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办法(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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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合理配置高新区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高新区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规定,结合高新区用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新区企业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高新区用地企业142家(不含待建及租赁厂房的企业),总占地面积为亩,其中:已发证家,未发证家。家企业中工业企业家,已投产企业家,在建企业(含部分投产企业)家。企业土地利用情况如下,具体见附表。
1、建成企业(含全部工程在建企业)有个,共占地亩;
2、2016年有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个,总占地亩,已建成面积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
3、有空地2016年无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个,总占地亩,已建成面积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
4、长期闲置用地的企业有个,总占地亩,已建成面积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
5、二期预留用地的企业有个,共预留土地亩,具体是:
6、签约未实质性开工项目有个,其中:
二、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满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2、出让合同未约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3、已动工建设、但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度占总投资额度(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县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依据合同或建设周期用地面积和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因素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经审查属实,该时段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
(二)低效利用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
低效利用土地是指虽已动工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是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投资强度、年产值或年入库税收额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用地;或者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用地及国家《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规定最低标准的用地;包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
1、已建设总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但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高新区要求的;
2、已建设总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且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及绿地用地总面积未超过百分之十,但成片空闲的土地仍超过五亩的;
3、工业建设项目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投资强度、容积率达不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投产后两年仍未达到招商投资协议约定标准,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标准的;
4、工业建设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5、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以上未投产的;
6、工业建设项目已投产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生产的。
三、处理意见
高新区企业土地利用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已结束,并经土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对各企业的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主要分五种类型:
一是约定开工时间,对于等企业要求限期开工;
二是约定竣工、投产时间,对等企业要求限期竣工、投产;
三是督促企业增产、达产,对等企业要求尽快增产、达产;
四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调整土地价
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五是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是收回未建土地或整体收回土地,要求企业限期开工应建工程或者进行二次招商,督促投产、达产,否则收回未建土地或整体收回(收购)土地,拟对企业整体收回(收购)土地;
七是解除项目协议。拟对已签订项目协议但长期不开工项目,解除原投资协议,其用地另行安排给其它项目选址。
对每个企业具体处理意见,见附表。
四、处置方式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分局会商管委会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及其以上的,由国土分局会商管委会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该土地抵押权人。
安排人员与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企业进行约谈,协商委托第三方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审计,就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达成一致的签署收回土地协议。协商不成的,高新区管委会依据中介机构评估走司法程序,发“律师通知书”至企业,直至组织相关部门对地面附属物进行强拆。对签约未开工而造成土地闲置的项目,依法解除投资协议。
(二)低效利用土地处置方式
安排人员与被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进行约谈,形成限期整改目标,对有空地未开工的项目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对有空地部分投产的项目,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限期竣工投产通知书》,与企业重新签订“双向约定”,确定投资强度、税收等约束指标,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双向约定”保证金。对超过约定日期仍未达到整改目标的企业,高新区组织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对其土地进行“切割”,确定收回未建土地的四至围并依法收回。对长期未投产的企业,依照项目协议,依法整体收回土地。在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完成前,开发区国土分局不再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的新建项目用地申请。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高新区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有关各局(办)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分局局长兼任,负责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具体事务。高新区主要负责人为此次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开发区各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