为我市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时间,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广大居民按时参加。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不再办理。 大病医保报销范围 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 大病医保不予报销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3.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4.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前言 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基本医 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数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数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 计局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客观反映当前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 体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指标分析 (3) 一、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三、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比重统计.3 四、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黑龙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 (7) 一、黑龙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黑龙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分析.7 四、黑龙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黑龙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重庆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重庆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 版

前言 重庆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城镇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总人数,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重庆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重庆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重庆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现 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重庆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重庆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重庆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情况现状 (1) 第二节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指标分析 (3) 一、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三、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占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比重统计.3 四、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重庆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指标分析 (7) 一、重庆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重庆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占全国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重庆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重庆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 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 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 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 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 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题解读】 1、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答: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除全日制在校学生、用人单位职工),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须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我院门、急诊就医,并凭我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到药房配药。 二、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 (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四、医保病历保存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四、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药品,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出。即优先使用同类“甲”类药品,其次选用“乙”类,经病人同意使用自费项目时,在门诊处方上注明“患者同意使用”字样,并签字认可。 处方必须填写规范,不得缺项。经治医生应严格控制收容医保患者的用药情况、注意控制药品费用比例。 五、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为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减轻其医疗负担特规定了以下病种,在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 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⑵、恶性肿瘤放化疗; ⑶、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⑷、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附1: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政策解读

看门诊医保报销每季度最多报180元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已正式出台《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此项新政意味着我市308万职工医保参保人将在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的基础上,再享受看门诊报销的待遇。据悉,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是市政府今年为民办15件实事之一。 享受门诊报销,参保人无需另缴费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介绍,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中筹集,参保人员不需另行缴费。 记者了解到,从参保人个人账户划拨到门诊统筹基金中的比例为0.5%。以月工资3000元的参保人为例,其医保个人账户每月只比以前少打入15元钱。 据悉,个人账户资金划拨门诊统筹基金后,参保人员每月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分别调整为: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划入;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8%划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金的6%划入。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个人账户,所以不划拨资金,但也不需另行缴纳费用。 看门诊报销45%,每季度最高报180元 根据政策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全市278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5%;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报销30%。 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按季度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每季度最高报销180元。限额不滚存、不累计。 门诊报销要到医保定点医院,费用直接结算 记者了解到,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278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为103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具备门诊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就诊时,无须固定在一家定点医院,只要去就诊的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即可。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诊时,医疗费实行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现金支付,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直接结算。 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门诊规定病种和门诊手术病种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予以一定比例报销的一种医疗保险待遇。简单地说,就是将上述门诊费用纳入报销,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来共同负担。 哪三类人员享受门诊报销?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0

第7单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P347) 1.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提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区、市)不同(通常为19%),考试由题目已知条件提供。(2019年调整) 2.个人缴费 (1)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的8%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2)缴费工资的确定 ①缴费工资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②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③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案例】甲公司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为2400元: (1)职工王某,月缴费工资1400元: 甲公司每月应从王某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2400×60%×8%=115.2(元); (2)职工李某,月缴费工资为8500元: 甲公司每月应从李某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2400×3×8%=576(元)。 (4)个人账户 ①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②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等组成,主要组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乡镇企业的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大额救助金的缴费数额? 大额救助金按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各缴纳42元。在职职工按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年度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由单位按每月7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本年度大额救助金。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的大额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的通知 颁布单位: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0-12-7 文号:大政发[2000]102号 现将《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大连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城镇所有企业和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及参照执 行范围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均应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局是实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市级统筹区域内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四条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按参加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每年24元,由个人缴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可根据基金收支平衡状况,予以适时调整。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单独列帐管理,独立核算。 第五条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缴纳时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从本办法施行之月起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次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度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同时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条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发生中断的,参保人当年停止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并补齐中断费用的,参保人可从继续缴费之日起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当年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8万元 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异地治疗的,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第八条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按照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结算。 第九条参保人调入未参保单位或外省市的,停止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职工调入参保单位或新录用的职工,从调入和录用的次月起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数据专题报告对关键因素基本医疗保险 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数量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数据专题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概况 (1) 第二节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比 重统计 (3) 四、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员总数量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数量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 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

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制度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制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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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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