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产权改革——从科斯定理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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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产权改革——从科斯定理谈起

摘要:科斯定理是由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只要最终的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分配的帕雷托最优。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安排理论,从而对现实中的资源分配,经济增长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进而对我国的国企改革提出思考。

关键词:科斯定理产权国有企业改制

1.科斯定理的基本内容

根据科斯定理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

我们简化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举的典型案例,来分析科斯定理的功本质及个体的不同利益分配的结果。假设相邻的两块土地上分别是养牛的牧场主和种小麦的农场主,养牛户的牛吃了邻居家麦田的小麦,牛每吃一单位小麦,牛的价值就会上升以致养牛户的收益会增加,牛的价值上升满足边际价值递减,我们任意假设牛价值上升的变化如下表的数字:

5元收入。按照科斯的分析,先假设养牛户无权让自己的牛去吃邻居家的小麦,即将产权界定给了种粮食的农场主。我们不考虑交易费用,因为牛每吃1单位小麦价值会发生变化,吃第1单位小麦后价值增加10元,而市场上小麦的价格是5元,因此,虽然养牛户不能损害农场主的小麦,但他可以向农场主购买小麦,即第1单位小麦,养牛户愿意花5元向农场主购买,这样农场主没有损失,但养牛户的利益上升了5元,第2单位的小麦,养牛户也愿意花5元向农场主购买,可以使自己的利益增加4元,直到第6单位小麦为止,养牛户停止向农场主购买

小麦,即市场的交易使得养牛户的牛吃邻居的小麦到第6单位。因为每一单位的小麦养牛户都向农场主支付了与市场价相同的价格购买,因此,农场主没有损失,而养牛户的利益比他不让牛吃邻居的小麦上升了。即整个市场到达了帕累托最优状态

现在来分析第二种情况,产权界定给了养牛户,即养牛户的牛可以随意吃邻居家的小麦。从农场主的立场来看,他当然希望养牛户的牛别去吃自己家的小麦,通过市场交易,养牛户会说“第1单位的小麦被我的牛吃掉之后,牛的价值会上升10元,想要我的牛不吃小麦,除非给我10元的补偿。”农场主不会选择赔10元给养牛户,因为赔偿10元阻止了第一单位小麦的损失而获得5元的收益是不值得的。因此,第一单位小麦只能让牛吃掉是对两方都理性的。但这种状态在第七单位小麦会被阻止,因为第七单位小麦被牛吃了后牛增加的价值是4元,农场主的损失是5元。农场主会跟养牛户商量,给予养牛户4元补偿,换取牛不吃小麦,养牛户并没有因为阻止牛吃小麦而损失,农场主也因为被少吃一单位小麦而少损失1元。因此,最终牛吃小麦的数量仍然是6单位,与把产权界定给农场主的情况是完全一样的。这就是流行的“科斯定理”经典分析。

科斯由此证明了: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只要搜寻、谈判和监督合同实施等交易费用为零,当事人双方就会通过市场交易,使资源分配达到最优。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为零时,产权制度的安排,对资源分配没有任何影响,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然而,正如物理学中不可能存在绝对光滑的平面一样,交易费用为零也只是一种假想。因此,我们今天在讨论“科斯定理”的时候,更多的是指,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就可以利用明确界定的产权之间的自愿交换来达到配置的最佳效率,从而克服“外部效应”,而无需抛弃市场机制。其原因就在于,只要产权上明确的界定,交易各方就力求降低交易费用,使资源使用达到产出最大、成本最低的地方,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2.产权的界定和安排

关于产权的定义,目前法律界和经济学界普遍接受的是菲吕博腾和佩杰威齐在《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中总结的产权定义:“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为界定每个在稀缺性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个定义突出地说明了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权理论就是探索解决这种人与人关系的理论,确定人对产权对象各种权利约束的行为规范的产权界定、安排和保护等等。

产权界定问题的研究是产权理论中一个核心部分。科斯在交易费用论中说明了初始产权的界定对资源优化配置或产值最大化有至关重要影响,并呼吁法律界根据社会理性来判定产权的归属。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产权理论的发展有助于揭示人类历史上交易费用的降低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替换,并且与国家理论、意识形态理论成为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块基石。现代产权理论的突出代表者为科斯。他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他通过典型的制度分析,并对某些经济现象的研究来阐述隐含在这些现象背后的经济运行规则及规定这些规则的制度基础。现代产

权制度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我国的产权从私权到公权的界定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用现代产权理论,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和各类产权主体的界定可以作出合理解释,就如同《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资格一样,赋予了公司法律人格,将一定范围的股东产权规定在公司的人格之中。国有资产延续以前所有制的传统,可以将其资产规定在一个法人人格体中。在这些经济理论和相关法理研究的基础之上,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到专门针对解决产权核心问题“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改革方针,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种理论认识的深化,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各类企业乃至事业单位制度规范化建立意义重大。

3. 我国国企产权问题现状和现代产权理论对国企改革的启示

我们现在进行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不是对国家所有制这个具体实现形式的改革;而是对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进行的改革。这里的区别在于,国家所有制这个具体实现形式的改革,是以全民所有制资产保持不变为前提的改革;而对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进行的改革,是以国家所有制资产保持不变为前提的改革。因而对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进行的改革,必然是以“两权分离”理论为基础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所以我们说,现行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是按照“两权分离”理论,对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进行的改革。改革企业的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并不是改革国家所有制。因而现行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并不是改革企业的国家所有制性质,而是改革企业的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也就是说现行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实质是在不改变国家所有制的条件下,对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进行的改革。这就是我们现在进行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多年来,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实际上一直都是围绕着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问题进行的。因为我们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计划经济时形成的国家所有制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唯一实现形式。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所以,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必然是要按照“两权分离”理论进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计划经济时形成的国家所有制形式,也必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实行。但是,从我国生产社会化程度上讲,我国大多数企业生产社会化程度事实上还没有达到高度社会化程度。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国家所有制形式的客观条件并不具备。因而,建立以生产高度社会化为基础的,以国家为企业所有权总代表的国家所有制经济管理体制的客观条件并不成熟。所以“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要求全体社会成员结成覆盖整个社会生产的经济联合,从而作为一个整体占有生产资料,实行对社会生产统一支配和调节”的国家所有制经济体制,实质是我们历史上不成熟的主观做法。这是历史实践已经证明了的事实。从市场经济角度讲,全民所有制企业继续实行国家所有制,由国家掌握最终所有权,事实上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因为,市场经济是市场主体平等和竞争的经济。国家作为市场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具有客观的不平等性,市场竞争必然是不公平的。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管理者,是市场经济的裁判员,裁判员就不能当运动员,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必然造成全民所有制企业主体虚置。这就是说按照“两权分离”理论,我们已难以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主体虚置问题。所以,我们虽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进行了国企改革。但是我们的国企改革由于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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