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须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须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

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

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7.《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94号);

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

9.《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10.《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4号);

1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1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四、受理范围

五、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并经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具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

2.特种设备制造质量保证手册;

3.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申请提供);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5.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增项、换证、升级需提交材料

(换证申请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

2.特种设备制造质量保证手册;

3.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

4.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申请提供);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6.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报方式: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申报同时进行

纸质材料申报: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其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使用申报客户端打印),质量保证手册一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等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许可程序

2.受理。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申请人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产品试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还需由具备相

应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首次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若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和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

4.鉴定评审。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年内,并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4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完成问题整改工作。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许可期限

14个工作日(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此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