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伯村新农村民居建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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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伯村新农村民居建设协议书

甲方:衡水五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湖

乙方:枣强县唐林乡李进伯村村委会群众代表

丙方:拆迁居民

经甲乙丙三方平等且充分友好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枣强县推进新民居建设文件政策,为切实改善全村村民的居住环境,在唐林乡党委政府积极推介下与李进伯村两委班子协商论证达成了共识,本着诚实守信原则,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同意遵守从国家卫星二调图调取李进伯村居民建设占地面积273.15亩(182081.79㎡),这些土地能列入国家改造项目,在这273.15亩中,抽出30亩(19998㎡)左右作为全村居民集中住宅区土地,用于李进伯新民居建设用地,并保证丙方对该宗土地合法所有权。其被有偿置换村民现住平房,并征得村民同意,办妥有关手续,否则,乙方视为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上述新居民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丙方依法依约予以配合。

第三条:补偿回迁安置方式及相关规划事项。

新民居住宅楼规划为4+1砖混现浇顶结构。交付标准为:1.外墙:外墙瓷砖。2.内墙:仿瓷涂料。3.顶棚:仿瓷涂料。4.地面:600*600瓷砖。5.门窗:塑钢窗、防盗门、室内普通木门(阳台推拉门自理)。

6.厨房:地砖墙砖。

7.卫生间:地砖墙砖。

8.阳台:塑钢窗封闭阳台。

9.其他:有线电视、弱点等预埋管。10.暖气:地暖。11.洁具:面盆、蹲便器。12.公共部分:楼梯间仿瓷涂料、不锈钢扶手(栏杆)、楼宇门。水电暖配套齐全的简装修住宅楼。

该新民居实行全村集体置换(即规划区内住宅整体置换),根据村民现有住房条件20m*20m=400㎡并且有北房五间,置换95㎡左右三室一厅住宅楼一套。现有住房条件16m*16m=256㎡并且有北房四间,置换75㎡左右两室一厅住宅楼一套。若不要住宅楼,有北房的院落按每亩6万元标准补偿现金,空闲宅基(无房屋建筑)51户24.38亩按每亩3万元标准补偿,不能换取住宅楼,实行现金补偿。如需要购买住宅楼,按均价1100元/平方米购买,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原则上不能搬迁到住宅楼,若签订拆迁协议主动搬迁,则可按半价购买住宅楼,如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可按成本均价1100元/平方米购买。

规划内街道、坑塘、公共用地、胡同归开发商所有,用于搬迁改造配套建设。

新民居院内规划建设:1.六幢4+1住宅楼,95㎡左右户型166套、75㎡左右户型68套、一室一厅平房7套(350㎡左右)简装修。2.车库:234间水泥抹面墙,水泥地面。3.大门门卫两间。4.地热井一套(包括泵房配套)。5.水窖池一座(二次扬水配套)。6.下水沟管道。7.路灯亮化、地面硬化(除绿化预留地)。8.供排水设施。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建设新民居工程的收益权。

2. 甲方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对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建设进行科学

合理规划,提供建设过程的全部资金,并保证出资及时到位。及时开工建设,从正式勘探报告出具图纸预审完毕,正式进施工工地14个月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交到搬迁户手中。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有代表全村回迁置换居民对甲方所建新民居取得所有权和居住权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对新民居建筑质量进行监督。

2. 乙方有教育村民遵守本协议,按约定行使有关权利的义务。

3. 乙方负责与本村回迁安置村民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并负责拆迁安置协议书的付诸实施,负责在拆迁过程中做好思想教育,群众性事件的处理工作。

4. 乙方承诺向小区无偿提供深井一套,变压器两套,迁移费甲方负责。

第六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对李进伯村新民居建设规划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新民居建

设中的有关质量问题有权向乙方提出建议和咨询。

2.有权在新民居规划设计图确定后,参与摇号选定房屋,签订置

换搬迁协议,并在新民居全面竣工后,按搬迁协议取得置换房的所有权。

3.新民居竣工后,按搬迁协议确定的30天内搬迁完毕,并将自行

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的,由开发商负责拆除,不得无故拖延或以任何理由阻挠新民居建设,超过规定30天不搬迁的每户每天赔偿开发商1000元损失费。

4.丙方在签订拆迁协议及本协议书时,将10000元拆迁安置押金

交予甲方保存,待回迁安置完毕后,由甲方退还丙方。本户宅基证交予甲方,再由甲方交与土地主管部门注销。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此协议条款,均应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若丙方违反此协议约定,除由甲方收取其缴纳的

拆迁押金外,还应依法赔偿甲方对置换住宅楼面积投资金额的损失(即当月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协议生效

此协议三方签署后,由鉴证机构唐林乡政府鉴证审查,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备案,经枣强县公证处公证后,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唐林乡政府枣强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或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鉴证机构唐林乡政府,枣强县公证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唐林乡政府(章):

年月日年月日

乙方(章):枣强县公证处(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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