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部加强区+约束边缘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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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加强区

抗震规范(01规范)[10规范P52---6.1.10]

6.1.10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其条文说明中:带有大底盘的高层抗震墙(包括筒体)结构,抗震墙(筒体)墙肢底部的加强部位可取地下室顶板以上H/8,加强范围应向下延伸到地下一层,在大底盘顶板以上至少包括一层。裙房与主楼相连时,加强范围也宜高出裙房至少一层。

高规(02规范)[10规范:P77---6.1.10;P109---10.2.2;]

7.1.9 抗震设计时,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当剪力墙高度超过150m时,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10;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0.2.4条的规定。

10.2.4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肢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05SG109-3指出,剪力墙包括落地剪力墙和转换构件上部的剪力墙两者)即:分开取加强区高度,不知对否?

10.2.5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等级应符合本规程第4.8节的规定。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尚宜按本规程表4.8.2和表4.8.3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

PS:高位转换时,底部剪力墙抗震等级提高,加强区高度参照10.2.4

嵌固端在地下室顶板,对框架柱配筋的要求是地下室上部的1.1倍,嵌固端的位置,如果在地下室顶板,则加强区应延伸至地下一层,如果在基础顶,则应自基础顶算起2)加强区从正负零算起,加强层向下延伸一层

当地下室顶板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大于本层层高的1/3时,则加强区高度应从地下一层底板向上算起,取地下一层底板为嵌固部位,同时加强区应再向下延伸一层(可能的话)

~~~05SG109-3

另:关于约束边缘构件的设置:

抗规:6.4.6[10规范P67---6.4.5]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一、二级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的两端应设置符合约束边缘构件要求的翼墙或端柱,洞口两侧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不落地抗震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的墙肢两端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高规:(似乎偏严)[10规范P115---10.2.20]

10.2.16 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两端宜设置翼墙或端柱,抗震设计时尚应按本规程第7.2.16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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