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淘汰粘土砖瓦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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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淘汰粘土砖瓦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进一步淘汰能耗高、工艺落后的生产能力,根据省政府令第ni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的通知》(湖政办发〔樹)4b号)的要求,结合我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实际现状,特制定加快淘汰粘土砖瓦窑实施方案。一、淘汰目标及原则

(一)淘汰目标

目前全县共有粘土砖瓦窑|座,根据市县三年淘汰s他工作目标要求,酬年底前淘汰粘土砖瓦轮窑刪年底淘汰粘土砖瓦轮窑2“即樹年底前拆除粘土砖瓦窑座;刪年拆除粘土砖瓦窑4座。

(二)淘汰原则

坚持分阶段、分类型、区分不同情况分步淘汰的原则。

1.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新建、扩建的粘土砖瓦窑企业,坚决拆除其砖瓦窑生产线;

2.没有通过环保认证的粘土砖瓦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It 门以下的轮窑先行淘汰;

3.本县确定的生态乡镇、风景名胜区、高速公路沿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窑列入先行淘汰计划, 分期分批拆除。

具体淘汰计划由各有关乡镇根据实际制定并报县淘汰粘土砖瓦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领

导小组确认后下达。

二、组织领导

县淘汰粘土砖瓦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全县粘土砖瓦窑淘汰工作。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是淘汰粘土砖瓦窑企业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淘汰工作的领导,组建相应工作班子,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妥善处理好淘汰企业的债权债务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方案,保证目标的实现。要切实注意拆窑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把整顿责任、安全责任和稳定责任一并落实,确保整顿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被确定关闭的砖瓦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工商部门依法注销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注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税务发票;国土部门依法收回采矿许可证;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公安部门要为整顿淘汰工作保驾护航;各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有关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在全县范围内形成良好的整顿氛围。

三、政策措施

(一)企业关停后,原生产场地复耕后,补助办法按县政

府有关政策执行。原砖瓦企业经整理获得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

IH他所在乡镇安排使用(复垦项目需投入的成本由乡镇自行负责)。

(二)对淘汰砖瓦窑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分

三次下拨到乡镇(即签定拆窑协议后下拨箕人企业清算完毕以及拆除窑体和烟囱后下拨4•“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下拨5•厶),由乡镇具体制定实施方法。具体补偿标准为:H门以上规模企业,刪年底前淘汰每窑孔补偿2万元

(三证不齐的,每窑孔补偿■•万元),刪年淘汰每窑孔补偿

L万元。“门及“门以下规模企业,樹年底前淘汰每窑孔补偿I•■万元;刪年淘汰每窑孔补偿!•)万元。补偿经费主要用于拆窑费用及企业关停后善后事宜的处理。

(三)鼓励粘土砖瓦窑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符合我县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产业,凡企业转产后, 从其所转产品获利年度起两年内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稅,县得部分全部以专项补助形式返还企业。

(四)对批准保留的粘土砖瓦窑企业,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使用费、水土流失费、农田复耕费等,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从刪年耳月I日起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

(五)加大对粘土砖瓦产品监管力度。

1.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粘土资源的开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已列入关停淘汰计划的砖瓦企业,暂停发放《采矿许可证》,加强巡查,对取得合法手续的保留企业不按规定乱采滥挖的,一律从严查处,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砖瓦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对没有采矿许可证、没有环保部门同意意见和未经县淘汰粘土砖瓦窑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粘土生产企业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年审;

5.税务部门对整顿后允许保留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稅率征收增值税;

4.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和销售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粘土墙材,对产

品质量连续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照国家产品质量的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 整改不力的, 吊销营业执照。原创,尽在知音

Rt•网。

四、拆窑补偿及工作经费

为确保粘土砖瓦窑企业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特设立县淘汰粘土砖瓦窑专项资金。其主要:(I)经批准保留的粘土砖瓦窑企业上缴的整顿专项资金。标准为2万元/门(按年"*仞年5•他比例分三年上缴,并于每年'月J•日前上缴县淘汰粘土砖瓦窑领导小组办公室)。(2)三年内国土部门收取的砖瓦企业采矿权有偿使用费;Q)砖瓦企业工商罚没款、环保超标排污等收费等全额划归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五、考核验收

(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窑任务的乡镇,由拆窑工作管理机构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名单、拆除设备明细清单、拆窑现场的前、后照片等有关资料,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确认。

(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后,会同县经贸委、环保、国土等部门到拆窑企业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审定批复,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县领导小组。

(三)关闭的砖瓦窑必须拆除窑体、烟囱等主要生产设备, 防止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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