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中小学教育中的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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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中小学教育中的公民教育
作者:田野
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4年第03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民初政府的公民教育宗旨与理念,了解中小学生进行公民教育设置的课程与内容,把握教师的教法与课堂效果。

这既是对教育史事的一个总结,又可借古鉴今为我国当代中小学公民教育带来反思与借鉴。

[关键词]民国初期;中小学公民教育;影响与评价
公民教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现代化教育的基础工程,其实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

邓小平在科学和教育座谈会上讲话提到中小学教育的重要性,“高等院校学生来源于中学,中学生来源于小学,因此要重视中小学教育”。

[1]民国初期中小学教育中的公民教育开启了我国公民教育之先河,因此对此时公民教育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国初期中小学教育中的公民教育
从辛亥革命到五四运动的兴起,社会上的波澜壮阔也带动中小学公民教育在教育宗旨、课程设置、教科书内容等方面的变化。

(一)民初教育方针政策所折射出的教育理念
由于多数人觉得世界观教育太空泛,不被世人所理解,在1912年9月2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中华民国新的教育宗旨为:“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2]的四育并提方针。

“四育并提”的教育宗旨既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又汲取了西方的先进理论。

它折射出当时社会时代对提高国民素质,为新兴的民主共和国培养共和国公民的要求。

(二)民初中小学教育中关于公民教育的课程设置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等教育法令,规定小学的学习年限为七年,均设修身科。

初小4学年,每学年每周2课时,高小3学年,每学年每周2课时;中学的学习年限为4年,每学年每周1课时。

经过全国教育会的讨论和决议,1922年11月1日大总统令公布《学校系统改革令》,也就是我们所言的“壬戌学制”。

1923年,新学制课程标准公布《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规定小学校课程包括卫生、公民、历史、地理(初小阶段的卫生、公民、历史、地理合并为社会);初级中学课程社会科包括公民、历史、地理。

自此修身科被公民科所代替。

(三)民初中小学公民教育的教学方法
关于中小学公民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还是要考察修身科以及“壬戌学制”后公民科的授课方法。

中小学修身科的教学方法皆以“讲解”,“演习”为主。

例如贾丰臻发表在《教育杂志》上的《修身作法教授谈》一文对演习法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一年级教尊师,‘途中遇教师时,在数步之前行敬礼’,升国旗时要‘脱帽行最敬礼’,‘唱国歌时必起立表敬意’。

”随着外国教育思想在中国的传入,民初教育界也积极探索借鉴西方的适合中国儿童的教学方法。

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大批外国留学的有识之士将国外教育思想引入我国,加之我国教育教学的改革的行进,带来了新的教学方法。

除了之前的讲解和演习,又加入讲述与表演公民修养故事的方法,即教师示范,学生学习。

二、对民初中小学公民教育的评价
(一)民初中小学公民教育实施带来的积极意义
民国初期实施的中小学公民教育无论是在教学宗旨、课程安排、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都体现出当时时代背景下对公民意识、个人道德的要求。

由先进教育家带来的自学辅导、分团教学法,设计教学法和道尔顿制教学法为当时的课堂注入新鲜的血液,对今后中国教育仍产生影响。

(二)民初中小学公民教育的不足之处及对策
第一、民国初期的公民教育在“培养健全人格之国民”的宗旨下设置了由自身、家庭、社会、国家构成的知识体系,渗透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资产阶级思想。

这样的转变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

第二、袁世凯的复辟帝制,使资产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梦想继续发动战争。

社会动荡不安、财政赤字匮乏。

经济上的不足使学校师资力量严重短缺,公民课又作为新设课程,更是缺少专业性的教师。

因此,政府应重视新兴学科的兴起,加大对学科财政支持与建设,配置相应的师资与教学设施,为公民教育提供一个良好、有序的环境。

第三、作为一门新兴的教育学科,其通过在中小学校设置修身科与公民科作为传授公民教育的媒介,这对公民教育的实施范围进行了限制;同时由于我们国家此前并没有公民教育的先河,这便导致其教学内容缺少理论与经验的指导。

因此,教学内容应该针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不能仅靠道德理论上的说教完成对儿童的教育,而是要言传身教,讲解学生在其年龄阶段可接受的理论并指导学生付诸实践中。

在当前之中国,公民教育的主要渠道是基础教育,因此,研究民国初期中小学公民教育就可以为新课程改革下的中小学教育提供借鉴。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54。

[2]德育法规汇编,19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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