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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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元典章》是由地方官吏抄 集的法律文书的分类汇编,元 英宗至治年间编订,汇集了从 元世祖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 到元英宗至治二年(公元1322 年)六十年间元朝圣旨条画 (分条规划,引申为法令)、 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 例等资料。《元典章》以纲、 目等编排,分《前集》和《新 集》。《前集》六十卷,列诏 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 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 部十项。其下还有分目。《新 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 吏、户、礼、兵、刑、工八大 项,其下亦各分门目。。
5.《至正条格》
元顺帝至元四年(公元1338年),元顺
帝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刺编定条格。阿 吉刺等以《大元通制》为基础,同时又 补充一些新颁的诏制和条格,于至正五 年修成《至正条格》,并于次年(公元 1346年)颁行天下。其内容包括制诏150 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共2909 条。
2.法律形式的变化 元代法律形式深受两宋编敕的影响,内容广 泛,具有法规大全的性质。元代基本法律形 式以条格、断例为主。条格是由皇帝亲自裁 定或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官府的 政令,主要是有关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 的法规。断例是经皇帝或司法官员所判案件 的成例,多属刑事法规。 3.“四等人”制度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 4.维护僧侣特权和农奴制残余
元朝法律制度
主讲:江兆涛
课时:1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元朝的立法状况,元
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及其主要特征,了解少数 民族与汉族的融合对法制发展的影响。 重点:立法概况
元 行 省 示 意 图
一、立法指导思想
建元前,“尽收诸国,各依风俗”。世祖忽必 烈建元后,明确提出了“附会汉法”,“参 照唐宋之制”的法制指导思想。 “附会汉法”与“祖述变通”的思想并行不悖。 在行政法律制度中保留了以蒙古族为主体的 各族封建地主阶级联合统治的体制,在刑事 法律制度中保留了民族压迫的内容,在民事 法律制度中保留了某些蒙古族的习俗和惯例。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司法
审判的机构。 2.宣政院:负责涉及僧侣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 3.刑部:职能开始兼有审判与司法行政职能。 4.地方行省、路、府、州、县等行政机构设达鲁花 赤,由蒙古人担任,兼理司法。杖罪以下案件可自 行判决,徒罪以上须经路申奏刑部。 (二)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独立成篇 诉讼代理制度已较为完善
三、元代法制特点
1.五刑体制的变化 元朝参照金朝的刑制,对自隋朝以来的笞、杖、 徒、流、死新五刑加以变通。笞杖刑以“七”为尾 数,徒刑附加杖刑。具体规定是:笞刑六等,分别 是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杖刑五等,分别是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 七、一百七。徒刑五等并附加杖刑,分别是一年, 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 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不限里数,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 方湖广之乡。死刑两等,分别是斩、凌迟,无绞刑。
3.《大元通制》
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元英宗 命令主政儒臣在《至元新格》和 《风宪宏纲》的基础上,并吸收元 世祖以来的其他法制事例,制定 《大元通制》,并于同年颁行。 《大元通制》规模宏大,内容详细, 是元朝法典定型化的标志。 共分诏制(94条)、条格(1151条)、 断例(717条)、别类(577条)四 部分,总计2539条。 条格部分共有有二十细目,即名例、 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 户婚、食货、大恶、奸非、盗贼、 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 杂犯、捕亡、恤刑、平反。
二、立法概况
1.《至元新格》
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中书右丞何荣祖编 成《至元新格》,奏准刻版印刷颁行天下。 《至元新格》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综合性 法典,共分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 仓库、造作、御盗、察狱等十目。 2.《风宪宏纲》 元仁宗时命令长期担任监察官的赵世延等将元朝关 于纲纪和吏治的法令汇集成书,号称《风宪宏纲》。 《风宪宏纲》是元仁宗时制定颁行的关于监察制度 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