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六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表现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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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 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 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 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 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 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 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1,必须超过 5000才违法;2,必须来自一张奖券;3,以非现金 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 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 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 奖销售行为。
大白免和丑粮液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 商品
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 基本的识别性符号。 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
分。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 品的行为。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雪花啤酒涉嫌亿元商业贿赂



2005-2006年,华润公司为占领重庆啤酒市场, 与23个区市县的3000多户终端销售商签订合作协议, 通过给付进店入场费、开瓶费(以7分-1元钱回收瓶 盖)、附赠现金或物品、向一级批发商“返点”的形 式,达到销售“雪花”系列啤酒的目的。 华润公司在与终端销售商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 定有“禁止销售重庆啤酒及其他品牌啤酒”等排他性 内容,在促销活动申报表中也直接提出要“坚决压制 竞争对手” 。 华润公司销售“雪花”、“蓝剑”系列啤酒500多 万件,销售金额达1亿多元。
2008年8月,甲纸厂推出“玫瑰”牌餐巾纸,每箱 价格为30元。该品牌投放市场以后,以其低廉的价格, 良好的质量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乙纸厂 的“沙龙”牌餐巾纸在市场上却无人问津。乙纸厂面对 严峻的市场形式,作出战略调整,以每箱28元的价格投 放市场。因乙纸厂的产品质量也不错,很快就赢得了一 定的市场份额。2009年3月,甲纸厂将产品价格降为25 元每箱。于是,双方打起了价格大战。2009年7月,乙 纸厂为了彻底击垮对手,做出了大胆决定,以低于成本 价的每箱1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并同时优化纸质。2010 年2月,乙纸厂凭借其雄厚的实力终于将对手击垮。 2010年2月19日,甲纸厂因产品滞销,资金困难而停产。 2010年3月15日,甲纸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乙 纸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潜规则”入乡随俗——跨国 公司在华行贿



沃尔玛礼品案——2003年,云南省前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彭木裕, 因其妻收受昆明沃尔玛公司约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而被判 刑5年。 朗讯风波——2004年,美国朗讯公司宣布解雇中国区的4名高 管人员,理由是,他们在企业运营中存在内部管理控制不力, 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德普回扣门——2005年,美国DPC公司的子公司天津德普,由 于贿赂国有医院医生162万美元的现金,而被美国司法部罚款 404万美元。 张恩照事件——2006年,美国的一家公司把他告到了美国法院, 因为他违反了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收受了竞争对手的 100万美元。



《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 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 明。但是在“藏秘排油”的广告中, 不但有医学专家,甚至还有各类人士 的现身说法,而且夸大了原有的减肥 和调节血脂的保健功能。 2005年4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 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虚假广告整 治方案》,明确提出,社会公众人物 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 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 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 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如 “我用、我吃、我喝……”等台词,都 属于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2007年8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 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国务 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 吴仪出席会议并讲话。她表示,将禁 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 疗效的药品广告。
绿色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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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行为 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 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 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 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 【提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 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 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72岁谢瑞麟获刑3年

谢氏父子在长达10年非法给付旅游业1.7亿港元 回扣一事随之曝光。谢瑞麟珠宝为每名进入其珠宝陈 列室的游客,向导游支付30港元的回扣,若有游客消 费,则其回扣将上升到50港元。此外,若消费钻石首 饰,导游的回扣将高达相关首饰售价的近三成。每辆 开往谢瑞麟珠宝店的旅游巴士也有价码:一辆小巴50 港元,一辆大巴100港元。回扣金额在数年间不断积 累,最终成为1.7亿港元的巨额商业贿赂,涉及200多 家旅行社。


问题:
(1)甲纸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2)什么是不正当压价竞争行为? (3)经营者从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 消费者有无影响?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 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 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 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 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 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七)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 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提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 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 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 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 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 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 【提示】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 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 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有调查显示,名列《财富》(Fortune)全球1000强的大公 司,平均每年发生2.45次的商业间谍事件,损失总数高达 450亿美元。其中,位于硅谷的高科技公司首当其冲,发生 的窃密案件中,有54%个别损失高达1.2亿美元。

(五)低价倾销行为 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 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 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 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药品交易掉进商业贿赂血口
实际生产成本只有0.70 元的环丙沙星出厂价却 成了7.10元。一种消炎 药在批发、零售环节按 规定进销差率层层加价 后,原来1.2元零售价售 出的药品最终以9.7元的 价格到了患者手中。这 种“高价”现象在药品销 售中屡见不鲜,暴利究 竟流入谁家?商业贿赂 是 原因。
修车给回扣 司机争上门
高检首次表态:“黑哨”将被以商业贿赂罪起诉
刑法163条规定: 公司、企业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数额较 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 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 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 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 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明 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 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郑州市金水区是河南省重要的汽配集散地和汽修集中 地。长期以来,郑州市汽修汽配市场价格混乱,表现 之一就是:修车厂给前来修车的司机回扣或馈赠高档 礼品等。在某些汽车修理厂里竟挂着一件件高档西装, 柜台内摆者一块块进口手表。在经三路的一家汽车修 理厂,一位开公车的司机修完车后,获赠了一块价值 2000多元的进口手表和一条1000多元的高级皮带。 这两件东西自然全部开到修车发票里拿到单位报销了。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商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 的商品上或者其从事服务的场所所加的,以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和他人的同类商品和服务相区别的特殊标志。 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 假冒 他人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 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 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目前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 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 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
虚假表示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 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 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特点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四、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形式与救济制度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 (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及其标志 3、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姓名 4、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侵犯商业秘密


工业间谍,防不胜防
报载,安插“工业间谍”是当前国际上非常常见的窃取 商业秘密的方式。美国两家大型汽车集团彼此竞争激烈。甲 集团在一次新型汽车产品投入生产前召开一次绝密会议。为 防泄密,甲集团动用最先进的电子检测仪器,一 天花板、 地板、墙壁作了一次精心的检查,甚至地上一只死苍蝇的尸 体也不放过。因为当时最高级的窃听装置可以安装在一只苍 蝇的尸体内。谁知百密还有一疏,第二天产品的制作工艺就 被竞争对手获得而提前投入生产。原来,甲内部一名高级职 员竟是对方派来潜伏近十年的间谍!



2.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 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 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商(广告代理制作 者和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 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 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总结:广告代言人对虚假食品广告,负担无过 错连带责任;
行为。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仿冒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在源自文库场上具有一定知名
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 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 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 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 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 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 的、提职、获取职称等)。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 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 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提示】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 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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