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限制竞争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 术、新产品的协议。⑤联合抵制卡特尔⑥国 议。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1911年,美国的迈尔博士医药公司诉约翰.D.帕克父子 公司案。原告迈尔博士医药公司是一家药品生产商, 通过与其产品的批发商和零售商签订合同而固定了所 有产品的销售价格。这项合同的目的是固定药品的购 买者及所有随后的购买者的最低价格。被告帕克父子 公司是一家药品批发商,它拒绝与原告签订这种固定 最低批发价格的合同,并被起诉通过引诱他人违反与 原告的价格协议而以低廉的价格获得原告的产品。原 告的理由是被告恶意干涉双方的协议,并引诱他人违 反协议而给原告造成损失,因而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 止被告从已执行协议的批发商或零售商处获得药物。 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此类行为没有可以接受的商业合 理性,认定原告维持最低转售的行为本身违法,违反 了《谢尔曼法》。
(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确认与豁免
1.确认:概念+列举(禁止或限制)方式; 或列举方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 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经营者与交 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 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 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 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 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通常规定适用除外原则或除外列举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如《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规定,在同时具备以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 下4个条件(两个“积极条件”和两个“消极条 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件”)时,有关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获得豁免: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或者有利于促 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 进技术或者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能够从由此获 显过剩的; 得的利益中分享公平的份额;不对有关企业施加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并非为达到上述目标所必不可缺少的限制;不向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企业提供在所涉及产品的相当范围的领域内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 消除竞争的机会。 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 获得这些豁免有两种方式:个案申报和集体豁免。 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规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受到豁免的情况,即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合 理化卡特尔);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 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的(标准化卡特尔或专业化卡特尔);(三)为提高 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 小企业卡特尔);(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环保、节约减排、救灾 救助卡特尔);(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 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经济不景气卡特尔);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的(进出口卡特尔);(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情形。

2.豁免(适用除外):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规定联合限制竞争 行为受到豁免的情况:
(四)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原则


1.本身违法原则即当然违法原则,是指某些竞争行为 已被依法确定为违法,凡发生这些行为就认定其违 “本身违法原则” 法,而不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也不接受当 和“合理原则”不 事人的任何抗辩。如横向限制中的固定价格、限定 是有关法律条文中 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以及纵向限制中的维 的明确规定,而是在 持转售价格等。 执法、司法实践中 2.合理原则是指对某些行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限制 总结出来的法律适 竞争并在法律上予以禁止不是一概而论,而需要对 用原则 企业的动机、行为方式及其后果加以慎重考察后 作出判断并予认定。一般要根据其市场占有率、 市场地位、财务资源、产品范围、贸易量、进入 壁垒、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衡量。
反垄断法
禁止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 )
(一)联合限制竞争的概念和构成

1.概念: 所谓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 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 限制的行为。

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共谋合意有 (1)行为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 时是很困难的。在司法实践中,应采 业务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独立经营者 取灵活的方式来处理。首先,可以根 ①经营者、企业作广义理解;②竞争关系包括横向 据推定经营者之间存在共谋。其次, 竞争关系和纵向竞争关系;③有时,策划、组织垄 (主体要件) 合意的表现形式不限于书面的、明示 断协议的也可能不是经营者本身,而是作为第三者 (2)竞争者之间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 的协议,而且包括协调一致的行动。 的行业协会组织、政府、自然人等。④对联合限制 的共谋合意。(主观方面) 竞争行为的主体,通常要求其独立性。其独立性既 表现为法律上的独立性,也表现为经济决策上的独 (3)须是经营者之间共谋行为。即联 立性。⑤在许多国家,行业协会和股东会的决定被 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合同、 视为企业间的协议。
[案例]1998年2月21日,济南七大商场以“长虹”售后服 (二)联合限制竞争的类型 务质量不好为由,宣布拒售“长虹”彩电,采取联合行 1.从参与联合限制竞争的企业之间的相互 动,同时将各自商场内的“长虹”彩电撤下专柜。而 关系来看,可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 “长虹”方面说,每天有四辆流动服务车在市内流动维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修,济南消费者协会也证实没有关于“长虹”彩电的投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 诉。这些商场联手据售“长虹”彩电的真是原因是, (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简称横向限制, 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 “长虹”采取现款现货,在销售上实行台阶式返利的方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 式,而商场方面认为自己实力雄厚、信誉好,希望“长 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 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 虹”对他们实行不同于一般小经销商的方式,允许先给 中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 货、后付款。而“长虹”不愿意对任何商场作政策倾斜, (①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②限定产量的卡 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特尔③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 ④限制新技 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
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客观要件之一)


(4)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客观上排除 或限制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 场秩序。(客观要件之二) (5)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需要有特定 的市场条件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 除少数(如固定价格)属于本身违法的情形 外,大多数还需要不正当限制的条件,也就 是实行合理原则。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经营 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 简称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 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 的其他垄断协议。
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 争行为。(①纵向价格约束;②排他 性交易协议 ;③附不当约束条件的协 议。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