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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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突出法官和审判组织的审判主体地位,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监督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第三条加强审判权的监督管理,强化各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审判工作运行依法公正高效。

第二章审判主体

第四条优化配置审判组织,突出法官和审判团队的办案主体地位。

第五条根据我院实际实行相对固定合议庭,合议庭以3名

法官为基准,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可定期交流。一审程序案件可邀请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第六条审判团队应配备与其工作量适应的审判辅助人员。

第三章审判职责

第七条合议庭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对所办理的案件质量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主审法官是独任承办案件或合议审理案件时可担任审判长的法官。

第九条主审法官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一)作为独任法官审判案件或参加合议庭承办案件,完成办案任务;

(二)主持庭前会议,讨论确定庭审提纲,组织、协调、指导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四)签发本人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按规定权限签发参加合议并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

(五)按规定提请主审法官联席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提供指导意见或决定意见;

(六)对承办的案件全面负责,对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

(七)指导和协调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任务;

(八)其他与审判事务有关的职责。

第十条法官助理是法官的程序助手,在合议庭和法官的领导和指导下,处理案件的程序性辅助事务,具体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二)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三)受法官指派,协调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四)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等;

(五)受法官指派或协助法官依法调取必要证据;

(六)根据法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七)在法官指导下草拟审理报告、裁判文书;

(八)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十一条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法庭审理过程的记录;

(四)按照网上办案要求及时上传案件材料,具体落实司法公开各项工作要求;

(五)校对送达法律文书;

(六)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七)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时,履行主审法官的相关职责。

第四章选任条件

第十三条主审法官选任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

(三)具备丰富的法律职业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律职业技能,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

(四)最近三年内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

(七)院党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主审法官:

(一)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审判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具有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主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党组研究决定免除其主审法官职务: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主要审判工作任务的;

(二)在审判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四)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审判工作的;

(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免除主审法官职务的;

(六)主审法官本人提出申请并被批准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主审法官的情形的。

因上述(一)至(四)项情形被免除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参加主审法官遴选。

第十六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实行选任制,确保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为素质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审判委员会除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外,还应当配备若干名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的资深法官委员。

第十七条选任审判委员会委员,除《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很高的公信度;

(二)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议事能力、调研能力;

(三)具有审判员资格,熟悉审判业务,审判经验丰富,且有近期5年以上的独立办案经历,具有很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制作裁判文书能力,有较好的工作业绩,是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权威;

(四)未受过错案责任追究,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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