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利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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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公司,一号发电机组于2009年开始建设,当时向银行借入了五年期专项贷款2亿元,约定分期归还,至2013年11月尚有5000万元专项贷款未归还,一号发电机组于2013年1月已投入营运,专项贷款利息也于2013年1月停止资本化,另外该公司还有约1亿元的短期贷款。2013年1-11月一号发电机组已产生经营利润1亿元(实际经营现金流入也约为1亿元)。2013年初该公司开始建设二号发电机组,至2013年11月已发生购建支出9000万元。为该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该公司二号发电机组购建中的资金来源是经营利润,所以不用将利息资本化,其理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对利息资本化的规定是原则性的,火电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能直接认定为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以在没有反向证据的情况下,不需要予以资本化。
请问: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应认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观点?火电公司二号发电机组的基建支出在2013年要不要利息资本化?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税法无特别规定,应遵循借款费用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