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票据承兑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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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票据承兑的法律风险备忘录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票据法》

2.《票据纠纷司法解释》

2. 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办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

商业票据之上存在三方的法律关系:出票人、承兑人(同时为付款人)及持票人(可指定收款人)。其中,商业汇票可依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

在上述的法律关系中,公司可因不同角色面临不同的票据承兑风险。

二、出票人的法律风险

出票人是指与承兑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可靠资金来源的票据关系当事人。在票据承兑中,出票人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点:

1.票据不能承兑或未得付款的清偿责任

《票据法》第二十二、七十六、八十五条分别记载了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结合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的管理办法,下列情况均可能导致票据被拒绝承兑:

(1)背书人的签章不清晰;

(2)盖在票据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不清晰;

(3)盖在票据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位置错误,正确的做法

是盖章时连接处的缝应该穿过骑缝章的中心;

(4)骑缝章与前面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5)背书人的签章盖在背书栏外;

(6)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有误、或有涂改、或是未写在被背书人栏上;

(7)背书不连续:如背书人的签章与前道被背书人的名字或签章不一致;

(8)票据票面有严重污渍,导致票面一些字迹,签章无法清晰辨别;

(9)票据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10)票据票面字迹不够清楚,或有涂改;

(11)票据票面项目填写不齐全;

(12)票据票面金额大小不一致;

(13)票据日期和票据到期日没大写,或不规范;

(14)承兑期限超过6个月;

(15)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

(16)票据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不一致;

(17)粘贴单不是银行统一格式;

(18)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不符合前后逻辑关系,如后道背书日期比前道早。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七十一条,出票人因票据无效或瑕疵致使承兑人拒绝承兑和付款时,持票人或收款人可向出票人追索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书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票据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票据未清晰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汇票为见票即付型汇票。承兑人在见票时需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三、持票人的法律风险

持票人在获得票据后,可能因票据无效或瑕疵被拒绝承兑,可能因票据失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亦可能因未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1.票据无效或瑕疵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持票人享有追索权

票据因前文第二点第1项之情形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依《票据法》第七十、七十一条向票据的前手(出票人或背书转让人)追索前文第二点第1项多列的金额和费用。

持票人因承兑人拒绝承兑或付款行使追索权时,应出具拒绝证明。未能出具拒绝证明或替代证明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影响承兑和付款。被追索人清偿金额和费用后,可因背书继续向前手追偿,直至出票人止。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止。

2.丧失票据权利不影响持票人的民事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时效或者因票据应记载事项的缺失导致票据权利丧失的,不影响持票人的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未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是《票据法》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另外,我国《票据法》设定的票据权利是独立于基础民事权利而存在,票据关系不依附于民事关系之存在而存在。因此如果因票据权利的丧失或不能承兑、付款,持票人仍可依基础的合同关系请求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法》上的对价义务,持票人基于基础的合同关系享有民事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与《合同法》上的债权存在权利竞合的关系。在行使顺序上,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3.因未提示承兑,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影响承兑人的承兑与付款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条,持票人持见票后定期付款型汇票的,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型汇票则无需提示承兑。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持见票后定期付款型汇票的,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见票即付型汇票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但持票人未按时提示付款的,作出说明后,不影响付款人的付款责任。

4.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若持票人的票据受保证人保证的,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亦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的背书人或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债权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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