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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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问责机制调研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14]15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8.12
【实施日期】2014.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问责机制调研情况
的通报
(沪银监办通[2014]157号)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针对违规行为实施内部问责,既是强化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建设,我局于近期选取了辖内28家不同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内部问责机制的现状及其有效性”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对调研情况进行通报,并提出相关监管要求:
一、总体情况
随着近年来机构自身的日趋重视和外部监管的持续督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内部问责机制逐步完善。在问责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尤为明显:一是总体问责制度普遍建立,各机构均以不同载体建立了总体问责制度安排;二是专项问责制度基本明确,诸如案件问责、管理问责以及各业务领域的专项问责安排(如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业务违规操作引发的合规问责等),各机构基本也以不同形式予以细分。此外,针对内外部审计/检查所发现的“屡查屡犯”或“整改不力”等情况的问责,各类机构也不同程度地在问责制度中有所体现。
二、主要问题与不足
(一)问责执行力有待加强
从调研反馈的2013年问责统计数据来看,各家机构的总体问责力度尚存不足。一是问责处罚方式上,重经济处罚,轻纪律处分。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的比例大休为10: 1。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