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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爱建证券和保荐代表人梁亮、刘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马文杰、杜晓堂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12年7月
内幕交易
申银万国研究所王文芳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6月27日
未勤勉尽责
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赵慧怡、顾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取出具警示函
2012年6月27日
未勤勉尽责
银河证券保荐代表人黄健、韩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监管谈话
2012年5月10日
内幕交易
银河证券保荐代表人张涛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发文日期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对象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2016年5月3日
非法持股
国信证券投行部业务三部负责人罗先进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
没收违法所得10,799,500元,并处以11,750,000元的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2013年1月11日
未及时报告会后事项
东吴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邵向辉和周继卫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6条、68条
对发行人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邵向辉、周继卫采取了9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2012年12月25日
没收违法所得10,216,215.19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市场禁入,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5年4月15日
非法持股、职务侵占、内幕交易
招商证券投行部李黎明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一)项
2013年9月25日
虚假信息披露
民生证券、民生证券天能科技项目保荐代表人邓德兵和刘小群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民生证券给予警告,没收民生证券该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邓德兵、刘小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2013年9月24日
欺诈上市
平安证券、平安证券万福生科项目保荐代表人吴文浩和何涛以及其他4名高管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2015年10月30日
内幕交易
罗某阳、罗某颖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
没收其违法所得446,920.26元,处以2,540,760.78元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内幕交易
安信证券投行项目经理孙云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2014年9月28日
未及时报告会后事项
康达新材、陆企亭、陆天耘、储文斌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责令康达新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陆企亭、陆天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储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2014年2月12日
虚假信息披露
光大证券、光大证券天丰节能项目保荐代表人李瑞瑜、水润东
2013年7月19日
未及时报告会后事项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百隆东方保荐代表人张宁和刘顺明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6条、68条
对中信证券出具了警示函,对保荐代表人张宁、刘顺明采取了3个月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2013年4月10日
欺诈上市
联合证券、联合证券绿大地项目保荐代表人黎海祥和李迅冬
判处秦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3万元
2012年4月
内幕交易
国都证券投行部董事总经理王保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
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5万元罚款
2015年6月12日
发布研报不合规
长江证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二十二条
出具警示函
2015年6月3日
非法持股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总经理戴丽君、副总经理刘兴华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光大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15万元,并处以430万元罚款;
对李瑞瑜、水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2013年10月15日
欺诈上市(未遂)
南京证券、南京证券新大地项目保荐代表人胡冰和廖建华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南京证券给予警告,因其未取得业务收入,不再给予罚款处罚;对胡冰、廖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2015年7月27日
泄露内幕信息
中信证券医药行业首席分析师张明芳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处以20万元罚款
2015年7月27日
违法买卖股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营业部客户经理高峰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165.60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015年7月13日
内幕交易
东兴证券研究所电力行业研究员李根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
对东方证券和保荐代表人尹璐、杨卫东、韦荣祥、张鑫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罗文志、曹小明、焦维、姚以林、张雷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
2012年9月6日
未勤勉尽责
爱建证券和保荐代表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
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并处罚金38万元
2012年1月
内幕交易
中信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谢风华,华泰证券投行部执行董事安雪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内幕交易
中信证券分析师杨治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9月6日
未勤勉尽责
东方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
没收违法所得624,042.78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市场禁入,终身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4年12月8日
虚假信息披露
平安证券、平安证券海联讯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韩长风和霍永涛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2016年4月12日
违法买卖股票
国泰君安证券宋海龙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收宋海龙违法所得23,417.40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73,417.40元
2015年10月30日
内幕交易
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李某捷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
2015年10月16日
内幕交易
华泰联合保荐代表人广宏毅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2015年9月11日
未审慎经营
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责令平安证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5,110万元罚款,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对吴文浩、何涛、薛荣年、曾年生、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2013年9月13日
没收戴丽君违法所得121,879,231.81元,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没收刘兴华违法所得20,997,600元,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认定戴丽君、刘兴华为证券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5年5月25日
非法持股
国信证券投行部李绍武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6条、68条
对隆基股份、康达新材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光大证券也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隆基股份的保荐代表人王延翔、曲文波采取了12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康达新材的保荐代表人张曙华、王苏华采取了3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没收张涛违法所得117,704.64元,处以453,113.92元罚款,并责令张涛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市场禁入,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2年5月
内幕交易
东北证券保荐代表人秦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没收联合证券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对黎海祥、李迅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黎海祥、李迅冬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
2013年1月24日
未及时报告会后事项
隆基股份、康达新材、国信证券、光大证券、隆基股份的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和曲文波、康达新材的保荐代表人张曙华和王苏华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以54,705,825.00元罚款;对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胡智及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陈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00元,并处以85,959,000.00元罚款;对海通证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原任总经理丁学清及邹二海、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前台负责人高宏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汪峥、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方贤明、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沈云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宋世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对方正证券信息中心负责人刘少明、网点运营部陆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夏军、方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负责人杨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浙商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872.56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浙商期货技术运维部负责人郑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00万元,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867万元,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对韩长风、霍永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认定韩长风、霍永涛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2年7月
内幕交易
申银万国研究所王文芳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6月27日
未勤勉尽责
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赵慧怡、顾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取出具警示函
2012年6月27日
未勤勉尽责
银河证券保荐代表人黄健、韩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监管谈话
2012年5月10日
内幕交易
银河证券保荐代表人张涛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发文日期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对象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2016年5月3日
非法持股
国信证券投行部业务三部负责人罗先进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
没收违法所得10,799,500元,并处以11,750,000元的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2013年1月11日
未及时报告会后事项
东吴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邵向辉和周继卫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6条、68条
对发行人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邵向辉、周继卫采取了9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2012年12月25日
没收违法所得10,216,215.19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市场禁入,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5年4月15日
非法持股、职务侵占、内幕交易
招商证券投行部李黎明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一)项
2013年9月25日
虚假信息披露
民生证券、民生证券天能科技项目保荐代表人邓德兵和刘小群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民生证券给予警告,没收民生证券该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邓德兵、刘小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2013年9月24日
欺诈上市
平安证券、平安证券万福生科项目保荐代表人吴文浩和何涛以及其他4名高管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2015年10月30日
内幕交易
罗某阳、罗某颖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
没收其违法所得446,920.26元,处以2,540,760.78元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内幕交易
安信证券投行项目经理孙云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2014年9月28日
未及时报告会后事项
康达新材、陆企亭、陆天耘、储文斌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责令康达新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陆企亭、陆天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储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2014年2月12日
虚假信息披露
光大证券、光大证券天丰节能项目保荐代表人李瑞瑜、水润东
2013年7月19日
未及时报告会后事项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百隆东方保荐代表人张宁和刘顺明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6条、68条
对中信证券出具了警示函,对保荐代表人张宁、刘顺明采取了3个月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2013年4月10日
欺诈上市
联合证券、联合证券绿大地项目保荐代表人黎海祥和李迅冬
判处秦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3万元
2012年4月
内幕交易
国都证券投行部董事总经理王保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
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5万元罚款
2015年6月12日
发布研报不合规
长江证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二十二条
出具警示函
2015年6月3日
非法持股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总经理戴丽君、副总经理刘兴华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光大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15万元,并处以430万元罚款;
对李瑞瑜、水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2013年10月15日
欺诈上市(未遂)
南京证券、南京证券新大地项目保荐代表人胡冰和廖建华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南京证券给予警告,因其未取得业务收入,不再给予罚款处罚;对胡冰、廖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2015年7月27日
泄露内幕信息
中信证券医药行业首席分析师张明芳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处以20万元罚款
2015年7月27日
违法买卖股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营业部客户经理高峰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165.60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015年7月13日
内幕交易
东兴证券研究所电力行业研究员李根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
对东方证券和保荐代表人尹璐、杨卫东、韦荣祥、张鑫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罗文志、曹小明、焦维、姚以林、张雷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
2012年9月6日
未勤勉尽责
爱建证券和保荐代表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
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并处罚金38万元
2012年1月
内幕交易
中信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谢风华,华泰证券投行部执行董事安雪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内幕交易
中信证券分析师杨治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9月6日
未勤勉尽责
东方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
没收违法所得624,042.78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市场禁入,终身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4年12月8日
虚假信息披露
平安证券、平安证券海联讯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韩长风和霍永涛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2016年4月12日
违法买卖股票
国泰君安证券宋海龙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收宋海龙违法所得23,417.40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73,417.40元
2015年10月30日
内幕交易
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李某捷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
2015年10月16日
内幕交易
华泰联合保荐代表人广宏毅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2015年9月11日
未审慎经营
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责令平安证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5,110万元罚款,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对吴文浩、何涛、薛荣年、曾年生、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2013年9月13日
没收戴丽君违法所得121,879,231.81元,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没收刘兴华违法所得20,997,600元,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认定戴丽君、刘兴华为证券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5年5月25日
非法持股
国信证券投行部李绍武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6条、68条
对隆基股份、康达新材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光大证券也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隆基股份的保荐代表人王延翔、曲文波采取了12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康达新材的保荐代表人张曙华、王苏华采取了3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没收张涛违法所得117,704.64元,处以453,113.92元罚款,并责令张涛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市场禁入,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2年5月
内幕交易
东北证券保荐代表人秦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没收联合证券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对黎海祥、李迅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黎海祥、李迅冬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
2013年1月24日
未及时报告会后事项
隆基股份、康达新材、国信证券、光大证券、隆基股份的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和曲文波、康达新材的保荐代表人张曙华和王苏华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以54,705,825.00元罚款;对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胡智及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陈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00元,并处以85,959,000.00元罚款;对海通证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原任总经理丁学清及邹二海、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前台负责人高宏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汪峥、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方贤明、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沈云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宋世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对方正证券信息中心负责人刘少明、网点运营部陆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夏军、方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负责人杨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浙商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872.56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浙商期货技术运维部负责人郑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00万元,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867万元,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对韩长风、霍永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认定韩长风、霍永涛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