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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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管理论文

一、传统审判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审判模式不符合审判规律。法官承担程序性工作多,浪费审判资源。在“法官+书记员”审判组合模式下,法官不仅需承担审判核心事务,还要承担送达、接待当事人、案件信息录入等审判程序性事务。这些非审判核心事务耗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分散了法官处理核心审判事务的精力,使得法官无法专司核心审判事务,从而影响了审判效率,造成审判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辅助性工作量大,挤压法官裁判空间。法官承担了过多的辅助性工作。关系定位不清,职能发挥不明显。改革之前,担任书记员是为了晋升法官,向法官学习业务知识,法官与书记员之间是“师徒+上下级”关系,很多书记员不安心本职工作,只想等工作年限满足条件之后晋升为法官。书记员的辅助职能不明显。法官与书记员的关系定位不清使得书记员的业务水平不高,影响办案质量。工作权限不明,分工不科学。(二)审判权运行行政化。在传统审判权运行中,院庭长和一般审判员之间,存在着不同情形的层层汇报和层层审批的不成文却具有重要影响的非正式制度。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拟制后须经院、庭长审核并签发后,才能予以发布。长期以来存在的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提前请示和汇报制度,从权力行使的过程来看,虽是以审判管理的名义实施,但实质上却是典型的“命令与服从”的行政管理模式。这种权力运行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本院裁判标准的统一,但使法官的审与判相分离,由此产生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违反了审判的独立性与亲历性原则,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相违背。(三)审判队伍参差不齐。一直以来,法院干警主要由部队转业干部、招干、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以及近年来招考的公务员,人员虽然经过各种形式的法律业务的培训,经过了多年的工作实践,但法律素养仍存在较大的差别。未能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没有实现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高素质的人才未充实到审判一线,审理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无法应对案件持续增长的压力。(四)院庭长审判管理权、监督权与审判权混。同院庭长审判管理权、监督权与审判权的界限模糊不清,存在审判管理权、监督权对审判权的干涉与超越的不当情形。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院庭长签发文书等不成文的规定,使院庭长“凡

事必问,每案必管”,法官只对院庭长负责,从而削弱了对案件、事实、法律负责的思想意识。

二、审判资源管理模式的重构

(一)遴选员额法官。2016年3月启动首批员额法官遴选改革工作。经过报名承诺、资格审查、书面考试、民主测评、业绩考核、组织考察、省遴选委员会差额遴选、省法院党组审批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以不超过该院政法行政编制数35%为限。法官员额改革保留了现有审判骨干,保持了审判队伍稳定,通过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切实优化了法官队伍结构。(二)组建新型办案团队。结合前期制定的某县人民法院法官审判团队职责分工及运行暂行规定与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团队职责分工及运行暂行规定,2016年7月,该院打破庭室界限,重置审判资源,全面组建员额法官与辅助人员相对固定的新型办案团队。根据工作需要,院机关组建12个“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团队和6个“法官+执行员+书记员”的执行查控、实施团队;五处人民法庭,按照各自内部分工,分别组建2—3个审判团队。各法官团队由员额法官负责核心审判事务,法官助理、执行员负责专业性辅助事务,书记员负责一般性诉讼辅助事务,将法官团队作为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实现扁平化管理、专业化审判。为配合审判团队建设,充分发挥以法官为主导的审判团队的整体效能,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制定《法官指导法官助理庭前准备工作基本指引》,规范了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工作关系,明确和细化了法官助理处理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的职责。(三)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配备。为解决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任命法官助理11名。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司法辅助人员103名,基本满足了日常开庭记录、协助送达和执行等工作需要。创新书记员管理制度,对书记员实行庭审速录类和审判辅助类“双轨制”能级管理,由速录速度快的书记员主要担任庭审记录,由法律基础业务素质高的书记员替代性承担部分法官助理职能,弥补法官助理的不足。将聘用制书记员按技能水平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进行管理,各级对应不同的岗位津贴;设定绩效考核目标,考核结果与书记员每月岗位津贴挂钩,激励书记员爱岗敬业、提升技能,努力打造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为团队建设提供保障。(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制定《关于院庭长办案制度的规定》,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对记入员额管理的院长、副院长和其他院级领导必须到一线办案,对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编入相对固定合议庭,除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外,还要直接主办或参加合议庭办理案件。对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案件由入额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负责主审,与原业务庭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组成委员合议庭审理。院庭长主办案件或者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作为履行审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

三、提升审判管理质效的进路

(一)建立新型审判管理机制。1.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措施,现已全面落实员额法官的司法责任。所有审判案件,除少数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以外,独任审判的案件由独任法官自行签发裁判文书;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裁判文书。实行法官会议集体研判疑难法律问题制度,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撑,法官会议研判意见供法官、合议庭参考。入额院庭长主要审理相对复杂案件,除参加审委会讨论、法官会议集体研判外,院庭长不得单独就自己未参加审理的具体案件向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发表倾向性意见,切实保障法官独立裁判。构建独立裁判的运行保障机制。分层次建立了法官联席会议、专家法官会议及民商事和刑事行政两个专业法官会议集体研判疑难复杂案件制度。2.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完善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加强院庭长对审判程序事项的监控,案件更换承办人、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延长审限和案件中止等诉讼程序事项,需经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实行审执流程节点和审执限周报制度及裁判文书报备制度。出台了《关于审判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厘清院庭长管理监督权力与法官审判权力的界限,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能,明晰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界限,将监督管理重点放到程序事项审核批准、审判工作宏观指导、审判质效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当干扰等方面。将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对案件办理和监督管理实行全程留痕,实现制度机制约束的全流程可视化。3.加强诉前调解与速裁工作。人民法院正在成为引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力量,加大诉调对接工作力度,完善诉调对接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人民调解室,建立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加强各基层人民法庭登记立案与庭前准备、庭前调解一体化工作。深入推进诉前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赋予各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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