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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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1.12

【实施日期】1997.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二日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单位的公务员。

第二章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国家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一般为五年);

(五)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应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批复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同时发给本人《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过3个月未予以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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