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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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精神,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为目标,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医疗救助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慈善捐助、免费提供医疗服务等方式,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3.因地制宜,分类施救。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范围
1.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点救助对象);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政策范围内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可适度扩大参保参合资助范围,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资助办法。
2.规范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给予门诊救助。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按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卫生计生部门已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
救助。对其中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可在最高限额内适当提高门诊救助标准。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门诊救助的最高限额,并对特困供养人员发生的其他门诊费用制定具体救助办法。
3.完善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特困供养人员中分散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对象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15000元,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范围内选择。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救助程序
1.门诊救助程序。县级民政部门要本着方便城乡困难群众的原则,规定申请门诊救助的程序。
2.住院救助程序。
(1)“一站式”即时结算。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到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按照《河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最大限度缓解困难群众无力垫付医疗费用问题。
(2)非“一站式”结算。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重点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在出院后及时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或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及必要的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