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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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编号:LX-FS-A37123 防范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之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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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之本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近年来,日益发展的城市轨道交通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特别是城市地铁深埋地下,环境封闭,人员密集、复杂且流动性大,其通风排烟和人员疏散受到很大制约,一旦发生事故和突发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巨大。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问题,正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因发展历史较短,存在着建设、设计标准低,安全设施及设备不完善,投入不足,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事故预防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应对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较

低,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批示,要求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抓“两个评价”,健全“两个体系”,形成一个工作机制。

一、抓好“两个评价”

1.开展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安全评价工作

安全预评价,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设项目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之一。因此,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并组织有关专家和中介组织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审查工作,严把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的安全审查关。对经安全评价和安全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安全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运营。同时,今后地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编制安全篇,以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安全审查和审批工作;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资金需求必须保证,并列入总投资概算,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

2.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

开展对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运营的重要措

施之一。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评价标准和办法》,并以此为依据,开展企业安全评估工作。要通过安全评估,查找隐患,划分企业的安全等级,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监控。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需要一段时间整改的,要制定计划,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并确保按期完成。对没有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企业,不得继续运行。要将评估报告和处理意见报送当地政府,以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关城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对地铁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地铁运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二、健全“两个体系”

1.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的安全标准尚未完善。根据我国轨道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尽快修改和完善影响城市地铁交通系统安全的有关车辆、供电、消防、防灾、报警、监控、通风、排烟和应急照明及标识等的设计规范,建立轨道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审查规范,补充完善安全设计、安全施工、安全运营,防范特大安全事故以及爆炸、纵火、施毒、恐怖袭击等人为破坏的内容,提高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标准,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2.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

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立法滞后,严重缺乏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的依法监管。因此,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是确保其安全、正常和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建议国家应尽快

研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法》,有关城市也应尽快颁布和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其设计、建设、制造、运营、管理及公众行为。要逐步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形成工作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形成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涉及建设、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一项系统工程。要搞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相互联运,综合治理。其中,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设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消防、反恐等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只有各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各司其职,突出重点,形成合力,才能使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劳动保护》(王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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