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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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

古典社会学理论2010-12-23 11:05:09 阅读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

周晓虹

内容提要价值中立原则源自孔德以来的实证主义传统,韦伯则划分了研究中“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两个阶段,阐明了各自的必要性与有限性。社会科学研究应奉行有限度的价值中立原则,以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讨论价值中立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应用限度,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关键词价值中立价值关联社会科学实践作者周晓虹,南京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

在西方学术界,由马克斯·韦伯详尽阐释的“价值中立”(Value-free/ Value Neutrality)原则历来备受关注,甚至在一些学术共同体中成了某种不言自明的公理,而且事实上因其引发的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早在1962年,埃尔文·古尔德纳就不无讥讽地写道:“无论怎样,一种价值中立的社会学已经成为一种攻无不克的社会学。现在,所有的社会学的权势阶层,从帕森斯到伦德伯格,都已经加入了一个心照不宣的联盟,这个联盟将我们牢牢地拴在这样的信条之上:…你不应对任何价值判断作出承诺。‟”①两年以后,在海德堡大学举办的纪念韦伯诞辰100周年的大会上,以帕森斯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的拥戴者和以马尔库塞为代表的反实证主义者,围绕着“价值中立”原则展开了激烈的论战。②即使到今天,有关价值中立的争论仍然是长盛不衰的话题。③

自1980年代以来,在中国学术界,有关价值中立的争论同样也在不断引发人们的争论。既有人认为“将价值判断引入经验科学,尤其用含有价值判断意味的概念定义一门科学的对象,只能会使科学蒙上主观信仰的色彩,最终损害科学认识的客观性”④,也有人从相反角度强调,“通过所谓

参见布赖恩·特纳:《Blackwell社会理论指南》(第2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

75—78页。陆学艺主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社会学》,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35页。的…价值中立‟不仅不能达到科学性,还会相反起十分有害的结果”①。鉴于有关价值中立的争论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社会科学的研究实践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有必要就价值中立原则及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应用限度再作一番探讨。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原则的提出,和实证主义的盛行密切相关。实证主义在研究方法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仿效自然科学,将客观性奉为圭臬,以消灭主观偏见或保持价值中立为基本原则,力主运用中性语言,不带价值判断地揭示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的规律。这一原则最早的倡导者是法国哲学家、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尽管他并没有使用“价值中立”这一术语,但他系统阐释的实证主义原则,实际上成了“价值中立”原则创设的前提。通过实证主义的原则,孔德沿着启蒙主义的思路建立了全新的社会观,即认为社会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按照一定的自然法则进化发展的,因此社会的知识也必须通过自然科学所普遍使用的经验研究手段去获取。

遵循孔德的实证主义原则,并且真正将其推进到具体的学术研究中去的,是孔德的法国同胞———埃米尔·迪尔凯姆。

他将孔德的“使想象从属于观察”的研究原则具体化,提出了研究的三条基本原则:(1)在科学研究中,必须排除所有成见,必须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出来的概念,同时,还应该尽量排除感情的介入,因为“感情是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不是科学真理的标准”;(2)对所需研究的对象进行定义是研究的重要前提条件,从外在的特点中去进行定义,不是说暗藏着的内部特点不重要,而是在目前的科学发展阶段我们很难认识它们;(3)考察社会必须观察实际,不能掺进个人的想象,必须努力从那种与个人言行无关的侧面观察它们”②,否则就无法了解它的真相。迪尔凯姆的主张赢得了许多实证主义社会学家的认同,他们都同意罗素的“科学知识的目的在于去掉一切个人的因素,说出人类集体智慧的发现”③的看法,认定只有摆脱个人的主观偏见,驱逐了价值判断,社会学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后来,帕森斯成为迪尔凯姆所倡导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在美国的最忠实的传人。他认为,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论“符合作为实证科学的全部发展过程之基础的认识论,即强调经验的和可观察的成分”,而

“所有这一切足以使社会学成其为实证科学”④。但是,对迪尔凯姆的主张持批判态度的同样不在少数。当代著名的哲学家N. R.汉森、T. S.库恩、波普尔、霍克海默和费伊阿本德等人都是“价值中立”观的反对者。他们反复强调,不存在中性的观察陈述,一切观察都渗透着理论。在他们看来,社会研究根本不可能排除主体的旨趣及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事实的接受、选择、描述和综合不可能没有重点和方向,概念的使用也不可能不涉及特定的主体旨趣甚至全部社会实践。⑤在托马斯·库恩看来,不要说社会科学,即使是自然科学都是一种被先例和传统束缚的活动,它的每一次贡献都是以过去的示范性成就或所谓“范式”(paradigm)为样板的,所以任何科学知识并不能简单地从自然中读取,它总是通过历史上特定的和具有共同文化背景的范式来起媒介作用的。⑥在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末之后,外部的社会环境·另见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7—438页。和社会学体制内部发生的巨大变化,都导致了人们对奉行价值中立观的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怀疑与批判。自1930年代后独领风骚三十年的帕森斯的结构功能理论,自然成为这场“反叛”的首当其冲的批判对象。米尔斯认定:“从帕森斯的文本中,可能挖掘出的有关社会的观点有着相当直接的意识形态上的用途”①。而历史学家米切尔·雷迅马在2000年时还借杰弗里·亚历山大的口说:“追求精确性和自命客观性的帕森斯理论背后,其实有着深刻的意识形态信念和道德文化目标,也就是…恢复和详细阐发自由主义意识形态‟”②。

要在上述两种完全相反的看法中真正了解“价值中立”原则及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可行与不可行,就不能不提到韦伯。这不仅是因为韦伯第一个将实证主义社会学所倡导的客观性原则用“价值中立”一词明确表述出来,而且因为事实上韦伯也一直力图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找到一种平衡。因此,了解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涵义以及他为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提供的方案,对我们的讨论既是有益的,又是完全必要的。

在韦伯的方法论中,毫无疑问,最重要也最引人瞩目的,是他对恪守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客观性或他所言的“价值中立”(value-free/wertfreiheit)原则的阐述。在评价韦伯方法论的《价值中立和客观性》一文中,帕森斯曾说:“价值中立的概念可以说是他的立场的基础”③。在韦伯的一生中,有两件事情能够说明他对这一原则的恪守程度:其一,1909年,在建立德国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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