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优惠政策

园区优惠政策
园区优惠政策

山西太行山农产品物流园区

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山西太行山农产品物流园区是长治县委、政府批准的转型跨越发展的重大项目之一。加快山西太行山农产品物流园区开发建设,对于促进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大园区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园区全面开发建设,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入园企业经园区管委会初审,长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照《山西太行山农产品物流园区详细规划》投资、建设、运营,享受“三优先”政策,即:优先享受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优先享受县级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园区招商项目建设用地,由县政府统一征用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出让。投资方按园区规划投资建设,县政府根据投资额予以奖励扶持。对每功能单元区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的项目(要求投资强度每亩不得低于60万元),建成投产后,分别按土地出让价款的50%、60%、80%予以奖励扶持。

三、园区征地补偿在长县政办发〔2008〕3号“长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长县政办发〔2010〕76号“关于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办法相关补充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优执行如下标准:园区规划占地范围内的涉村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合并,统一按征用水浇地的最高补偿标准每亩40000元予以补偿,其中,60%补偿失地农户,40%补偿失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补偿事项仍执行原有规定。

四、园区内道路、水、电、暖、气和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由县政府投资建设;各功能区红线内由投资人自主投资,免收水、电增容费。

五、对入园项目在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项目建成后需要收费的,属市级以上收取的,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属县级收取的,5年内先征后返。

六、在园区内新办的物流企业、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第3至5年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返还一半。

七、对入园承租经营者三年内减免各项管理和市场运营费用。

八、对一些科技含量高、具备技术创新能力的项目和企业实行重点扶持和特殊奖励。

九、新入园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可以由县政府协调县信用担保公司在相应的信用担保额度内担保解决。

十、对入园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十一、对入园企业引进的专家、教授及高级管理人才,县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的特殊补助津贴,需要办理本人及家属工作协调、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的,县政府协调解决。

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为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四川省将继续执行对农资等的通行费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

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1、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优惠对象: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部方分享部分.

农业产业观光旅游企业优惠政策

把农业生态旅游景区视作农业企业,其按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养植、饲养的土地,免征土地所得税。

金融部门对农业生态旅游景点建设予以重点支持,发放扶贫贷款、小额贷款时,对参与农业生态旅游产业开发的农户倾斜支持。

整合农业、扶贫、旅游、建设、民政等部门对农业农村的扶持项目,把农业生态旅游景区景点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特色农业示范工程、乡村风貌改造工程、科技扶贫工程、名村名镇建设工程、农业旅游景点创建等项目结合起来,多方联动,协同推进。

农业生态旅游景区将被视作农业企业,可以享受税收、用地优惠:景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景区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则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申报贴息项目的企业,贷款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1、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征用租赁土地除外);

2、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贷款;

3、农产品收购贷款(烟叶收购除外);

4、修建加工厂房和购置加工设备贷款(房地产除外)。

5、提供市场信息、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产品宣传服务。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1、购机优惠

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15亿元,约30%用于支持合作社购置农机装备。

2、土地流转优惠

部分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优惠补贴,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土地向合作社流转,静待以后各地出台土地优惠政策。

3、税收优惠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鲜农产品流通

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3)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

花税。

4、用电用水政策

1)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

2)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2008]149号文件的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1)种植业类: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

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2)畜牧业类: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牧草类初加工。

(3)渔业类: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

2、属于上述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最大限度地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列入农产品征税范围,按13%的税率征税并允许按13%计提进项抵扣,以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二是适当降低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税率,建议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所有制形式、不论规模大小、不论加工程度深浅,其增值税销项税

率均降为13%.

农业科技研发企业

在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方面,对农业机耕、排灌业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规定有利于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协同创新机制,

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

在高新技术优惠政策(https://www.360docs.net/doc/ee5854378.html,/)方面,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沈阳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土地优惠政策

(1)开发区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形式为入区的内外资项目提供土地。土地使用期限最长50年。

(2)土地价格、土地补偿费由开发区根据项目规模、科技含量和对开发区拉动作用,给予优惠适当减免。

(3)鼓励国内外客商到开发区包片开发,建设“园中区”或进行通用厂房建设。2004年以前进入开发区包片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允许开发商进行土地转让,其转让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2、税费优惠政策

(1)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10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新产品开发。

(2)进入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税收政策。即:对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有关部门确认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资企业在开发区内兴办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等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

(4)从事种植业、林业和园艺业的企业,自企业有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农林特产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5)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6)自2002年起进入开发区的新项目二年内全额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水增容费。免征土地测绘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

(7)对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内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及部分品种的化肥、农药、饲料、地膜等生产资料,凭有关手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特殊优惠

(1)对进入农业开发区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大型产业化龙头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贷款贴息扶持和基础设施补助。

(2)进入开发区的企业,除国家规定必须收缴的税费外,实行零收费。

(3)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方面,开发区将协助办理检疫手续。

(4)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到开发区兴办企业或科研机构,在土地

出让、税收、资金、生活条件等方面将给予更大优惠。

4、中介人(机构)奖励政策

(1)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

(2)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万美元)、人民币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奖励。

(3)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

为着力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我县对外开放和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潼南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政策所指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下同),是指潼南县内外投资者在潼南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二)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等符合国家和市级有关标准。

(三)企业投资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重庆市外商投资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四)凡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重点鼓励投资下列行业:

1、信息电子、机械加工、精细化工、旅游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

2、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

二、用地政策

(一)对工业类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出让。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综合价金超出挂牌基准价格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土地出让税费除外)。

(二)企业投资农、林、牧、副、渔等项目,可采用租赁、承包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外来企业投资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等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承包者在有效承包期内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入股办企业。

三、财税政策

(一)增值税。投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缴纳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所得税。投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100%安排给企业,第4-5年按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营业税。投资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自企业经营纳税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房地产开发部分除外),前3年按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开发旅游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

2、兴办大型商业设施中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镇街8000平方米以上的);

3、专业市场营业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

4、物流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

(四)在工业园区投资修建标准厂房50000平方米以上并用于出租兴办企业的,从实现租赁收入之月起的五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6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五)县外企业迁至潼南工商注册设立总部或在潼南设立分公司,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企业年交纳税收镇级分成部分(附加税种除外),按不超过总额35 %的比例,由相关镇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全额缴纳应纳税收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六)政府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市级各种项目资金。以企业名义争取的项目资金全额用于企业发展。

四、规费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修建10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设施、营业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生产或营业用房部分的建设,在建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全额征收,由县政府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厂区内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规费全额征收后,由县政府安排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五、奖励政策

(一)县人民政府给予招商引资单位和个人奖励(见《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凡经单位和个人介绍,对引进生产加工型、商贸、流通、旅游等项目,投产后第二年度给本级财政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需报县财政局、投资促进办公室、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该项目给本级财政新增税收的10%执行。

(二)潼南县工作职责范围内招商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给予特殊奖励。对招商引资能力突出、招商信息丰富的县外人员可招聘为专业招商人员,享受县内同级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六、服务保障

(一)对外来生产型企业和项目实施全程代理服务。外来企业和项目的规划布局、立项审批、选址定点、土地出让、方案评审、环保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核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国土证、房产证等建设手续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并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由县投资促进办公室明确专人协助办理。水、电、气、管网等设施建设由相关单位先期介入。

(二)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点项目,县政府鼓励县内金融机构给企业融资。

(三)投资项目在劳动、用工、办公、住房、交通等方面需要帮助的,县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四)外来投资项目业主及外来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五)享受优惠政策申报程序。由投资者据实向县投资促进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投资促进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国税局、地税局对其进行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兑现。

七、附则

(一)对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和税收贡献大的产业项目,特别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重庆50强、高新技术领军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行“一企一策”,给予特别优惠。

(二)鼓励大项目进园区,小项目到镇村。落户镇村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三)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潼南委…2008?67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机械电子企业优惠政策

扶持和培育机械电子产业集群中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产业关联度大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对年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的税务部门财务报表为准,下同)首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

业,分别按其当年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30%、40%、50%给予奖励。

对新入驻机械制造企业,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需提供税务发票)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企业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入驻电子信息企业自备案投入运营,前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70%给予奖励;原有电子信息企业自备案并投入运营,按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70%给予奖励。

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产业前10强的龙头企业或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企业研发的新产品,经过省经贸部门认定的,除享受市级奖励外,再按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持续加大送管理进企业力度,引导企业走精细化管理道路,建立和发扬企业文化,发挥企业文化在企业管理中的导向作用和凝聚力。对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的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鼓励企业导入卓越质量管理,运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对市场预测、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过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推进开展合理化建设、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活动,不断提

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对获得省、市级管理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

对新设立为机械电子产业集群提供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共性技术攻关、工业设计、物流仓储等重要内容的公共服务平台,经专项评估后运营成效明显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资金(需提供相关证明)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鼓励区域内的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对行业内中小企业有偿开放,资源共享,每年为20家以上企业提供科技研发、行业共性技术难题攻关等服务,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实现产业化生产的服务项目,每个服务项目补助1万元,最高限额20万元。

鼓励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在做强核心业务的同时,加快剥离专业性强的零部件生产业务,发展专业配套企业,提高企业在区域内的产业配套率。从2013年起,按本年度企业在区域内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需提供相关证明)的5‰给予补助;从下一年度起,按当年比上年度新增的区域内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需提供相关证明)的1%给予补助,以上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支持建立“银群”(金融机构与产业集群)战略合作关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以“银群”会商、整体授信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为企业提供新的贷款(不包括续贷资金)且贷款期限在六个月以上、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所放贷金额0.2%

的财政资金奖励;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

构,按年度内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

0.5%给予风险补偿。

潼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着力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我县对外开放和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潼南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政策所指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下同),是指潼南县内外投资者在潼南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二)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等符合国家和市级有关标准。

(三)企业投资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重庆市外商投资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四)凡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重点鼓励投资下列行业:

1、信息电子、机械加工、精细化工、旅游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

2、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

二、用地政策

(一)对工业类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出让。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综合价金超出挂牌基准价格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土地出让税费除外)。

(二)企业投资农、林、牧、副、渔等项目,可采用租赁、承包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外来企业投资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等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承包者在有效承包期内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入股办企业。

三、财税政策

(一)增值税。投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缴纳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所得税。投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100%安排给企业,第4-5年按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营业税。投资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自企业经营纳税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房地产开发部分除外),前3年按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开发旅游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

2、兴办大型商业设施中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镇街8000平方米以上的);

3、专业市场营业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

4、物流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

(四)在工业园区投资修建标准厂房50000平方米以上并用于出租兴办企业的,从实现租赁收入之月起的五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6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五)县外企业迁至潼南工商注册设立总部或在潼南设立分公司,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企业年交纳税收镇级分成部分(附加税种除外),按不超过总额35 %的比例,由相关镇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全额缴纳应纳税收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六)政府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市级各种项目资金。以企业名义争取的项目资金全额用于企业发展。

四、规费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修建10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设施、营业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生产或营业用房部分的建设,在建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全额征收,由县政府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厂区内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规费全额征收后,由县政府安排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五、奖励政策

(一)县人民政府给予招商引资单位和个人奖励(见《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凡经单位和个人介绍,对引进生产加工型、商贸、流通、旅游等项目,投产后第二年度给本级财政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需报县财政局、投资促进办公室、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该项目给本级财政新增税收的10%执行。(二)潼南县工作职责范围内招商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给予特殊奖励。对招商引资能力突出、招商信息丰富的县外人员可招聘为专业招商人员,享受县内同级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六、服务保障

(一)对外来生产型企业和项目实施全程代理服务。外来企业和项目的规划布局、立项审批、选址定点、土地出让、方案评审、环保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核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国土证、房产证等建设手续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并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由县投资促进办公室明确专人协助办理。水、电、气、管网等设施建设由相关单位先期介入。(二)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点项目,县政府鼓励县内金融机构给企业融资。(三)投资项目在劳动、用工、办公、住房、交通等方面需要帮助的,县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四)外来投资项目业主及外来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五)享受优惠政策申报程序。由投资者据实向县投资促进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投资促进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国税局、地税局对其进行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兑现。

园区优惠政策

园区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重点 第一条围绕??园区产业定位,坚持招大引强,引进具有一定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项目入驻??园区,推动全县产业提升,重点引进??、生物、??产业项目。坚持效益优先,实行项目评估会审制度,严把产业形态关、投资强度关,重点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财税贡献大的项目。 二、优惠政策 第二条保障企业建设用地。每年土地指标最大限度满足园区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对??产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项目,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第三条设立发展专项资金。从?年起,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万元作为园区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凡经批准入驻??园区并在本地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各类工业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享受国家?????及发展工业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新进国家统计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政一次性奖励?万元。

第六条鼓励争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证明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新获得??市知名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企业产品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鼓励农特产业企业争创品牌,引导企业办理QS (生产许可)认证,对新办理QS(生产许可)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万元。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新开设品牌店、旗舰店等连锁经营网点,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补助?万元/店,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企业参加地方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融资。对进入地方股权交易机构成功融资100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发展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在证交所成功挂牌上市交易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万元奖励。 第八条给予企业贷款贴息。省、市“小巨人”、“成长型”园区企业,当年新增贷款用于企业生产和投资,按新增贷款实际产生年利息额给予?%的财政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九条财政补助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支持技改创新,对新购先进设备2000万元以上的

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创意产业集聚区和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创意产业发展,提升本市创意园区的能级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创意产业质量和水平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本市创意产业发展,提升本市创意产业园区的能级和水平,规范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意产业集聚区是指依托本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利用工业等历史建筑为主要改造和开发载体,以原创设计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以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为发展重点并经市政府有关

部门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区(县)经委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创意园区申报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工作并进行初审,配合市经委对本区域内经认定的创意产业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条件为: (一)有完整的集聚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该规划符合《上海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二)园区完成建设改造,出租率达到70%以上。 (三)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符合《上海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指南》,并且已经有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应占园区全部企业总数的70%以上。 (四)园区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招商。 (六)能提供适合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七)园区房屋租赁应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应符合园区产业功能要求。未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行转租。 (八)房屋建筑结构应符合本市相关建筑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

北京创业园区优惠政策内容

北京创业园区优惠政策内容 中国北京(望京)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望京留创园”)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全面吸引、培育、扶植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而共同建立,旨在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专门机构。 望京创业园属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望京创业园与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处与人才处保持着紧密的关系,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在人才引进、项目培育、创业辅导等各方面都有相应的政策支持。此外,望京创业园作为朝阳区第一家留学生创业园,受到朝阳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享有朝阳区对留创企业的独有政策。 场地提供支持政策: 入驻园区的优秀留创企业,在享受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基础上,前三年可再享受60平方米、36平方米和18平方米的房租减免。 资金支持政策: 3、电子城科技园区管委会每年有3000万元的高技术产业资金,用于对朝阳区内优秀项目产业化的扶持。优秀的产业项目一般可以申请到100万元到500万元不等的产业项目资助。 人才引进方面政策: 2、园区设有博士后工作站总站,企业可以申报建立分站,设站并引进博士后的企业可享受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 2、设立“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和“归国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金”,奖励在首都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3.京籍应届生创业免公司注册费

4.京籍应届生创业可住宅经商 5.北京小额贷款额度提高 详细:大学生创业,第一次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再次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6.反担保优惠措施 详细:大学生创业,贷款反担保比例由30%下调到20%,继续实施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制度,凡在城乡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除反担保。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3月23日宣布,北京将加大对创业的支持力度,从4月1日起,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额度,合伙创办小企业最高可申请50万元。 据介绍,新政策规定,对于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开办个体工商户的担保额度由原来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8万元。以上人员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担保额提高到人均不超过8万元,最高50万元。 此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也由原来的每人1329元提高到每人2400元。 据悉,北京市已经扩大了小额贷款基金规模,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5000万元增加至1亿元,专项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 北京每年创业培训至少5000人 【目标】 力争2014—2017年引领不少于2.3万名大学生在京创业。 【措施】 把创新创业类课程纳入高校课程体系,实行学分管理。

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5月9日修改稿)

渝中区促进文化与创意产业发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与创意产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一区一基地”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发展高端产业、高端品牌、高端人才的原则,坚持引稳结合、良性发展的原则,坚持分类处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统筹平衡、政企共赢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1.文化产业是指2004年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九大类别,重点发展出版发行服务、文化产权交易、文化休闲娱乐、文化艺术服务、广播电影电视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等六大领域。 2.创意产业重点发展研发设计、软件设计、建筑设计等三大领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文化与创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渝中区登记注册,并在渝中区依法纳税; 2.主营本办法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应占企业全部收入的60%以上; 3.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开发能力强。

第五条财税政策 1.对新入驻的总部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100万元(含)以上,从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的70%扶持企业发展,其中,30%用于奖励班子。 2.对新入驻的符合上述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与创意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从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区级财政所得的70%扶持企业发展。 3.已入驻的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点文化与创意企业,按区级财政所得的30%扶持企业发展,其中,15%用于奖励班子。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3%用于奖励班子。 4. 已入驻的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与创意企业,按区级财政所得的30%扶持企业发展,其中,15%用于奖励班子。 5.对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文化与创意企业,对其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本人。 第六条补贴政策 1.房屋补贴:连续三年每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文化与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政策梳理)

国内产业园区政策比较

目录 一、深圳高新区 (4) (一)管理体制 (4) (二)招商引资政策 (4) (三)土地政策 (5) (四)创新政策 (7) (五)园区服务政策 (16) 二、广州开发区 (17) (一)管理体制 (17) (二)招商引资政策 (18) (三)土地政策 (20) (四)创新政策 (23) (五)园区服务政策 (25) 三、苏州工业园区 (29) (一)管理体制 (29) (二)招商引资政策 (31) (三)土地政策 (35) (四)创新政策 (36) (五)园区服务政策 (45) 四、无锡新区 (46)

(一)管理体制 (46) (二)招商引资政策 (47) (三)土地政策 (51) (四)创新政策 (52) (五)园区服务政策 (74)

本文通过对比深圳、广州、苏州、无锡等发达省份和地区在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相关政策,梳理园区在建设发展政策设计中的成功之处,以期能够为成都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设计提供经验借鉴和启示。 一、深圳高新区 (一)管理体制 深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高新区)实施“一区多园”的管理体制,属于带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管理型管理体制模式,其管理架构分为决策层(高新区领导小组)——管理层(高新办)——经营服务层(服务中心)三级,对高新区内的多个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二)招商引资政策 主要招商引资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第一,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园区内完成登记注册、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

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文化创意产业 2010-05-10 == 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 编者按 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北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北京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力举措;是推进北京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了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广大纳税人知晓、理解、运用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编写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汇编》)。 《税收政策汇编》包括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收政策汇编》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上述各税的基本政策规定,便于读者对于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有一个大致了解。第二部分收集了涉及各税的48条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进行汇总。以每个行业优惠政策为一章,介绍现行各税优惠政策内容、文件依据、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方便纳税人了解优惠政策和办理相关手续,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汇编》所依据的文件截止2007年8月31日,今后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应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我们把《税收政策汇编》设计为活页形式,并将按年适时进行维护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地方相关各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第一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二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章文化艺术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新闻出版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广播、电视、电影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

张江高科技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张江高科技园区,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中南部,是中国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与陆家嘴、金桥和外高桥开发区同为上海浦东新区四个重点开发区域,成立于1992年7月。 张江高科技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1、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2003) 根据公告实施“零收费”的项目,涉及新区单位、以及工商、公安、税务、技监、药监等部门的自收或代收的收费项目,企业凭登记卡,执收单位直接予以免除;其他直接交到市属各单位的收费,仍由企业按常规渠道缴付,缴付后可凭收据和登记卡到张江园区办予以退款。 2、租金减免 对孵化企业用房租金第一年按评估认可的租金水平予以 100% 补贴,第二年减半补贴,第三年再减半补贴,补贴面积每家不超过 200 平方,经审核同意孵化期延长至 5 年的孵化企业,在第三年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延长二年。 3、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有关市场开拓补贴、知识产权转化资助两个办法优先考虑园区孵化企业(参照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4、孵化企业如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园区将在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优先给与股权方式匹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2006 ) 凡符合条件并入住的员工,每人每月补贴 200 元。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续租原则上只能一次,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6、园区科学专项实施办法( 2006 ) 对单项活动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补贴,每年总额度安排 200 万元。 7、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7 )

对新引进园区主导产业的国家级、市级、新区级行业协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 2.5 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国家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 平方米,市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新区级不超过 100 平方米 8、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2007 ) 对符合条件的张江园区工作人员个人所得中的年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 100% 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9、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资助及奖励办法( 2007 ) 联合培养期间,园区对研究生在企业进行课题研究阶段给予研究生每年一万元人民币的资助。按联合培养合作协议,补贴时间最多不超过三年。待条件成熟时,设立奖学金制度。 张江高科技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对成员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总结,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打分,根据成员单位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不同表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五万元人民币。 10、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市场开拓专项( 2004 ) 园区企业进行市场开拓的项目补贴,包括参加国内外产品和技术研讨会、说明会、展览会的会务费、展位费补贴、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出口认证、境外投标等。资助为无偿方式。

国家各地园区优惠政策

北京 (3) 北京联东U谷 (3) 上海 (4) 上海多媒体产业园政策 (4) 华创动漫产业园投资优惠政策 (4) 天津 (5) 天津武清开发区优惠政策 (5)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扶优扶强政策 (6) 广州 (7) 广州科学城优惠政策 (7) 清华科技园广州创新基地优惠政策 (8) 沈阳 (9) 沈北新区优惠政策 (9) 大连 (12) 远洋金石IT产业园优惠政策 (12)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优惠政策 (15) 大连石河新谷综合产业园优惠政策 (17) 大连开发区模具企业设备采购补贴管理办法 (18) 吉林 (19) 松原市长岭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19) 江苏 (21) 苏州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21)

科技型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22)

国家各地园区优惠政策 北京 北京联东U谷 财税优惠政策 1)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当年产品总产值的40%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减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人才引进政策 1) 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2) 北京市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

园区优惠政策

海南生态软件园政策优惠 1、园区企业将获得何等程度的税收奖励力度? 答:园区企业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年纳税额度合计30万元以下的,扶持奖励企业30%;30万元-60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35%;6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40%;100万元以上的,扶持奖励企业50%。 说明: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为什么说园区税收奖励具有优势? 答:由于海南采取的是“省直管县”体制,所有税收只有中央、省、县三级分享,这就决定了税收奖励的基数大。在税收奖励比例相同的情况下,本园区企业将会获得更大的税收奖励支持。以下是中央与海南省、澄迈县税收分享比例。 3、园区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可获得哪些税收奖励? 答:对园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60%的奖励。企业年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给予五年期全额奖励。对上述人员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50%的为期五年的奖励,每人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每月的奖励在下个月度兑现。 4、园区企业如何兑现税收奖励政策?

答:园区企业根据要求于每月15日前向海南生态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完税凭证等资料;海南生态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园区企业纳税及奖励情况汇总,并统一上报澄迈县税务局和澄迈县财政局审核;澄迈县税务局和澄迈县财政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奖励拨付海南生态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由海南生态生态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将奖励支付给园区企业。 4、案例:某企业在园区第一月缴税地方分享部分为10万元、第二个月为30万元、第三个月为30万元,则可获得多少税收奖励? 答:根据园区政策该企业可获得税收奖励如下: 5、园区企业可以获得哪些产业扶持资金? 1)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电子信息制造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3亿元,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给予固定资产总投资3%产业扶持;固定资产投资3亿-5亿元,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给予固定资产总投资5%产业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给予固定资产总投资8%产业扶持; 年产值2亿元-5亿元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年产值5亿元以上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LP)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60%给予奖励,为期5年。一般合伙人(GP)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60%给予奖励,为期5年;营业税2免3减半,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为期5年;澄迈县税收所得部分再给予10%奖励,为期5年。 大专以上且与园区IT企业签署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4000元/人的培训补

创意产业园区招商5大原则

创意产业园区招商5大原则:必须高大上! 关于产业地产的招商,往往可以看到以下几种现象: 现象一、招商中心看起来高大上,实际门可罗雀,没人了解这个项目是干什么的,也无从谈起兴趣; 现象二、广告做得风生水起,招商中心也热闹非凡,但一个二十万方的项目一做就是几年甚至十年,很难招到理想中的企业进驻; 现象三、有的项目,企业招来了,但是一到企业入驻,各种问题来了,物业的问题,服务承诺的问题,口碑急剧下降,造成后期项目难以持续,更难说产品线的复制了。 因此对于创意产业园区地产来说,大多数观点认为招商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更有许多观点认为,一个项目的活还是死,就取决于招商的成败。但笔者对此略有不同的观点,之所以认为招商的成败决定了项目的生死,是因为只看到产业地产招商的"难",自然客户来了项目就活,没有客户项目就死,其实细想一下无论住宅、商业还是产业园区,都是如此,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并不是产业地产招商才有此特点。因此笔者认为这只是现象,而根本的原因在于--产业地产招商的关键点或者难点,是来自于产业地产本身商业逻辑的不同。产业园区的客群及特征--企业以及企业的成长发展,从根本上决定产业地产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与住宅、商业是完全不一样的思路,而企业的购买动机、购买决策等的不同,必然导致产业地产的招商是一门技术活,一门专业的技术活,一门系统的技术活。以下五方面的原则,笔者认为对产业地产的招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要明确产业园区招商必然是高大上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产业地产商往往扮演着政府招商局、投资促进局的角色,引入的对象,将担负区域繁荣、城市发展的重任,这就决定产业地产的招商必然是高大上的一场对决: 首先,谈的事情是高大上的。产业地产招商谈的是宏观经济的动向、热点产业的规划、城市区域的繁荣,聊的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成长发展,影响的是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和繁荣,决定的是几千上万甚至更多人的就业问题,城市GDP的创造问题,地方政府财力的建设问题。因此产业地产招商的切入点必须要有高度,着眼点要长远。 客户和合作伙伴是高大上的。前面讲了,产业园区的客群是企业,合作伙伴是政府。既然是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必然拍板做决定的老板。世俗的说,从金钱看,买得起楼的

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

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试行) 作者:人才办来源:人才办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3日点击数:1028 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试行) 徐政发[2007]163号 一、享受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并在园区所在辖区内纳税,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外企业: 1、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孵化企业。 2、研发的主要产品符合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 3、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各类实验室。 4.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咨询等服务的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 二、优惠政策 1、对进入园区的高新技术孵化企业,视其产品研发情况,3年内给予免租金、租金减半或租金补贴。 2、入园企业按照税收级次,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全额返还作为奖励。

3、园区内的高新技术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在市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创业基金中给予安排扶持。 4、对园区内科技型企业的领军人物,经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认定,其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全额返还给个人作为奖励。 5、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运营的主体,自其成立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6、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期间,其自营和自有产权部分免收人民教育基金、新型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等各项规费。 7、对园区内的高新技术孵化企业,优先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 8、成立徐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担保公司,面向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及园区内在孵企业提供 贷款担保。 9、对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的园区内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

重庆各区优惠扶持政策(1)

目录 1.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二条)······1-3页 2. 北碚区鼓励促进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节选)·········4-5页 3. 高新区楼宇招商扶持政策(节选)···············6-8页 4. 高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节选)················9-10页 From 两江新区官网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招商引资,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入区投资兴业,促进重庆及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在认真执行现行重庆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100号)明确的界址点坐标范围界定。 第一章进出口环节税收及监管政策 一、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三、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四、对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如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五、货物出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具体包括:保税港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保税港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保税港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七、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在1个自然月内将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九、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第二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政策 十、进出保税港区应检物实行"一次性检验检疫"。 十一、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和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费。

创业园区优惠政策

孵化器优惠政策 序号优惠政 策项目 政策摘要来文网站政策名录经办部门 1 创业补贴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展到在校创业大学生 省人民政府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 《遂宁市政府办关于加 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有关问题的通 知》(遂府办函〔2014〕 124号) 《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 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 见》(川办发〔2014〕26 号) 县(区)就业局或园区劳 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对我市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 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经学校和有关部 门确认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的补贴。对同一领创主体的 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 生且处于失业状态) 对通过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创业实体,给予1万元创业补 贴。(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对初次创业并吸纳3名以上劳动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的 小企业,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评估其创业项目可行性 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且有固 定的经营场所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 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3000—10000元 赢在中国网 遂宁新闻网 中华人力资源部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 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4〕38号 遂宁市人社局等九部门 《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 引领计划的通知》 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 管理机构 2 创业培训 补贴 将有创业愿望的所有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并 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市人社局 《遂宁市政府办关于加 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有关问题的通 知》(遂府办函〔2014〕 124号) 县(区)就业局或园区 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 局

惠州市优惠政策

惠州市优惠政策 一、总则 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学技术作为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日益成为产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和产业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科学传播、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速度的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科技竞争力的核心,成为决定国际产业分工地位的基础条件。只有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占领科技和产业竞争制高点,立于不败之地。科技进步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2006年科技进步对全市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3%,高新技术产业产值909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 47.8%。 2、工业园区是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载体。建设工业园区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企业向某一区域集中,有利于调整产业空间布局,优化生产力要素配置和发展环境。我市现有各级各类工业园区75个,逐步形成了以电子信息、石化、灯饰、纺织、服装、制鞋、医药等产业聚集发展氛围,2006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390亿元,约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60%。同时,从投入的研发资金、拥有的研发机构与研发人员、专利等数量占全市的比重看,工业园区已成为我市自主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阵地。

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根据中央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部署,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精神,按照《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的决定》(惠市委发〔2008〕32号)要求,现制订《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指导和引领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朝着预定目标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继续解放思想,全面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这个中心环节,牢牢把握全省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这个契机,以工业园区为主阵地,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人才为根本,以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方式,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到2011年,科技进步对全市工业经

关于促进广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建议

关于促进广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建议 民革广州市委员会 内容摘要:文化创意产业是在新知识型经济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具有高附加值、高度融合性、高度创新和集约型特征的新型产业,理论界普遍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提升城市竞争力、增强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等方面具有巨大的作用。广州市的总体创意产业实力在全国位居前列,但是其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却相对滞后,如何实现创意产业园区的长远发展、特色发展,是广州市创意产业园区当下面对的最大问题。为此,本文对广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期为广州市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尽绵薄之力。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日趋明显,产业集约化程度、资本实力和投资价值正在不断提高。2011年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产值达1.35万亿元,占同期GDP比重达2.85%。广东省2012年文化产业产值为2706.5亿元,占全省GDP的4.74%,同比增长14.8%,文化产业已成为广东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进入信息化时代,伴随着知识经济兴起,一种以思想创造力、文化资源和知识产权为核心驱动要素的文化创意产业应运而生,它脱胎于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最高形态,其高科技含量、高文化附加值和无边界创意的全新特征,使其成为文化产业中最领先的领域,推动了经济转型和社会整体素质的提升,尤其是当文化创意产业与旅游、科技、体育、城市建设等联动发展时,对经济转型、城镇化和新型城市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一、广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现状及其特点 在打造国家中心城市过程中,广州市委市政府把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广州开展旧城改造与“退二进三”产业升级以来,各种创新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蓬勃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涵盖文化、研发、设计、咨询和时尚消费等5个大类,包含工业设计、电影电视广播和录像、咨询服务等23个种类的行业门类比较齐全的创意产业体系。其中软件、动漫和工业设计成为广州文化创意产业最大亮点,设计类和咨询类创意产业保持快速发展势头。 目前全市共有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创意产业园区约62个,主要分布在越秀、天河、番禺、海珠、荔湾、萝岗等区域。其中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有6个,省级10个(包括4家省直文化单位),其他影响力较大的文化产业园区还有12个。涌现出羊城创意、T.I.T、创意大道、信义会馆、华创等一批有影响力的产业园区。全市文化产业园入驻企业近3000家,形成了文化创意、动漫、工业设计、广告等产业集聚整合,相关产业整体发展的局面。广州文化创意产业园经济正成为广州经济转型的亮点和经济增长点。 广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产业园区政策汇总

政府对园区开发商: 序号税费科目减免政策 1 人防费人防费缓缴,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全额免收 2 城市建设配 套费 实行先征后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市、区县(自 治县)两级全额直接返还开发业主 3 契税等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 4 营业税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月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 5 土地增值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开发业主 6 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政策 政府对入园企业: (北京中关村为例) 一、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企业所得税: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高新技术优惠政策

地方各税: 1、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个人所得税: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

创业孵化园区有什么优惠政策

创业孵化园区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 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实体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按时足额缴纳园区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年租金的30%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年,其他园区户籍人员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 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2. 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实体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按时足额缴纳园区社会保险,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按当年度园区社会保险乙类计划最低缴费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3. 创业开业补贴。创业实体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在苏州市区(包括园区、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以下简称“苏州市区” )范围内的,可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时分别获得3000 元的创业开业补贴。 三、场地租金补贴申请方式 创业者在实际经营场所的租期满 1 年后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上年度场地租金补贴申请: 1.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租金补贴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 4.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租房合同及租金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7. 开户银行许可证(首次申请时提供);

8. 实际经营场所的水、电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账户。 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方式 创业者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社保补贴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 《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 5. 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开户银行许可证(首次申请时提供);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账户。 五、创业开业补贴申请方式 创业者分别在稳定经营满 6 个月和1年后,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 4. 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产业园优惠政策

产业园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凡园区内的企业,可以以受让、租赁、作价出资或招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使用类型年限 居住用地 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教育、科技、文化、 50年 卫生、体育用地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综合或其它用地 50年 第三条凡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条凡在园区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长期无偿提供使用。 第五条凡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内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30%以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投产之日起5年内分期按比例付清。 第六条凡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金20%以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投产之日起8年内分期按比例付清。 第七条对投资数额巨大的,或科技含量高的,或每亩土地年上缴税金在30万元以上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以及中科院所属各所入驻园区项目,园区管委会无偿提供土地。 第八条土地出让价格按成本计算(征地及三通一平费用)为每亩5-6万元。每亩土地年上缴税金在10-29万元的项目,由产业园管委会每亩按30-70%补贴。 第九条凡入驻园区企业,既可按上述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购买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同园区管委会协商,以土地作价招股。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凡入驻园区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两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内,属市、区收入的所有税收,由市、区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凡入驻园区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三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内,属市、区收入的所有税收,由市、区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凡入驻园区企业,试生产期满后,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即"在2001年至2010 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凡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含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拥有专利技术、发明和专有技术,在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留学、进修及留学归国人员均可以享受园区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引进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系农业户口的,园区给予办理农转非和户口迁移手续,并免收相关各种费用。 第十五条对于来园区工作的两院院士等高级人才提供如下待遇: (1)国家两院院士从事科研或技术开发工作,园区管委会每月提供特殊津贴5000元; (2)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专家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园区管委会每月提供特殊津贴3000元; (3)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归国留学人员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园区管委会每月提供特殊津贴2000元。 第十六条对第十五条所指的各类人才,凡临时居住的,免费提供公寓住房或周转房;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奖励100-2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第十七条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有突出贡献的各类高级管理人才,如在当地购买住房和交通工具,其费用可凭票据用五年内在园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抵扣。 第十八条园区设立专项科技奖励基金。对在园区创业和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人才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园区领办或创办企业,除享受产业园的优惠政策外,还可申请并优先获得园区设立的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贷款。 其它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高新技术产业园为"无费园",免收一切与项目开工建设有关的费用,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建设、土地划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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