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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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2016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
减排核算有关要求
主要大气污染物是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排放总量减少约束性指标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两项污染物。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以下方法开展2016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核算工作:
对固定源不进行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宏观测算,对具有可靠数据来源的非固定源,可由各省(区、市)根据宏观经济、能源、人口等数据进行统筹考虑,核算新增排放量。按照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其他工业企业改造治理,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关停淘汰以及散煤清洁化治理等五类核算削减量,削减量核算方法参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待行业实施排污许可制且能提供企事业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数据后,行业减排按照许可证规则核算。
对持续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的非固定源减排措施,如散煤清洁化治理、电代煤、电代油等,削减量纳入核算范围。对于散煤清洁化治理,以地级市为单位,按照清洁能源替代和洁净煤替代两种措施进行核算。采用排污系数法,基于清洁能源替代户数、户均散煤消耗量、洁净煤和散煤硫份、《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推荐的排放系数(见表1)等核算减排量。
机动车以地级市为单位,采用排污系数法分车型核算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和削减量。新增排放量包括新注册车辆、转入车辆产生的排放量;削减量包括车辆注销、车辆转出、油品升级、车辆改造等产生的减排量。
重点工程减排量是指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燃煤锅炉等重点行业达标排放治理,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气化工程等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
表1 民用煤排放系数推荐值
注:1. 表中的兰炭包括兰炭块及以兰炭为原料(不掺加原煤)加工成的兰炭制品。
2. SO2排放系数是以燃料的干燥基全硫分含量(St,d)形式表示的,例如,当燃料中的干燥基全硫分含量(St,d)为0.5%时,则排放系数表中的St,d 即取0.5。
表2 电力行业核算表
表3 钢铁行业核算表
表4 平板玻璃行业核算表
表5 水泥行业核算表
表6 工业企业SO2达标排放治理工程核算表
表7 工业企业NO X达标排放治理工程核算表
表8 清洁能源替代核算表
表9 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核算表
表10 关停淘汰核算表
表11 机动车核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